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一、基本案情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为间接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
1800年11月各州开始选举选举人,12月3日选举人在各州选举总统。
12月底,总统选举结果揭晓。
因杰佛逊和伯尔的选票相同,因此,众议院实际选出总统的时间为1801年2月17日。
当选总统的就职仪式于1801年3月4日早晨举行,即新任总统要在3月4日早晨才开始实际行使总统权力。
身为联邦党人的落选总统亚当斯为日后联邦党人仍能控制联邦政府,或者说至少控制联邦政府中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其一是,在1800年底,正值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身体欠佳而提出辞职之际,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国务卿并且是联邦党重要领导人的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并立即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完成了对马歇尔的任命。
在1801年3月4日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马歇尔既是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部门的国务卿,同时又是美国联邦政府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身兼任两职。
其二是,联邦党人通过其还控制着的国会,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巡回法院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由6名减少到5名。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
联邦党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以增加法官的人数,应当说不失为一个比较高明的、直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
因为法官的人数如果是固定的话,必须是出缺一名,才能补充一名,而要在短时间内作大幅度的补充,显然是不可能的。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精品文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一、马伯里案的简单分析关于马伯里案这里已经不用介绍了,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已经做有细致的分析。
这里需要提到的有两点:第一,马伯里的权利最终并没有得到救济;第二,不予救济的理由在于赋予了最高法院以管辖权的《司法法》违宪。
我将重点关注这个理由。
《司法法》13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台众国名义任民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而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则是第三条第二款: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他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歇尔论证说,宪法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规定的清清楚楚,也就是条文中明列的那几种。
按照《司法法》,最高法院获得了马伯里案的管辖权(发布令状属于初审管辖),但这种案件却不属于宪法中明列的那几种。
因此,《司法法》不恰当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接下去马歇尔论证开始违反宪法的法律还是不是国家的法律呢?当然不是,似乎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我们把马歇尔所引和宪法规定全文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可以被改变。
按照马歇尔的逻辑,最高法院享有的要么是初审管辖权,要么是上诉管辖权。
国会既然可以改变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变成初审管辖权,二是什么都没有。
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国会的事情,而1789年的《司法法》正是国会立法。
也就是说,马歇尔在肯定联邦党人行为正当性的同时,又在极力回避与新政府的冲突,这一点在下面的案件中将看更清楚。
二、Stuart ird案――真相的展现实际上,在联邦党人的撤退战略中,不只是有一部《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还有一部《巡回法院法》,1801年2月13日通过。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起美国最高法院的重要案件。
该案发生于1803年,由威廉·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起诉托马斯·麦迪逊总统。
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麦迪逊就任总统后,他的政府任命了一些联邦派官员,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
然而,尽管得到了任命,并且已经签署了他的委任状,但由于一些原因,他并未能就任。
马伯里认为这是对他的权利的侵犯,他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马伯里的主张是,麦迪逊违反了《AIIII. § 2 第三款》,这个款项规定,总统应对其委任高级职位的人员进行任命,并得到参议院批准。
马伯里认为,他的委任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他已经得到总统签署的任命状,而且参议院已经同意。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麦迪逊的行为构成了不当的干预,并违宪地剥夺了马伯里的权利。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命令麦迪逊为马伯里恢复他的职位,但判决成为了美国宪法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上的权威。
这个案件也成为了司法审查的一个典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权原则,即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并可以裁定其违宪。
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学校的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必须按照种族分离原则分开就读。
这一决定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争议,最终导致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诞生。
二、案件经过1954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女孩因种族原因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她的父亲洛伦斯·布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结果,裁定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判决书强调,种族隔离政策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宪法解读1. 第14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所属国籍如何,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第14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性对待。
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3. 种族隔离政策的违宪性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五、案件影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件判决取消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逐渐实现了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六、结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结合了美国宪法中的第14修正案和平等保护条款,对美国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修文辉
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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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 法律违反宪法,而宣告其无效的权力。 根据洛克的理论,所有的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或曰自然的权 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自然权 利,当政府未能实现其目的——当它背弃了其合法性来源的社 会契约时——被统治者有权中止他们先前的承诺,建立一个愿 意履行其社会契约之义务并且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者们意欲确保新政府有足够强大的权 力来处理国家事务,然而又不愿意他们的政府太过强大,以至 于威胁到美国人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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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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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主要是借鉴了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哲学思想, 宪法起草者们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政府部 门:立法部门——国会——将制定法律;行政部门——由总统 领导——将执行法律;而司法部门——法院——将解释法律。 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三个部门中划分,用詹姆士· 麦迪逊的话来 说,是“保护自由的关键所在。” 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起 草者,被誉为“宪法之父”。对麦迪逊和其他起草者而言,孟 德斯鸠的分权方法是保障联邦政府任一部门不至于扩张太多的 权力而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进而凌驾于人民的自由之上的 最佳方式。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本案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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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 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 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 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 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 宣布它违宪。 马歇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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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
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不谈其施行效果,马歇尔在宪法的合理框架内巧妙的把责任推给了当局政府。
他在这里看似兵行险招,实则是为下一个问题埋下伏笔,并以此强调了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以为这潜在实是宪法指导由最高法院执行的引子。
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答案是否定,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第3条第2款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
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
接着,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
马歇尔的三个问题,逐个相连,并且在第三问题是画龙点睛。
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
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
触,它就是非法的。
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
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
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马伯里颁布“训令书”。
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
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
四.小结
马歇尔在此次判决的意义主要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在他自己,他成功化解了自己的尴尬处境,在为最高法院加强权利的同时使得自己处在了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
第二个方面是对美国法律的意思,他以他的行动证明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并且创造了司法审查权,后世在解决民主与法制的矛盾时提供了有利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