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经典案例与启示(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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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基础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

此外,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6月,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更换了部分家具。

2021年2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李四与张三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在租金问题上产生分歧。

李四认为,由于房屋装修和家具更换,房屋的价值有所提升,因此要求提高租金。

张三则认为,李四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1. 李四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提高租金?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四擅自装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

李四在未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提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续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在本案中,李四与张三协商续签合同,但双方在租金问题上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应协商一致。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要求提高租金。

3. 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个法律案例的启示(3篇)

一个法律案例的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属于故意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启示1.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本案中,张某虽然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但他的行为仍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公平正义的体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精神是司法实践的指南在审理本案时,法院严格遵循了法律精神,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

这表明,法律精神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法律精神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法律精神也要求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自首和赔偿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本案中,张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自首和赔偿的鼓励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和赔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因此,法律在从轻处罚时,会充分考虑自首和赔偿等情节。

4. 邻里纠纷要理性解决本案的起因是邻里纠纷,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理性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邻里纠纷往往源于一些琐事,但在处理过程中,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尊重他人,避免言语和行为上的过激,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5. 法律知识普及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法律知识普及的重要性。

如果张某能够了解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法律小案例及启示(3篇)

法律小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合同、运输单据、货物验收报告等。

乙公司则提出以下抗辩:钢材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甲公司提供的货物验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质量鉴定法院认为,乙公司的抗辩涉及钢材质量,需进行质量鉴定。

经鉴定,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时,乙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启示1. 严谨签订合同合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

本案中,乙公司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给自身造成损失。

2.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以钢材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经鉴定,钢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妥善保存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

本案中,甲公司因保存了充分的证据,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及时解决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公司及时提起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5.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造成损失。

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案例(3篇)

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去上班,途中被交警拦下。

交警检查后发现,张三所骑摩托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属于无证驾驶。

张三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只是偶尔骑摩托车,并非经常性违法行为。

随后,张三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案例解读本案中,张三的无证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以下是具体分析:(1)无证驾驶的定义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本案中,张三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无证驾驶的危害无证驾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无证驾驶者往往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② 影响社会治安。

无证驾驶者可能存在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③ 加重交通事故处理难度。

无证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

三、法律常识普及1. 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身体健康,符合驾驶机动车的要求;(3)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

2.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是车辆合法上路行驶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案例及分析启示(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6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处于发病间歇期,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启示1.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得到及时救治和监管,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提示我们,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救治,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均为我国某市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愈发紧密。

2019年,甲、乙两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丙公司,主要从事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

然而,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丙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案件经过2020年,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两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乙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权,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两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同时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在丙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甲、乙两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股东职责,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四、启示1. 加强公司治理,规范股东行为本案启示我们,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

甲、乙两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过错,反映出公司治理方面的不足。

因此,各公司应加强治理,规范股东行为,确保公司依法经营。

2. 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加强沟通与合作甲、乙两公司在丙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启示(3篇)

经典法律案例以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马诺,女,25岁,某知名公司职员。

2013年,马诺在一家餐厅就餐时,被一名男子杨某调戏。

杨某在餐厅内对马诺进行言语骚扰,甚至动手抚摸马诺的身体。

马诺报警后,杨某被警方带走。

经调查,杨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起诉。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警方在接到马诺的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餐厅内的监控录像,警方确认了杨某的行为。

同时,马诺也向警方提供了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的证言。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只是开玩笑,马诺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

而马诺的代理人则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当依法严惩。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在公共场所对马诺进行言语骚扰、抚摸身体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马诺案表明,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在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共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马诺案也提醒我们,公共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顾客的监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3.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马诺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关注女性权益马诺案提醒我们,女性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公共场所遭受骚扰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我们要关注女性权益,为女性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5. 社会风气需要改善马诺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社会风气有待改善。

在公共场所,部分人仍然存在不文明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为此,我们要共同努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总结马诺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调戏女性引发的刑事责任案件。

该案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

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关注女性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案例及其启示(3篇)

法律案例及其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审理1. 庭审过程(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李某某的家属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某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应依法严惩。

(3)被告人陈述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张某某表示自己非常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启示1. 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自首是减轻刑罚的重要情节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是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为我们今后的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

4.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通过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从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青少年成长张某某的行为反映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关注青少年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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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学是一个大迷宫。但其实, 法学是对人类灵魂的一种指引。只要 你肯用心去看,用心去听,并懂得不 时从这个迷宫里抬起头来,仰望一下 星空,那么你便会发现,‚自由平等‛ 和‚公平正义‛的法学理想,是怎样 恒久地照耀着人类历史的过去,同样, 会怎样恒久地照亮——我们这个伟大 民族的将来。

• 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律的 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人民的自由, 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 有一位法学家也曾经讲过:‚法律 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 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 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 今时今日,全世界的‚法治‛潮流,已化作 了一阵阵拍岸的涛声。而中国人,在经历了 整整一个世纪漫长而痛苦的摸索之后,也终 于又一次历史性地站到了 一个司法改革、宪 政、法治时代的大门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 进程要加速进步,中国的法制要与国际先进 潮流接轨,这既是100多年来中国无数杰出的 志士仁人为之苦苦求索、奋斗、几落几起的 一个强国梦,在今天,亦已经成为了一个无 可阻挡的历史趋势。让我们去睁开眼睛看世 界,去到那天之涯、海之角,去迫寻一下世 界各国的法律故事,探索一下人类古今的法 治精神。
• •
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还 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 现代社会中,司法、法院越来越成为政府与 人民之间的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人民和政府 之间的利益冲突到法院去解决的一个基本前 提是法院要在政府与人民之间保持严格的中 立,如果法院和政府穿一条裤子,那人民还 有什么指望?选自贺卫方《正义的行头》, 略有该动;详见雷欣选编《北大演讲百年精 华》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法(Jus)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 德公理,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律(Lex) 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李向平教授 说:‚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信仰如无 法律,精神必定走私。‛这句话来自伯尔曼的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温家 宝总理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 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 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 求的价值观[1]”。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
夏威夷的椰树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民告官府‛ 的官司,十之八九会是民胜官败。因 为在美国东西海岸及南部各州10多个 城市走马观花一轮之后,我们已深深 地体会到:在美国的法律中,有一种 ‚民权至上‛、‚自由至上‛的独特 法学精神。现在,我们的世界法律之 旅又离开了美洲大陆,飞越重洋,来 到了太平洋上的夏威夷。

拆房子的时候,老磨坊主站在旁边,袖手旁观,摇 头晃脑说了下面几句话:‚你做皇帝的当然权高势 重,你可以为此事。但我德国尚有法院在,此不公 平之事我必诉之于法庭解决。‛第二天,一纸诉状 送到德国地方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皇帝必须‚恢 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皇帝败 诉。皇帝拿着这个判决书,只好苦笑几声,说是 ‚我做皇帝的有时候也会利令智昏,权令智昏,认 为自己可以无所不为,幸亏我们的国家还有这样的 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判我败诉,这是多么可喜的事 情。赶快,恢复原状。‛又给盖起来了。
法律基础经典
法律(Law)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 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些台湾学者认为,法是 以公权力强制施行的社会生活规范。北京大学宪法 学博士李柏光指出:‚我们对‘法’的理解往往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而在国 外,对法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法是由不同 阶段的人类创造出来的,是经人们一致同意而形成 的一种契约和理性意志。应当说,我们对法的理解, 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我们进入21世纪以后,如果 依然沿袭这种观念,我们就很难使人类优秀文明成 果真正地融入到宪法和其他立法领域中去。‛
法律基础 经典案例与小组启示
经典案例与小组启示
在远古,回望地球,人类的祖先, 还只是一群奇异而多毛的怪物。 他们日日艰难地、困苦地,然而 又总是人人自由地、平等地,游 荡在同一个天空下。
• 历经几百年的艰难进化岁月,在极端严 酷的生存竞争之中,这些昔日的野蛮人, 一直在不停地挣扎着学做‚人‛。一代 又一代,他们除始终坚持了那种‚自由 平等‛的天性外,同时,也渐渐地学到 了‚公平‛、‚正义‛这两个社会和谐 的最高准则。于是,年复一年,日复一 日,在这些早期的人类中间,其实,就 已经创造出一种我们今日称之为‚法律‛ 的东西。
当然这故事还没完,过了几年,老威 廉死了,威廉二世登基,老磨坊主也 死了自己手头 也特别拮据。突然想起他爸爸以前说 过,这房子老皇帝想要,小皇帝会不 会也想要呢?他就写了封信给威廉二 世,想把房子卖给他。威廉二世给他 回了信:
“我亲爱的邻居,你的来信我已收到。听说 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 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 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 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磨坊主家的名下。至 于你的经济困难,请务必理解我作为一个邻 居的心态,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 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 你的,解决你一时燃眉之急。你的邻居威廉 二世‛。
磨坊主与德国皇帝的故事
(03级某同学摘编)近代德国有个皇帝威廉一世,他雄 才大略也富有侵略性。在国内他有和毛主席同样的习 惯,喜欢走遍祖国大地,喜欢到处巡视。他派人在波 茨坦盖了个行宫,盖完之后,他发现前面有个房子特 别碍眼,正好把朝前看的视线挡住了。皇帝很不高兴, 马上找来他的内务大臣,知道那是个磨坊。他就说, ‚问问磨坊主的意见,看他愿不愿意把房子卖给我, 咱们买下来拆掉。‛结果内务大臣去交涉,想不到磨 坊主脖子一硬,坚决不卖,‚那是祖宗传下来的财产, 我的任务就是维护下来,一代一代传下去。皇帝要买 我也不卖,那是无价之宝。‛皇帝说给他提高补偿标 准,给他高额补偿,但是他还是不卖。皇帝一生气派 宫廷卫队把房子给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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