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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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论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另一方 面又认为“ 罚的 目的不是通过消极 的物理强 刑
刑事 和解制度是典 型的刑 事契 约, 其通 过司法 机
关 的监 督和确认来 保证纠纷解 决 的有 效性 、 法性 和 合 正 当性 , 既实现 了国家对 于刑事犯罪 活动进行 追诉 的 刑罚权 威 , 又充分 实现 了被 害人 和加 害人之 间的利益 最大化 , 保证了当事人对案件解决方式 的 自主选择性。
Vo . 0 No 3 13 . M a 0 0 y2 1
论 刑事 和解 制 度 设 置 的原则 和程 序
田圣斌 , 琰 子 , 家 富 石 周
( 国地 质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要 : 事和 解制 度作 为刑事契约 的典型形 态, 刑 是平衡被 害人 、 害人和 国家三方利益 的新 型纠纷解决机 制。 加
收稿 日期 :O 9 O — 1 20一 5 3
损失? 等 问题 。 ” 其宗 旨在 于实人 民检 察 院 项 目“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研 究 ”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重 点 课 题 “ 害人 权 益 保 障研 究 ” 湖 宽 ; 被 。 作 者 简介 : 田圣 斌 (9 7 , , 16 一) 男 湖北 省 荆 州 市 人 , 国 地 质 大 学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诉 讼 法 、 权 法 和检 察 权 。 中 主 人
既是 国家 职能多元化 的现实要求 , 也是人 权理论 发展 的当然结果 , 更是对被害人诉权 的法律尊重 。 () 1 刑罚 的任务在 于实现 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 ,
探索和适用 , 政府开始 从单一 的国家控 制犯罪 的管理
模式转 向国家 和社会联 手控制犯 罪的 管理模 式 , 将一 部分刑事 司法 权从 国家还 给社会 ( 也就是还 给被害人 或是 民间力量) 有助于增 强公 民参与司法的热情 。 ,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下(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部分,基于诸多理由,它还是极受欢迎的一部分。

”辩诉交易正是基于以下优点,而成为“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并在较短时间内就风行全美国的。

首先,它迅速而彻底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条捷径。

如前所述,美国犯罪率极高,正式审判程序繁琐,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堪讼累之苦。

从客观效果来看,辩诉交易的使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与之相关联的一点,是辩诉交易制度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

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

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

这无论是对于一般的美国人,还是对于财政并不宽裕的美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辩诉交易正是从两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总费用:一是辩诉交易本身所需要的费用大大低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费用;二是由于本身成本低,承担了相当数量刑事案件的解决任务,避免由于大量案件涌向正式审判而导致的社会总费用的增加。

再次,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存在,标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明显的作用。

被告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

正如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指出:“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均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

”辩诉交易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怀疑事实、怀疑法律、怀疑惩罚的力度和合法性,怀疑司法权力行使时的公正性,使被告人站在与检察官平等对立的地位上来就定罪与量刑讨价还价,发挥被告人的主动性。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应用较为广泛。

它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辩论,达成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权利保护、申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目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同时,它还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辩诉交易制度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愿和平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二是公开透明。

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全面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协商达成共识。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是解决多元化。

在各种情况下,寻找适合各种需求和利益的解决方案。

五是法律制约。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触犯法律。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怎样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感。

在辩诉交易安排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法律权利和情感诉求。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和参与感。

二是如何应对辩论时遇到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情感因素等而产生争执,因此在处理时,应加强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正确。

三是如何加强程序协调与监督。

为了使辩诉交易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可以设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协调员,对程序严格监督,从而保证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只有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断改进,才能让辩诉交易制度走得更加稳定、更加有效,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公正水平。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

论辩诉交易制度一、辩诉交易概述(一)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刑事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①按照通常理解的话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美国诉讼理论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一种经典契约式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原理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是一种将要履行的刑事契约。

就通常的理解,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法官的作用是对程序性的交易结果给予确认。

在传统的国家中,追诉主义刑事诉讼理念是以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的对被告人进行单向追诉的上位主体,两者之间是处在一种不平等地位上的刑事契约。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辩诉交易从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自我完善,其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因素。

主要包括:1)被告人自愿原则被告人自愿原则是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源泉,也是辩诉交易的首要具备条件。

法院在认可被告人做出的有罪答辩之前,首先确认被告人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外界的因素或由于不了解实情而所做出的不适当的承诺。

这个原则是防辩诉交易中国家滥用权力,也是为公正、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提供了基础。

关于自愿的标准,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70年就提出:以对身体伤害以及精神胁迫而使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的不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降低指控或者给予这方面的承诺鼓励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不违反宪法第5修正案,被告人如果是害怕检察院有证据证明案件或因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愿原则;被告人对于死刑判决的恐惧而做出有罪答辩的不违背自愿原则。

①此外,被告人了解自己在辩诉交易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讲,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没能在辩诉交易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判定被告人没有自愿进行辩诉交易,因此进行的辩诉交易归于无效。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减轻执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长,案件审理时间长,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涉及社会矛盾复杂,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邻里关系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官司纠纷,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矛盾。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达到调解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公正意识,消除矛盾,恢复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分为根本性和解和次要性和解两类。

根本性和解是指被害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对于犯罪行为的矛盾的和解,是尽量消除或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和冲突。

次要性和解是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尽量解决或减轻案件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冲突。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保护被害人的自主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其中包括调解、和解协议等方式。

调解是指由法官或其他具备经过调解培训资质的人员进行调解,主要通过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从而避免司法审判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要保障当事人的自愿性、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对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首先,司法机关要完善和加强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再次,要严格监督刑事和解的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普及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制度是解决刑事案件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它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改 变这 ~ 不 良状 况 , 国学 者 汉 斯 ・ ・ 蒂 希 为 此 作 出 了卓 德 冯 亨
坚 实的哲学理论 依据 。中国共产党 人早在 2 0世纪 4 0年代
初 ,就 已经在陕甘宁边 区创建 了系统 的刑事调解 ( 和解 ) 制 度, 有理论有实践 , 有专 门的法律条例 。14 9 3年的《 陕甘宁边 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已将 刑事调解与 民事调解一并纳入
多个 “ 害人一加 害人 ” 解项 目, 中美 国和欧洲 占 7 % 被 和 其 5
[ 4 1

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 国古代 和近代也 能找 到它的历史渊
源。逐本溯 源地来看 , 刑事 和解制度在我 国是有深厚 的历史 文化土壤 的。几 千年来 , 儒家 、 家等都在倡导一 种和合思 道
想 。 , 子 的 “ 之用 , 为 贵 ” “ 以济 猛 , 以济 宽 , 是 如 孔 礼 和 、宽 猛 政

Y U Y u a O F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与 法

浅 谈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吴 晓 宁
( 州 市 苍 南 县 人 民 检察 院 , 江 温 浙 温州 35 0 ) 2 8 0

要 : 事和 解制 度 作 为 一 种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体 现 了公 正 、 率 的 法 律 价 值 , 刑 效 契合 了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维护 公 平
以和” 董仲舒 的“ 、 天人之 际 , 而为一 ” 张载的“ 合 、 天人合一 ” 思想 、 道家的“ 合异 以为同”这样 的思想 都深人人心 , , 提供 了
作为当今西方 国家一项重要 的司法改革措施 , 刑事 和解 最早可 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的私人分割赔偿 。 作为一种系统 的 刑事思潮和理论 ,刑事 和解来源 于西方 国家 的基层司法实 践, 是一 种发 端于民间 , 而后为 国家认 可 的刑事 案件处理方 式。 在二战之前的漫长时期 , 被害人并不是诉讼的主体。 了 为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引言辩诉交易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机制。

它旨在通过对犯罪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以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减轻刑罚的方式来加速司法程序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文将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目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的利弊,从而为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1.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双方之间达成交易,以达到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目的。

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有机会认罪,从而避免了公开审判和更重的刑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比如毒品贩卖、抢劫等,以及一些证据确凿、被告人无法否认的案件。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快诉讼速度:传统的司法程序通常非常复杂,导致刑事案件审理周期很长。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大大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司法程序的时间。

•节约司法资源:辩诉交易制度将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过程减少到最低限度,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的需求。

这样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紧急和重要的案件。

•彻底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在被告人面临不利证据和严厉刑罚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理化处理案件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

而检察官也可以确保深思熟虑地选择提出辩诉交易,以充分考虑案件的追诉公益以及社会公正的要求。

3. 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辩诉交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出交易建议通常是由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的建议。

一般来说,检察官会在案件初期就向被告人提出建议,交代被告人可获得的优惠,并要求被告人考虑认罪和接受较轻的刑罚。

3.2 被告人决策被告人需要在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否接受辩诉交易。

他们可以与律师商讨并评估风险和利益,最终决定是否承认罪行。

3.3 辩诉交易协商如果被告人决定接受辩诉交易,将进入辩诉交易的协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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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为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探
索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新途径。但目前,中国学术届对辩诉交易和与
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的间就似乎存在着某种断裂的倾向。实际上,
这两种制度原本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两者具有通的理论
基础,体现了相同的价值理念;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益的
关注,顺应了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正是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
制度两者之间相同或相似的本质和表现使他们有了对比的可能。本
文希望通过对比借鉴,审视两者的辨证关系,达到为完善我国刑事
诉讼制度再修改提供帮助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对比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 一般是
指在犯罪后, 经由调停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
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从目前学术界对这项制
度的理解来看, 多数学者认为, 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
于西方国家。1974年, 加拿大安大略州基切纳市发生了世界上第
一个刑事和解的案例, 被认为是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刑事和解
制度的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害
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 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双方通过面对面的会商, 加害人了解到自己行为的不利后果,被
害人有机会对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 从而降低犯罪行为造
成的痛苦。某些情况下, 当事人的亲属、社会公民或其他人员也
会参与到会商之中。最终会尽可能地达成赔偿协议, 修复犯罪带
来的损害, 从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 使被害人权利得以最大限度
保护, 以实现刑事和解化解矛盾、全面恢复正义、提高司法效率
的刑事政策价值。
二、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制度,是在20 世纪70 年代伴随着社会矛盾日益
激化,刑事案件频发,积案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由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正式承认其为”刑事司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
分”,开始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广泛实施。所谓辩诉交
易,又称为答辩交易,指”被告人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
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因此,辩诉交易实际上
是刑事诉讼被告人通过同主诉检察官对于控诉、罪状、量刑等方面
协商后,以检察官减轻控诉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迅速有效地结
束诉讼程序,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的一
种司法制度。
三、形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一)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共性与契合。
1. 二者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益的关注,顺应了国际司
法发展的潮流
我国传统的刑事观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 依照这种观念,
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 它侵犯的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
必须通过国家职权活动对犯罪予以追究。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上的
反映就是对公诉案件实行起诉法定原则, 强调有罪必诉、有罪必
审、不允许和解与协商。传统的刑事观在重视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
的同时, 却忽视了个人(主要是受害人也包括犯罪人)的利益。从刑
法的机能来看, 刑法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 而长期以
来, 我们过于强调打击犯罪, 忽视对个人利益特别是被告人权益
的维护, 在保障个体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这与国际刑事
司法发展趋势明显不协调。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无罪推
定原则、对抗式诉讼方式、辩护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这一传统
的理念将逐步得到改变和革新。要适应国际司法改革的潮流, 最关
键的是要在刑事司法领域里, 建立犯罪首先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
其次才是对国家和社会法益侵害的理念, 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优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 尤其是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更是
如此。而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正体现了这些新理念, 它将被害人与
被告人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的重点, 将解决当事人纷争视为
诉讼的根本目的, 体现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和谐的重
视, 因此, 两者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利的重点保护, 顺
应了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如果二者都能得到很好的运用,
必将实现中国司法与国际司法的并轨。
2. 刑事和解是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前提
美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行国家补偿制度, 因此, 被害人通
常不参加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主体限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由
其律师代理), 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一般是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
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 也不以赔偿、
道歉作为条件, 交易的结果也无须告知被害人。但是, 中国目前还
没有真正设立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在经济
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的。被害
人能否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对于化解诉讼各方矛盾, 维护社会稳
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 为了切实维护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裁判的社会效果,实施辩诉交易时, 应当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要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
做充分的工作间接的经济。在一般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人身权、财
产权的案件中, 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损失得到补偿(主要
通过刑事和解), 使被害人身心得到安抚。如果被害人正当的经济
权利没有得到满足, 或者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利益的行为,
被害人拒绝的,就不得适用辩诉交易。除了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外,
被害人对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也经常影响着案件的社会效
果。虽然被害人的情绪并不能完全代表普通民众的心理, 但是, 被
害人对案件关注的强烈程度是一般公众所不能比拟的。因此, 为了
促进辩诉交易, 检察机关与被害人进行沟通, 取得被害人对被告
人的谅解这一环节是不可或缺的, 而这些都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内
容。所以, 在时下中国, 没有刑事和解, 就不可能有辩诉交易, 刑
事和解既是确保辩诉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基础, 也是辩诉交
易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一,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很多情况下被告人是
通过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被害人一般不参加。而刑事和
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加害人、被害人不仅要参与,而且还扮演着一
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被害人不愿意适用和解,或不能与加害人
达成协议,该制度就无法实行并发挥作用。
二,辩诉交易中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道歉、赔偿作为条
件,被害人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侵害。而刑事和解不仅以加害人的
认罪悔过与积极赔偿为适用前提,而且主要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出发
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
三,外国通行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在审判阶段适用,由法官进
行审查和把关,而我国目前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则主要在审判前程
序尤其是在公诉阶段适用,法官介入刑事和解制度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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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1、潘雪(1988-),安徽宣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2、王德兴(1988-),安徽六安人,福州大学法
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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