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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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方:(1)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者:作为房屋购买者,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

(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本案中负责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

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

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1949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

因此,我认为妇女应该被判有罪。

案例三:洞穴奇案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临着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

法理学案例法律关系(3篇)

法理学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拥有一套房屋,李四需要租赁房屋居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四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支付租金,张三遂要求李四搬离房屋。

李四拒绝搬离,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自己仍有居住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是张三与李四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有期限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张三与李四的权利义务关系(1)张三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三作为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收取租金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张三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李四。

张三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李四使用。

②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李四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四作为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房屋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本案中,李四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的房屋。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李四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张三。

李四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③租赁期满后,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

本案中,李四未能继续支付租金,且租赁期满,其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四、案例启示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案例_法理学(3篇)

法律行为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在某市某区投资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经过几年的建设,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停车管理等事项。

公约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对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越来越不满意,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2018年5月,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改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要求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整改。

开发商收到函件后,对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2018年6月,业委会再次向开发商发出《关于解除《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的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

开发商认为,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公约,遂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件分析(一)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业主委员会的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改善服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业主(以下简称“B业主”)就一宗房地产项目发生纠纷。

该项目位于某市繁华地段,由A公司投资开发。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B业主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B业主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三、法律论证(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 采取补救措施:A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按时交付。

3. 赔偿损失:A公司应赔偿B业主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业主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 房屋租金损失:B业主因房屋未交付而无法入住,导致其无法享受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

2. 临时住宿费用:B业主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临时住宿费用。

3. 其他损失:包括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对于B业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以下为具体计算方法:1. 房屋租金损失: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乘以房屋租金标准。

案例分析_法律_法理学(3篇)

案例分析_法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理学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损失。

4. 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1. 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2. 法院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第一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想法,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忿忿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xx的行为拥有法律意义吗?2、我们能够经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但是,我们可否经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子夜没心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3、在一个闭塞的小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宽泛单薄。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单薄,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致使村民受伤,今后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村民听闻村长由于踢人而把人踢伤组成犯罪都茅塞顿开。

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

请以这个资料作为论述的对象,解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由于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亲母亲向张某的父亲母亲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 40 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素来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此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

问此事可否私了?为什么?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地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检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源理解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旅店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今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时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今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办理,严惩不贷,尔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了然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定性而产生分歧性建议,为了赶忙审结该案,该市中级法院的审问委员会责成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上一级法院即所在省的高级法院刑事审问庭进行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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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

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

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

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的定性而产生分歧性意见,为了尽快审结该案,该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责成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上一级法院即所在省的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请示汇报。

该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听取汇报后,就有关该案定性的请示作出书面答复。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市法院和省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8、某市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出台了一项新措施,即经与该市的税务机关协商,双方同意,在税务机关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由税务机关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其职权是受理并审理涉及税务纠纷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市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9、吴某被犯罪分子杀害,由此导致了吴某的亲属之间发生了继承法律关系,在这里,“吴某被犯罪分子杀害”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说明上述判断是否正确及其理由。

10、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

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个案例时,首先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一一分解为“单向法律关系”,由此才能够分辨它们之间关系的性质,最后才能找到各个法律关系的客体)
11、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对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12、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13、根据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

但是,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

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

某甲于1997年2月28日拾得他人遗忘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巨款。

在失主某乙向其讨要时,某甲却拒不归还。

问题讨论:法院是否可以对某甲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14、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担心祖父撤销遗会改变遗嘱,便用毒药害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被判处监禁。

从法律角度来看,帕尔默是否有合法权利获取祖父给他的遗产?在当时,如果继承人杀害了立遗嘱人,他还能否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纽约州的遗嘱法对此未有规定。

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从以往的判例中推出如下原则,即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取利益。

根据该原则,
法官认定帕尔默不能取得他祖父的遗产。

试运用所学的法律推理的知识分析法官所采取的推理形式。

15、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

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

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提示:在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结论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正确,你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价。


16、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

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家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处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的区别作出分析。

17、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 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18、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19、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公园内不得行驶机动车”,如果公园发生火灾,那么机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请运用本章所学到的知识加以分析。

20.一家企业以业务繁忙,一个公章不够用为由,向工商局申请多刻了一枚公章。

这枚公章和原先的公章几乎一摸一样,但还是因为有细小的区别在一次招标活动中被人认出,新公章比旧公章稍大一点点。

对于新公章是否有效,关键看工商局是否有审批公章权,当记者问及工商局长此事时,工商局长找遍所有的法律,都找不到哪一条法律规定工商局有审批公章的权力(我国法律只规定公安局有审批公章的权力),工商局长说:“法律没有规定工商局可以审批公章,但也没有禁止啊,法不禁止即是权利嘛!”
请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工商局长的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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