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
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
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
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
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
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 ace)。
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例,这一事件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该案发生在1803年,主要涉及美国宪法、法律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第5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其助手詹姆斯·麦迪逊任命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然而,在任命过程中,麦迪逊未能及时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门罗接手后,将任命状压了下来。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门罗履行任命。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此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否为最高法律,法律是否必须遵循宪法?2.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1. 宪法为最高法律:马歇尔认为,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他引用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与联邦法律、州法律一样,均为最高法律。
”2.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是因为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马歇尔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他引用了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条约。
”基于以上论述,马歇尔大法官作出如下判决:1. 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效,因为国务卿门罗未能及时将其送达。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使得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该案明确了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1、案件简介:
马伯里是一个41岁的当地富豪,却不满足现有的生活,想当官,而当时的美国总统恰好给了他一个机会,可是倒霉的是,当时恰逢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候,因而当时的总统在换届的时候由于要交代的事情非常多,从而忘记了将任命书邮寄给马伯里和其他16位被选中的管理人员。
在17世纪的时候,美国的党政斗争非常严重,因此,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故意为难上一届总统,故而扣了他们的任命书。
当马伯里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他义无反顾的联系了和他同样遭遇的几个人,将美国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告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案件意义:
当时的法官约翰·马歇尔,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法官,因此在他高超的本领下,将这部案件聪明的结尾了,没有得罪任何人,更没有判谁赢,而是对当时的美国政府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美国的宪法有不完全的地方。
因此,这件事情过后,美国管理人员大面积的修改,完善了宪法,让美国宪法成为后来很多国家立法的标准,这就是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件的意义。
美国法律倒背如流的案例(3篇)

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也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外交家、作家和律师。
在杰斐逊的一生中,他曾经面临过许多法律诉讼,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他在1776年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时,为一名被控叛国的男子进行辩护的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展示了杰斐逊的法律才能,更体现了他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背景:1776年,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一起叛国案。
一名名叫约翰·巴特勒的男子被控在英军占领期间,为英军提供情报,背叛了美国。
巴特勒被控叛国罪,面临严重的刑罚。
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被任命为巴特勒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运用了自己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巴特勒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以下是杰斐逊辩护词的几个关键点:1. 法律适用问题杰斐逊首先指出,当时的弗吉尼亚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叛国罪。
他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巴特勒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他引用了英国法律中的“无法律则无罪”原则,强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2. 宪法原则杰斐逊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他认为,巴特勒的行为虽然可能被视为不道德,但并未违反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他的言论而将其定为叛国罪。
3. 实证问题杰斐逊还指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确凿的证据。
他认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他要求法庭对指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4. 法律倒背如流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展现出了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他不仅引用了当时的法律条文,还引用了英国法律和欧洲大陆的法律。
他的辩护词充满了法律术语和案例,使法庭上的法官和陪审团都对他的法律知识感到惊叹。
最终,杰斐逊的辩护取得了成功。
法庭采纳了他的观点,认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和确凿证据,因此宣布巴特勒无罪。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展示了杰斐逊作为一名律师的出色表现。
他不仅对美国法律有深刻的理解,还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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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01101158 法学八班曾水君
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件概要:
该案件的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在任期的最后一天,突击任命的四十二位治安法官,但是因忙乱而疏忽的国务卿马歇尔忘记将这十七份委任状下达。
而后新一任总统杰斐逊让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这十七份委任状。
马伯里就是这十七个人之一。
马伯里等三人在委任状迟迟不发又得知是被麦迪逊扣押后,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可以简单的判决原告即马伯里胜诉或者败诉,但是它并没有,而是直接判决授权原告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司法法》条款无效。
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马歇尔在判决中想到了两点,一是原告马伯里的委任状是否具有法律权利,二是国家是否应该对权利的侵犯提供法律救济。
委任状是在上一届总统在位时颁布的,无容置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1789年的《司法法》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马伯里的律师也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进行上诉的。
但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
对于上诉以外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述管辖权”而马伯里很明显都不是。
这时就需判断哪一个法律是有效的。
马歇尔法官为此又进行了论证。
首先,宪法和普通法都是有效的。
其次,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普通法律的意义。
最后,和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所以《司法法》中“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这一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是说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
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个人见解:
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而经过马歇尔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之后,肯定了宪法的地位,司法部门能得到更好重视,司法权力的地位也随之有所提高并且把司法从权力机制的牢笼里释放出来。
我对马歇尔的的智慧与应对能力感到很佩服,这也在于他的独特的思维及谋略之魅力所在
对中国的借鉴:
这一诉讼案,让美国更加的肯定了宪法的地位。
纵观各发达国家,宪法司法化已经在各国所普遍确立,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
宪法司法化为中国宪法司法化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同时中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确实必要。
所以我国也应该让宪法更加司法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好国家。
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使中国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