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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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_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_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陈瑞华*内容提要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

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0,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对抗性司法 合作性司法 私力合作模式 恢复性司法一、引 言按照中国的传统法律理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侵犯社会整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国家通过对犯罪人的定罪和判刑,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实现刑罚的正义,并预防那些被定罪的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为达到这一目的,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加以发动;从事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国家人员需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终止刑事追诉的要求,这种由国家依据职权发动的刑事追诉活动都要进行下去,而不受被告人、被害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

因此,与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相适应,刑事诉讼法一直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理念,并与那种奉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根本的分野。

然而,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这些传统理论开始受到挑战。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科以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北京、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的省级政法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¹其他一些地方的地市甚至县级政法部门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性文件。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三、对待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态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5]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的质疑,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发端于20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从传统的犯罪人视角转向了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强调惩罚犯罪到追求加害人的社会复归。

虽然学者们对这两种制度的探讨争论不决,但是,现实是这两种制度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

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客观地加以分析。

鉴于此,本文以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两个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背景为起点,从多个维度对这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协商或辩诉协议,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提供比原来指控罪名更轻的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这一制度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被告方(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二是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这种指控表示认罪,提出认罪请求;三是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法院获得较轻的定罪和量刑。

如果法院接受此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即被告人放弃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辩诉交易制度最初产生于美国。

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蓬勃发展,美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倍上升,这些都对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就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 V. U. 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U.S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作者:王云刚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06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西方诉辩制度的基础上创造过来的。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则是吸收、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刑罚权威主义,把被害人纳入“交易协商”的主体,通过被告人的积极认罪以及实施有效的刑事赔偿,从而获取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继而在法律框架内,获取检方的减轻量刑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诉辩交易;刑事执行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刚刚起步,基本上处于一个摸索总结阶段,在理论上,尚未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为大家一致认同概念界定。

目前较为主流的概念界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刑事和解制度溯源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又称辩诉协议(guilty pleas),特别是从第二个英文表达上面guilty pleas,直接翻译就是有罪协议。

这事实上最能反映辩诉交易的本质。

辩诉交易不是豁免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而是在一定的情况下,检方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弱势,对被告最终能否为法院所认定罪行不确定,而又实在无法投入更多的力量实现对被告人的追责,不得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通过双方让步,实现案件的终结。

显而易见,辩诉交易是检方牺牲一定程度上的实体正义,即放弃了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佳结果,而通过认罪协议,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限惩罚,即相对正义的获取。

三、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

和诉辩交易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向比,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基本上是四方主体,其主要是被告人、被害人、检察院、法院。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

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启示作者:刘明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本质是一种刑事契约关系,以其固有的优点发挥着程序分流,高效司法等独特功能。

其与刑事和解程序同属于刑事简便程序并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但在细究下发现两者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等多方面都有区别,并且其功能的发挥与本国的司法制度亦有着密切的关系。

文章试图就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浅析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通常又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合意,缔结涉及民事赔偿和刑事谅解条款等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对被害人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给予补偿、并试图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一是案件的性质应当是公诉案件;刑事被追诉人态度诚恳,悔悟罪行;被害人应当出于真实意愿,自愿和解;和解后的结果一般是加害方向被害人悔悟罪行并给予民事赔偿。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历史悠久,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总体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控制了检察官追诉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二、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制度辨析刑事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同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便程序,但就性质而言两者都属于刑事契约之范畴,都是刑事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是一种将刑事诉讼由对立状态转化为契约合作状态的一种模式,有着同样的价值基础。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诉 交 易在 根 本 上就 是 控辩 双 方就 案 件 的解 决达 成 的 一纸 合 同 。 2 . 1 . 2制度 基 础 ( 1 ) 当事人主义 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以控辩双方 的高度对抗来不断 推进诉讼进程的,这种诉讼模式意味着诉讼结果具有很大 的 不确定性 。“ 高投入” 和“ 高风险” 的现实使得控辩双方都有诉 前协商的迫切需要,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弱化控辩双方 过分对抗带来 的弊端。 ( 2 ) 检 察制 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权被视作是一种行政权 , 检察官是 典型 的政治型检察官,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 定着他们 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 。这 是检察 成 为可 能 。 官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 一 个 重要 的动 因 。 其次 , 检察官的权能为其进行辩诉交易提供 了重要保障。 参 考 文 献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被赋予 了相当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诉 [ 1 ] 王志祥. 刑事和解制度的多维探究[ M] . 北京师 范大 学出版社 , 2 0 1 3 讼 实践证 明, 检 察官 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 辩诉交易的实现程 度
浅议辩诉交易与我国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联系
赵 秀 媛
( 云 南民族 大 学法 学院
摘 要
云南 ・ 昆明 6 5 0 5 0 0 )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体 现 了公 正与效率 的矛盾与冲突, 二者本质上蕴含 着共 同的理论基础和相 同的价值理
念, 都是 恢复性司法的体现。以此为基础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成为可能。
1 3 2

从律师 角度而言 ,其辩护的案件成功率 的高低是其生命 所在 。但在对抗 制的刑事诉讼 中,案件判决具有很大 的不确 定性 , 辩诉交易为律师提供 了一种既省时间、 精力又能保证胜 诉 率 的方 案 。 2 . 2刑事和解制度 的 中国基础 2 . 2 . 1 传 统 文化 基 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对中华民族精神 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和谐” 的理念始终是 其思想核心 , 这种和谐的思想使得人们在处理 问题 时往往考虑 得更为长远, 因此发生纠纷 时想到的往往是“ 私 了” , 而不是对 薄公堂 , 这正是我国从古 自今“ 厌诉” 观念的体现。 这种传统文 化对 民众行为方式 的影响, 使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成 为可能。 2 . 2 . 2刑 事 政 策 基础 “ 轻 重 结合 ” 的刑 事政 策主 张对 轻微 犯罪 采取 轻 缓化 的处 理 方式 , 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改过 自新、 回归社会。 同时有利于化 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 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内在联系 3 . 1 二者具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辩诉 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 的前提下 ,融 入了更多的情理考虑和人文关怀,为法律与道德在解决纠纷 过 程 中提 供 了最 佳 结合 点 。 同时 ,两 者 都可 以使 案 件 不 再 经 过冗长繁琐 的审判程序,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 实现 了现代 司法对效率价值 的追求 。 3 . 2二者都体 现 了对刑 事诉讼 中个体权益的关注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个体权益 的关注 ,它 将被害人与被 告人 的权利作为刑事诉讼关注 的焦 点,将解决 当事人纷争视为诉讼 的根本 目的 。 3 . 3二者都是恢 复性 司法的具体表 现形式 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 为作 出的系统反应,一般包括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 间的和解 , 第二种是协商 , 第 三 种 是 圆 形 会谈 。 事实上 ,恢复性司法 的外延要宽于刑事和解制度 和辩诉 交易 , 严格意义上 , 刑事和解和辩诉 交易只是恢复性司法的一 种表现形式。 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平衡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 系起到 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辩诉交 易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具 有共 同的价值理念和功效 , 且两者之 间也存在着紧密 的联系 , 两种制度相互融合 、 吸收彼此 的合理成分, 弥补相互的不足将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2011-10-24) 点击数:571中美诉讼程序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项延永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美国的刑事诉讼是典型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庭的审判活动是以控诉、辩护双方律师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被告人则处于自己一方证人的地位,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则,最后法官向陪审团作提示性总结,由陪审团来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基本程序规则为:(一)审前程序1.逮捕。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警察知晓的,警察有权进行逮捕。

逮捕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

前者必须由侦查人员提交签发令状申请书,经治安法官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然后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

后者是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

2.决定指控。

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嫌疑犯后必须填写一份逮捕报告,交由检察官审查。

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释放嫌疑人或进行继续调查。

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决定权,他可以决定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什么罪名提出指控,提出多少指控,在什么水准上提出指控。

3.提交控诉书和诉辩交易。

检察官在决定对某人提起指控后,存在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是提交法院审判,二是进行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审结。

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控辩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美国的诉辩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以比原来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二是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种时,检察官许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三是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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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
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
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
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而要求嫌疑人配合的过程,由于受到正当程序及人道原则的限制,不能以强力获取,往往不得不采用交换利益即交易的方式。

[4]并且,对于被告人来说,辩诉交易不仅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还可以避免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会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同样,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由于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有一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来确保它的公正性。

能够使他们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从而通过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都以司法效率为追求目标,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性,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内,解决更多的案件,从而提高我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

2.它们都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

美国的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都是通过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协议,使已经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解决。

其中,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

它们都以这种契约关系为基础,渗透了私法领域的一些色彩,从而促进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四、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1.发生合意的主体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发生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检察官与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通过提出一系列优厚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从而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促使刑事案件迅速并有效的解决。

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发生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使刑事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

另外,合意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所代表利益的不同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不同。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侧重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在刑事和解中,由于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协商,侧重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2.启动的原因不同
辩诉交易的启动原因是控辩双方为应对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判决
的不确定而选择对自己来说风险较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由于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来说,选择刑事和解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

[5]
3.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

而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适用条件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只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必须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使被害人同意自愿和解为条件。

综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一些联系,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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