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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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型鱼塾坌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姚子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在我国还未全面推广实施,但其存在的意义重大,如何正确推行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出应有的社会效果,对建设和推进和诣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00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起诉、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
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文提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平台的制度。
本文全面分析并论证我国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并对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
全文共7723个字。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分析、可行性、弊端、制度构建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于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机制被引入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除了科以刑罚外,监狱、少管所、社区矫正等采取的教育、感化等矫正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集中关押教育,交叉感染性强,适用缓刑、假释、刑满释放后,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度降低,因而再犯罪率较高。
因而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意义重大。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简称VOR),是指犯罪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调解,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⑴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特别是当被告人被投入监狱服刑后,赔偿更是几乎不可能实现,使被害人承受着痛苦的煎熬和巨大的压力。
一旦司法机关处理失当,被害人将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使得和谐的社会关心淡然无存。
刑事和解以加害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适用条件,也即加害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个初步的认识,于是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无需就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争执,而直接就赔偿或损害恢复进行会商,再将赔偿或损害的恢复情况与在场的刑法进行对接,作为是否适用刑罚或如何适用刑罚的参考性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长和实现社会化。在美国有9%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 0 其中绝 度 的意 蕴正接 近这 一刑事政 策 。
大部分 以 “ 刑事和解 ”方式结案 。另一方面通过 和解 过程 中的教
( ) 国司法 实践 发展 的必然 结果 五 我 目前在 我 国, 未成 年人刑事案 件 中适 用刑事 和解 制度 已经在 中央构建 和谐社会 这一 理论 的指导下 , 从地方 和基层 的法 院 、 检
未成年 犯罪人 具有生 理、 心理发育 尚未成熟 , 自制力差 , 犯罪
国的普遍做 法。 并非偶 然 , 这 因为刑事 和解确 实体现 了刑 法 的发
展方 向。
( ) 国刑法理念 和刑 事政 策转 变的必 然选择 四 我 从 中国的实 践看, 刑事和 解的 出现 是和改 革开放二十 多年 以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己 口1 D年 1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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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制 度必要性 的思 考
戴 海 艳
摘 要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中适用 刑事和解 制度在 我 国司法实践 中 已经有 所 尝试 。 而由于制度 设置 和理论 滞后 ,这 些 尝 试 多数没有 法律 予以规 范。但 这一有 利于未成 年犯 罪人复 归社 会 和被 害人 利益恢 复的制度 ,是 未来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必 然 选择之 一 。对 未成 年人 的保护 和和谐社 会的 建设有 非凡的 意义。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未成 年人刑 事案件 必要 性 复归
刑法理 念 。
同时 , 贯彻 宽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政策最 基本 刑事和解制度 , 一方面 能避免造 打击 严重犯 罪 的同时对 适宜 的案件 作轻 缓 的处理 ,做 到宽严 相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 诉讼法 限定 了当事人和解 的案件 范围 , 其 中规 定因民 间纠 纷 引起 的, 涉 嫌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 、 民主 权利 罪和 侵犯财 产 罪 的案件 , 可 能判处 三年有 期徒刑 以下刑罚 的故意 犯罪案 件才适 用 刑事 和解 。也 就是说 新刑 事诉讼 法通 过刑 期 的限 定将宣 告刑
( 二) 适用条 件
新刑 事诉讼 法规定 当事人和解 的三个 条件 是犯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真诚 悔罪 、 获 得被 害人谅 解及 被害人 自愿 和解 。笔者 认为 , 除此 以外 , 未成年 犯是否 具备 良 好 的监护 条件也 应作为 未成年 犯 罪 刑事和 解 的一 个重要 条件 , 这 里所说 的“ 良好 的监护 条件” 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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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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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 讼法视 野下 : 未成年 人犯罪刑
事 和解 立法初探
王蕾蕾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可行性及适用 范围等, 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提 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 门立法建议, 从而更加突出 我 国刑事 立法对 未成年人 以 ‘ 墩 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 的原 则 , 起 到挽救 失足 者 , 降低重犯 率 的作 用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 作 者简 介: 王 蕾蕾 , 北 京市 东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成年 案件检 察处助 理检 察 员。
罪有 着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尤其 突 出 对 未成年人 犯罪 的权 益保护 , 主张对未 成年犯罪 嫌疑人或 被告人 采 用轻 缓的 处置措施 。 因此 , 在 办理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的司法 实 践中 , 司法机 关 也在积极 发挥 能动作用 , 本 着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针, 坚 持教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原则 , 对那些 犯罪后 能真诚悔 罪 并积极 赔偿 、 取 得被 害人谅解 的未 成年人 , 适 时采 取刑事 和解 等 非刑 罚化措 施 , 将宽 严相济 刑事政 策全 面贯彻 到办 案过程 中 , 做 到该 严则严 , 当 宽则宽 , 宽严互 补 , 宽严 有度 。 ( 二) 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法律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摘要]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二者联系紧密,尤其是在犯罪预防问题上,但是理论上、实践中对此较少论及。
本文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蕴含的犯罪预防价值和潜在风险全面、理性分析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中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预防犯罪,程序正义一、深度透析——刑事和解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蕴含目前,学界对刑事和解功能的认识?譹?訛并未超出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鲜有从积极预防犯罪角度论证。
其实,刑事和解作为启动刑罚的一种特殊机制,其结果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罚,故可从刑罚的价值反观刑事和解,用刑罚的目的去挖掘刑事和解的积极预防功能。
刑罚目的具体表现为报应和预防?譺?訛,未成年犯罪中刑罚淡化了报应性,预防便成了首要目的。
刑事和解作为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蕴含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价值。
1.加害方与被害方。
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是被犯罪侵害的第一层关系,传统的刑事诉讼都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双方几乎互不接触,难以形成有效对话,虽案件办结,但是双方的裂痕依旧存在,不利于犯罪预防。
刑事和解就是公权力全面渗透刑事诉讼后,私权利的一种回归,为双方直接对话提供了谈判桌。
2.加害方与社会。
首先,刑事和解要求未成年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经此过程未成年人获得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教育,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
其次,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使其明白犯罪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付出代价,从而放弃再次犯罪的想法。
最后,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对未成年从宽处理程序,例如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等,有效避免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
3.被害方与社会。
被害方是一般预防的重点对象,司法实践中在惩罚犯罪时常常忽略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了被害方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中,加害方可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花钱买刑”成为可能。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临问题日益复杂,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背景下,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成为探寻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种新途径。
本研究旨在探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提供参考。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我国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研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深入了解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实施情况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2.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
3. 国外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经验
二、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案件的选择问题
2.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问题
3.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程序规范化问题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为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同时,为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为实现未成年犯罪防治目标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问题之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较大的实践意义,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的纠纷解决模式。
因而,本文将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定探讨,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存在价值问题,以期为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提一定的理论参考【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概念;起源背景;理论基础;存在价值近年来,刑事和解日益进入中国的司法视野,逐步为各地司法机关所接纳,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刑事和解符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
鉴于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所取得的良好效果,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正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实属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中体现的恢复正义的理念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说是较为适合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日益被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推行。
自2002年以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国内目前并没有关于全国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具体适用规则。
此外,2003年之后上海、浙江、重庆、江苏一些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专门进行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相关概念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我国当前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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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在我过学界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一词适用于多种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和解。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务中尝试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少地区也因此在案件办理模式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关键词】刑事和解;当事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少年司法
一、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刑事和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大背景下出现的。
和谐社会应当是追求民族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理论是我国刑事和解产生的直接的、根本的理论基础。
因为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以及随之产生的以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的
要求,从根本上位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
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践
在中国,刑事和解实践从起步实施到较为全面的展开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与此同时作为刑事和解中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刑事司法中得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也得以迅速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少年司法主体的特殊性,具有社会保护和权利保障的双重机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实践中,各地公检法机关也一直在探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做法,如缓刑考察、暂缓起诉、诉前考察、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中,刑事和解都契合了少年司法的理论与精神。
[2]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各地也积极开展了试点工作,然而经过2007年达到试点高潮之后,地区之间涌现的差异也显现出来。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试点地域非常广,从发达的东部地区,再到中部西部地区,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地区。
但是,由于中国各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等存在诸多差异,以及认识水平与习惯的不同,各个地区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缺乏统一,体现出明显的地区性、地方化特征。
这主
要表现在以县、市级地区为主要的试点区域。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总体上较为抽象、原则,且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很难做到全国性的统一的实践。
只有9个省级政法机关制定了统一的文件,市、县级的实施地区则至少涵盖包括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个县、市。
由地理区域分布:东部地区10个。
中部地区8个,西部地区6个。
由行政级别划分:省级9个,市级15个,县级25个。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意义(1)适用不起诉的“开路先锋”,我国属于世界上刑事不起诉率低的国家行列,相较于西方法治国家动辄超过50%的刑事不起诉率而言,我国形式不起诉率近年只在2%-3%左右徘徊。
这其中有我国案件划分体质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不同的原因,也有我国检察机关工作指导理念偏重犯罪控制的原因,还有检查加官内部程序制约不起诉适用的原因[3]。
(2)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的司法制度非常具有“特色”,特别是我国正步入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为深刻的转型,伴随转型而来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冲突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攀升,且呈现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等特征,为此有效的实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能促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感化、挽救作用。
三、结语
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道路是困难重重的,需要法学界实务工作者和学者的共同努力。
中国的基本国情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骤变,国家的传统法治观念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全部被颠
覆,刑事被害人和加害的权益的司法保护仍然是我国法治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选择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主导模式,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发展的未来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晓明. 刑事和解原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2]马静华,苏镜祥,肖仕卫,黎莎著.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有关我国低迷的刑事不起诉率问题,可参见黎莎.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率问题研究——兼于德国的比较[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
[4]宋英辉.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