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案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经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影响进行解析。
二、美国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例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马伯里因未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而起诉时任国务卿麦迪逊。
(2)法律依据: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3)案件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判决马伯里胜诉,并指出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影响: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为美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阿拉巴马州一所学校的黑人学生布朗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2)法律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要求各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此案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3. 案例三:奥康纳诉瓦伊纳案(O'Connor v. Vineyard)案例背景: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政治参与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政治活动中表达自己的信仰。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原告奥康纳因在葡萄酒瓶上印有宗教标语而被禁止销售。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原告销售葡萄酒瓶的行为违宪。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不仅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且对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背景: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治安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总统卸任后,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取消了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认为其任命有效,并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个国会立法违宪,即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宪法,但宪法并未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麦迪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国会立法,否则将侵犯国会的立法权。
而马伯里则认为,其任命有效,最高法院应强制执行这一任命。
三、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观点:1. 宪法至上:马歇尔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立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
2.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力。
3. 马伯里任命无效:尽管马歇尔确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他也认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
原因在于,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1801年的司法条例)授权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强制执行马伯里的任命,而这一法律与1789年的司法条例相冲突,后者规定最高法院只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2. 平衡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有助于平衡三权分立,防止立法和行政机构滥用权力。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精品文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一、马伯里案的简单分析关于马伯里案这里已经不用介绍了,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已经做有细致的分析。
这里需要提到的有两点:第一,马伯里的权利最终并没有得到救济;第二,不予救济的理由在于赋予了最高法院以管辖权的《司法法》违宪。
我将重点关注这个理由。
《司法法》13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台众国名义任民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而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则是第三条第二款: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他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歇尔论证说,宪法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规定的清清楚楚,也就是条文中明列的那几种。
按照《司法法》,最高法院获得了马伯里案的管辖权(发布令状属于初审管辖),但这种案件却不属于宪法中明列的那几种。
因此,《司法法》不恰当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接下去马歇尔论证开始违反宪法的法律还是不是国家的法律呢?当然不是,似乎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我们把马歇尔所引和宪法规定全文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可以被改变。
按照马歇尔的逻辑,最高法院享有的要么是初审管辖权,要么是上诉管辖权。
国会既然可以改变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变成初审管辖权,二是什么都没有。
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国会的事情,而1789年的《司法法》正是国会立法。
也就是说,马歇尔在肯定联邦党人行为正当性的同时,又在极力回避与新政府的冲突,这一点在下面的案件中将看更清楚。
二、Stuart ird案――真相的展现实际上,在联邦党人的撤退战略中,不只是有一部《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还有一部《巡回法院法》,1801年2月13日通过。
史上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产物,也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在人类历史上,无数经典法律案例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将分享几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探讨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经典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司法审查权的标志性案例。
案件背景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离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法官,但麦迪逊政府未能为其颁发任命状。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麦迪逊颁发任命状。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了宪法的实施。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经典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阿拉巴马州塔斯卡卢萨市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原告布朗等九名学生起诉当地教育委员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促进了种族平等。
2. 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道德和伦理基础。
四、经典案例三:奥康纳诉沃尔夫案(O'Connor v. California)奥康纳诉沃尔夫案(1997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适用范围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名叫沃尔夫的男子因谋杀罪被判死刑。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
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
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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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
•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 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 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 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 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 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 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 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 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 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 次数最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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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争 议)
• 两难
•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 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 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 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 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 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 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 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周沂林两百多年来,有无数的中外学者研究和点评过这个判例。
而我今天再次关注此案的焦点在于:司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仅来于制度的安排,优秀法官的出色劳动不断地在改变司法独立的的状况,而这种劳动的最终成果表达在判决书中。
所以,我呼吁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从判决书做起。
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因为它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该权威来自“法治”的本质,但却由名垂青史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个荒谬、离奇而又复杂的政治性案件中创制的。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看似在一个不无狡诘和狡辩嫌疑的判决书中得以确立具有偶尔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不能不说是具有伟大的意义。
美国人常说自己的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开会开出来的。
这是指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即“费城会议”。
1787年5月在费城进展了近3个月的机密讨论后通过了取代已执行了8年的《邦联条例》的美国宪法,经各州批准生效后,美国才真正成为联邦制的统一国家。
从邦联到联邦,从制宪会议到批准宪法的全部过程中,充满了剧烈的辩论。
美国人自豪的地方在于:整个立国的过程是开会、辩论、智慧和“伟大的妥协”的精神,而不是诉诸武力。
这个立国和制宪传统贯彻至今、无处不有,乃至于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注1)。
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惶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
本案发生于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也是美国第二、三届总统交接时。
第二届总统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
1800年大选,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亚当斯任第三届总统。
这期间两党斗争日趋剧烈。
最初的争论是围绕财政经济政策进展的。
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汉密尔顿在第一届华盛顿政府担任财政部长,他主张建立稳定的国家信贷、建立国家银行、征收进口税、集中权利于联邦政府,并要求从宽解释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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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相似性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了审查[23],大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正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力,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无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至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
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比较研究中,鉴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而“结社自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一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至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入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一种尝试。
两个案件的发生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宪政体制重大的改变提供了契机。
马伯里案发生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大政治力量的对抗,“反联邦党人”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人从政治舞台的中心退守到司法防线。
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支持同党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而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而使得司法与立法、行政三个分支之间出现新的平衡,并为美国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体制奠定重要的基础。
纵向地来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利用马伯里案和其后的一些案件大大地全面扩充了自己的权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之在国家权力构架中能够真正的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部门鼎足而立,由此对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4]而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发生也与法国当时的政治背景密不可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不是戴高乐退出历史舞台,政治力量在“后戴高乐时代”趋于多元化,新的政治人物的控制力失去了昔日的严密和强硬,怎么可能设想宪法委员会在“封闭型的提请审查机制”中能够进行如此富有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呢?如果不是参议院与国民议会之间因为1901年法律的修改而出现重大的分歧,如果参议院议长与主流的政治力量不是分属于两支,怎么可能奢望波埃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起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呢?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发生更换,如果新的成员萧规曹随,又怎么会主动地寻找“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并进而促使宪法序言效力争议的彻底解决?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墨守陈规,不敢在其裁决中有所作为,又怎么能够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政治活动空间,并使得宪法委员会最终能够有机会跻身于“共和国重要机关的行列”?其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裁决都是“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体现。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基本原理就是以司法权制约立法权,法院在司法活动过程中通过表达独立的政治立场和观点来化解政治冲突和难题,此案可谓是美国违宪审查实践早期司法能动主义最为典型的例证。
大法官马歇尔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大胆表态,挺身而出,这既是对司法权的捍卫,更是对司法权扩张的支持,它为此后法院司法权积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反观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可谓是法国版本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生动体现。
[25]尽管法国1958年宪法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权,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列举合宪性审查的依据。
这一缺陷已经成为制约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最大的障碍。
宪法委员会在未经宪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胆地从历史性的法律文件中寻找新的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从而为宪法委员会行使权力找到更为有力的武器和法律渊源,并为此后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打开了一片崭新的天地。
从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发展进程来看,正是通过“结社自由案”中能动性的裁决,宪法委员会才能够有机会彻底的改变制宪者对其原有的设计而实现角色的重塑。
再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深远的,那就是促使宪法实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并为未来的宪政秩序描绘出新的蓝图,其最为重大的影响就是通过司法审查或合宪性审查,推动法律秩序宪法化的实现。
从比较的意义上来看,尽管美国在1787年宪法中明确的宣告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但是,如果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司法审查权的“攫取”和捍卫,如果其司法审查不能对美国的法律秩序加以有效地塑造,那么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描绘的美国社会的宪法秩序[26]是无法得以实现的。
对于法国而言,在第三共和之后一直到第五共和,其宪法发展经过不断的尝试和反复的摸索,宪法秩序一直到最近才真正得以实现。
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固有的政治、法律秩序对于这种转换的抵制。
而最近几十年里,以“结社自由案”为起点,基于对法治国家坚决而彻底的追求,宪法委员会以其合宪性审查实践推动着法国的民主制度从议会民主制到宪法民主制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美国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还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事先的合宪性审查,其最终的结果都是宪法的最高效力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宪法对于法律秩序的统摄作用才得以实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宪法秩序终于在渐进的演变中得以实现。
(二)“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区别“结社自由案”是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政体制下出现的一个具有法国本土特征的宪法裁决,不管是对于宪法问题的提炼还是宪法问题的解决路径,“结社自由案”显示了法国基本的宪法理念和独特的合宪性审查实践。
从“结社自由案”所涉及的主题来看,该案关系到法国人传统上所一贯珍视的结社自由,七十年前的法律被修改,而且是走向“保守“,这就为宪法委员会大胆的介入提供了一个十分难得的契机,正因为如此,宪法委员会才可以大胆地从“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该项基本权利。
相比较而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是在问题上的选择并没有特殊之处,其所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即马伯里获得任命的权利并非是美国宪法实践中的格外突出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马伯里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
苏力先生就认为,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里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27],同时它还指出:“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政治魅力、机警、不带贬义的狡猾和分寸感,以及他对司法技术的娴熟并创造性的运用,所有这些个人性因素在制度发生和形成中的作用都不容忽视。
”[28]从法律问题的演进来看,“结社自由案”起初的诱因是一个行政诉讼。
但是按照第五共和宪法原始的制度设计,在合宪性审查与行政诉讼或普通的民、刑事诉讼之间并没有制度上的衔接,[29]因此,行政诉讼并不能自然地将其所涉及的问题转化为宪法问题。
其实际的触发点则是后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立法行为。
该案并非是从行政诉讼一步一步地走向宪法诉讼,它是在条块分割的集中审查模式下探讨宪法问题的解决之道,其后宪法委员会对于立法机关立法行为进行的审查是完全抽象意义的合宪性审查。
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可以被看做是从一个行政诉讼一步一步地演变而来的“宪法诉讼”,当然,这种“宪法诉讼”并非一种完全独立意义的诉讼模式,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解决具体权利救济的同时附带地把宪法问题给阐释清楚,同时也表明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并由此开创了美国宪法的一个新时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出现被认为开创了违宪审查的新时代,即通过司法化的路径来进行违宪审查。
这完善了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的宪政体制,在宪法制度的创建上是有一定的贡献。
这也许是马歇尔大法官的有意而为,也许是无意插柳柳成荫。
之所以能够有制度创建上的贡献其根本源于美国遵循普通法系判例法的传统,其判决作为法律渊源可以被后来的法院所援引和尊重。
反观法国“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和解决,其创造性则主要集中在探寻新的合宪性审查依据上,以及其所大胆涉足的领域,即从权力之争转向权利保障,这是法国后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活力之源。
“结社自由案”之所以发生,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上是有基本制度保障的,宪法委员会的创造并非完全的无本之木。
既然1958年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合法的合宪性审查权,那么其如何进行审查及其从何处汲取审查的灵感就看时机和条件了。
因此,“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可谓是完全意义的法国宪政体制下所出现的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宪法问题,其解决路径也更多的依赖于法国法律传统中的本土资源。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种开创性是具有世界意义的。
该案可以被视为是世界宪法文明发展中的里程碑,它的影响力不仅仅基于美国本土以及普通法系的国家,其创造性对于全球正在走向宪法文明的国家来说都具有巨大的标志意义。
而“结社自由案”的效果则更多限于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实践发展自身,它标志着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设立十多年之后终于“苏醒”过来,它使得宪法委员会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并进而将法国的宪法实践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其对于法治后发展中国家来说所具有的影响力更多的不是在制度创建方面,而是其如何突破既有的框架寻找新的发展道路以及其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成功转型的经验。
三、“德国西南重组”效法美国融会贯通基本法确立宪法审查制度后,在制度设计上和具体裁判方法上,联邦宪法法院都毫不避讳地借鉴美国的经验。
特别是在该案中,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次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该制度在德国历史上尚属空白,法院大胆参照美国违宪审查的方法。
如德国学者麦伦说德国联邦宪法院作为美国法院的学生,效法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方法和风格[2]一)联邦宪法法院一如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表现出积极的立场如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样,宪法法院并不拘泥于争讼双方的争议问题,而是全面解释了宪法上的原则,以展示宪法法院在宪法实施和保障中意欲扮演的积极角色。
这种积极的审查方式大多为其他普通法院审判所禁止,普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做出判决,所谓”不告不理”。
在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案件核心在于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问题。
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就不需进入实体问题的讨论。
但马歇尔判决伊始即直奔宪法的实质问题,浓墨重彩地论述司法审查、宪法至上和普通法中司法独立第原则,而对程序问题却在结尾部分突然提出[3]。
凡此种种只为建立违宪审查辩护。
西南案中法院同样从每个可能的法律角度审查所有的条文的合宪性,包括那些没有被提起诉讼的问题⑸例如,本案中巴登州要求审查第二区域调整法的第10条规定的投票程序违反平等原则,而此条款正是根据基本法第118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