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案例
古今中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的发展与变迁。
本文将选取古今中外的几个经典法律案例,从不同角度赏析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
二、古代法律案例赏析1. 中国古代案例:《包拯断案》包拯,北宋时期著名清官,以断案如神著称。
在《包拯断案》中,包拯审理了一起冤案。
案中,一女子被诬陷谋杀亲夫,证据确凿。
包拯经过细心调查,发现女子并无杀人动机,于是将其释放。
此案体现了古代法律对证据的重视,以及对无辜者的保护。
2. 欧洲古代案例:《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529年颁布的一部法典。
这部法典汇集了当时的法律、宗教、道德规范,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查士丁尼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这体现了古代欧洲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近现代法律案例赏析1. 美国近现代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种族歧视问题,法院判决禁止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此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对平等权利的追求,以及对种族歧视的坚决抵制。
2. 中国近现代案例:《刘少奇冤案》1968年,中国发生了刘少奇冤案。
刘少奇被错误地指控为“叛徒、内奸、工贼”,最终含冤而终。
这一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的问题,也警示后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律尊严。
四、当代法律案例赏析1. 英国当代案例:《雷恩诉联合航空公司案》2014年,英国女子雷恩在乘坐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时,因不满机上娱乐系统,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雷恩被机组人员击晕。
此案引发了全球关注,英国法院最终判决联合航空公司赔偿雷恩。
此案体现了英国法律对乘客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航空安全的重视。
2. 中国当代案例:《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讲法律_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罗翔,中国知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他以其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深入浅出的法律解读,赢得了广大学生的喜爱。
罗翔讲法律,以其权威性、实用性、趣味性深受人们喜爱。
本文将以罗翔讲法律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解读法律背后的故事。
二、经典案例一:高铁霸座男2018年,一位男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座位,引起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高铁霸座男在列车上强行霸占座位,导致其他乘客无法正常乘坐。
经调查,该男子并无座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座。
最终,他被警方行政拘留。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 案例启示高铁霸座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乘客的权益,还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在乘坐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经典案例二:男子当街殴打妻子2019年,一位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罗翔教授在讲法律时,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1. 案例回顾男子在街头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抓获。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殴打妻子。
最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法律解读罗翔教授指出,家庭暴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3. 案例启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应予以谴责。
罗翔教授提醒大家,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典案例三: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遇车祸2020年,一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中外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经典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原则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
本文将选取中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水门事件”案1. 案件背景1972年6月17日,美国华盛顿水门大厦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发生窃听事件,涉案人员被警方逮捕。
这一事件最终导致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
2. 案件分析(1)宪法原则“水门事件”案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在该案中,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犯罪事实,干预司法调查,这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制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尼克松因妨碍司法公正而辞职,体现了宪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
(2)程序正义案件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即法律的实施应当以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
(3)公民权利在该案中,被告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水门事件”案告诉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遵循宪法原则、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案例二:中国“刘燕文案”1. 案件背景2002年,中国法学硕士刘燕文因在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学术领域的一起标志性事件。
2. 案件分析(1)学术规范“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学术规范的重要性。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规范是每位学者的基本义务。
刘燕文因抄袭行为受到处罚,表明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法律适用在该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刘燕文的抄袭行为进行了判决。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1. 四川徐福记案
四川徐福记案是我国刑事诉讼重要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于1985年,当时四川省广安市发现一批滞销的徐福记香烟,经检测后发现其香烟中的尼古丁含量比标准高出6倍以上。
据此,当地公安机关开始展开调查,最终查出了一起因私自添加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该案的审判结果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处以有期徒刑、缓刑和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该企业采取关停整治措施。
这个案例被广泛运用于我国刑法中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相关罪名的定罪和量刑。
2. 鲁迅与《狂人日记》案
鲁迅与《狂人日记》案是我国现代文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案例。
该案发生在1918年,当时鲁迅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他的名著《狂人日记》。
然而这部小说却因为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贫穷和愚昧现象而遭到当局的禁止,并将鲁迅定为异端人物。
鲁迅的《狂人日记》案成为我国现代文学审查的代表之一,也成为鲁迅思想和作品深入人心的重要里程碑。
后来,该案也被认为是“思想改造”必须坚决反对的代表事件之一。
3.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是我国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案例类型。
它包括了各种民事案件,如因种种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案件。
民事诉讼案例展现了我国法律与实践的关系,既有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尝试,也有法律实践中涉及的各种细节和要求。
这些细节包括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除与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等等。
由于民事诉讼案例的类型齐全、具体、丰富,它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中,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库。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在法学领域中,经典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学习资源,它们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规则,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宝贵的参考。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领域中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对法律学习和实践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经典的合同法案例——卡尔顿诉哈利森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世纪的英国,涉及一份购买马车的合同。
卡尔顿向哈利森购买了一辆马车,并支付了一部分定金。
然而,哈利森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交付马车,导致卡尔顿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卡尔顿的诉求,认定哈利森违反了合同,应当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对于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刑法领域的经典案例——鲁迅诉周树人诽谤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世纪初的中国,涉及两位著名文学家之间的诽谤纠纷。
鲁迅在一篇文章中指控周树人抄袭其作品,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
周树人因此提起诽谤诉讼,要求鲁迅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周树人的诉求,认定鲁迅的言论构成诽谤,并判决其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个案例对于理解刑法中的诽谤罪和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行政法领域的经典案例——美国诉尼克松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涉及美国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而面临的弹劾程序。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尼克松交出水门事件的录音带,并认定总统也需要遵守法律,不得以总统身份干涉司法程序。
这个案例对于理解行政法中的权力制衡和宪法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三个案例分别代表了合同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经典案例,它们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些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原理和规则,为法律实践提供宝贵的参考。
希望本文对法律学习和实践有所帮助。
法律讲堂五个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既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为我们提供了维权途径。
本文将通过对五个典型案例的解析,带领大家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典型案例一:高空抛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从高空抛下一个酒瓶,恰好砸中楼下正在散步的赵某,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赵某构成轻微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启示】高空抛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容易引发社会恐慌。
居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典型案例二:网络侵权案【案情简介】作家王某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其授权,在其平台上连载其作品《情动》,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王某授权,在其平台上连载王某的作品,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某的损失。
【案例启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作家、艺术家等创作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三: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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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的原因:安提戈涅不顾克瑞翁的禁令埋葬了polyneices的尸体他们各自立场的可同情之处:安提戈涅:以神法为依据来反抗克瑞翁的命令,她所要求的仅仅是埋葬叛国者,因为毕竟那是她的兄长。
polyneices再坏,血缘关系也是不可能否认的,他和她毕竟是兄妹,有义务埋葬其兄长,她不忍自己的哥哥暴尸荒野,这是可同情的。
克瑞翁:他的命令即是城邦的法律,血缘关系不能优先于或超越于政治关系。
如果他同意埋葬叛国者,也就意味着纵容叛国者,也使城邦的法律如同废纸一般没有权威和尊严最喜欢安提戈涅:因为她的美丽和她的神圣,她内心的力量,她的信念和她的坚持,她没有在新的统治力量的威慑下屈服,选择履行维护家人的神圣责任,勇敢挑战克瑞翁的政令,并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她是神话中让人难忘的具有独立性和反抗精神的女性。
论法的人伦精神——关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安提戈涅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富克勒斯塑造的一个女英雄的文学形象。
在《安提戈涅》这一文学作品中,普雷尼克(安提戈涅的兄弟)因犯叛国罪,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被禁止埋葬。
安提戈涅基于血缘关系和最基本的伦理,冒着生命危险,挑战城邦的法令,按当时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她的理由就是:她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国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
”“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
”但结果她还是受到了克瑞翁的严惩。
但安提戈涅的形象却作为了一种符号,代表公民基于人伦精神和天理良心来对抗国家的实证法,她对城邦法的控诉在西方法学中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
”诚然,从我们今天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来看,对安提戈涅的严惩似乎是必要的,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这才能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但是,如果加以仔细考量:我们的法在确立其自身权威的同时,是否还应当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伦情感呢?法是否应对公民普遍的道德情感予以尊重呢?法的人伦精神:历史由来及表征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摹拟和放大。
统治阶级基于其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需要,自然地选择这种伦理化的制度和观念作为其最好的精神武器,并大力予以提倡和实践,使之纳入立法和司法之中。
台湾学者李钟声曾说:“我国的法律制度本于人伦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体系,所以是伦理的法律制度。
”1这就直接指出了中华法系法律制度的伦理化性质。
而要探究中国古代法的人伦精神,可直接追溯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法思想。
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忠恕之道”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孔子提倡“礼治”,一再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且,他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形成了“德治”思想,主张“以德去刑”和“无讼”,创设了一套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至西汉,董仲舒集儒学之大成,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某些思想成份,创造了一套为加强封建专制的法律理论。
他的“三纲五常”作为一种进入理想化的人的生存境界的程序设计,密切地联系着儒学一贯的古典人文主义精神,昭告着对一种保有和谐的人伦秩序的理想社会秩序的强烈愿望。
2统治者继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由此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
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
”3法律伦理性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伦理的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的古代法律制度体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容隐原则可为其鲜明的佐证。
容隐原则是法的人伦精神在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
系统提出这一原则的第一人是孔子,他曾就其父攘羊而子证之之事表示不同于告父者的意见,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4至汉代这一思想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汉宣帝曾专门下一诏令,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于首匿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5,这一诏令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容隐制度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如同我们通常所讲的“赋予合法权利”),认为基于血缘、亲情、人伦,容隐之行是出于天性,不可违之且不为罪。
在《唐律》中关于容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规范系统。
《名例律》中对容隐制作了直接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为使之得以落实,《唐律》中还作了相关规定,由此,不仅容隐的范围扩大了,而且“谋匿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漏泄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是无罪的。
”法律在此体现了对人伦的较大程度的宽容。
至清末民国时期,变法之后,亲属容隐制度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逃脱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千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匿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出自诉等规定。
”6这些规定,从人所固有的恻隐、是非等天性出发,以人为本,注重人之伦常,是人伦精神在法律制度中的直接体现。
另外,历代统治者中省刑罚、薄赋敛、以民为本、体恤民困的统治思想亦不在少数,那些为政以德、安人养民、恤刑慎杀的较为宽平的立法倾向不可否认是为其维护权位、巩固统治服务的,但也表明他们已能较充分地认识到民众作为主体的价值与意义及其人格尊严的权利,透发了其思想中的人民性因素和人伦精神。
以上文所及为佐证,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由于其形成的特定的经济、政治及历史文化条件,表现出了显而易见的伦理化倾向,对人伦关系的法律保护成为其基本的法价值理念。
法的人伦精神:现代命运及缘由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终于摆脱了古代的樊篱而走向近代化和现代化,与此同时,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逐渐式微,走上了现代化的历程。
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体系过时,品性尚存;整体腐朽,局部可取。
”而法律制度最终必以人为目的,强调以人为本位,也就意味着法律本身应当体现并实践着对人的本性的尊重和理解,对人的价值和权利的肯定和维护,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应予以保护,而法律制度之于人伦精神的关注无疑应当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可取的品性和局部”之一。
比如,那和谐的以父慈子孝、夫刚妻柔为特征的社会人生模式,是自然经济条件下人性需要的健康流露,即便在现代文明条件下,也依然保有自己的特殊魅力。
然而事实上,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往往漠视了法的人伦精神。
仅就容隐原则来说,我国新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表明无论什么人施窝藏、包庇行为,皆应受到处罚,而不管他与犯罪嫌疑人是何种关系,即便是直系血亲也应一视同仁。
从人之伦常的角度出发,这样的要求未免有些苛刻。
与之恰成比照的是,对法的人伦精神的关注这一中国特有的价值理念却在当今世界其它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
仍以容隐原则为例,德国、法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有关直系血亲或配偶窝藏、包庇罪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在第434—1条第一款规定了窝藏罪,紧接着第二款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下列人员不属于前款之列:1、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2、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众所周知与其一起姘居的人。
同样,在第434—6条规定包庇罪之后,也附加了排除处罚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法国,近亲属间、夫妻之间施窝藏、包庇行为,不受刑法处罚。
英美法中虽无类似之规定,但英美证据法也有“夫妻互隐”和“神父为告者隐”等关涉伦理的特殊规定。
法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而在其渊源地的中国却已销声匿迹,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依笔者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人伦精神的匮乏和荒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法治理念渐入人心的今天,再去固执地强调人之伦理、世之伦常极易被视为封建主义的东西,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要把这些封建残余扫除得干干净净、不留痕迹。
”它们自然也就难免遭受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的噩运。
二是立法者观念的偏差。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
在这种法律文化结构中,个人是微不足道的。
这种观念对于立法的影响恐怕不是一日两日就可以消除的。
第三,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中的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了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这一传统至今仍然生生不息,并不会因为我们今天倡行法治而悄然断裂和消失,立法者往往忽略法律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过高地估计公民的道德水准,甚至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抛开自己的个人私欲和利益(包括亲情),这不仅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违背了公民的道德情感要求,漠视了公民对人伦关系的认同与拥护,由此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
“安提戈涅之怨”的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安提戈涅是国家的实证法的牺牲品,而这个实证法又是背离人伦、漠视人性的恶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现时的法与古时的法是不可同日而语了,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众多学者孜孜以求的,那就是任何“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7法治也不应当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还应当包容人在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从这一点上讲,法律具有温和性)。
谢晖曾精辟地指出:“每个中国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感受着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天理‟,而是…人伦‟,………天理‟是强加给人们的世界各民族共有的…奇理斯玛权威‟,而…人伦‟才是我们民族发自内心的、心悦诚服的,导引我们民族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也给民族史留下深刻创痛的…奇理斯玛权威‟”。
8现代社会、政府等一切计划、安排、行为都应围绕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进步、人的发展、人的生活而展开,法律应当最大限度地给个人留置自由的空间,至少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如亲权这种纯朴的原始的权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