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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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概念8。
张文显教授(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体系;(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规定着权利和义务;(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0。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利益·正义(1)法·解决利益配置(2)调整利益·公平11。
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要素是“法律”的组成元件和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个别性、局部性;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第三,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第四,不可分割性。
12. 法律概念,指在法律上对于各种各样的事实进行科学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区分、归类和概括所形成的具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权威性范畴。
13。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使人无法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14。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是被遵循或者被违反;原则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使它非适用补课的条件。
相反,它仅仅说明主张某种决定的理由,而不强迫必须做出某一特殊的决定;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时,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个原则在既定的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结果可能是在既定场合,一个原则优于另一个原则。
但这决不意味着在既定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总之,原则是活动时必须考虑的理由。
第三章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2、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协定和条约3。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8、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法的分类和效力1.(一)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时间等(二)一般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上级法优于下级法(三)特殊规则1、特别法由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2.二)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
3.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4。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二是从新原则三是从轻原则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1。
◆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核心责任●通过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集中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权利和义务也是整个法律运行过程关注的重心2。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是:(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3。
任何权利都有界限♦对权利的界限可以从两方面界定:立法时的界限+运行的界限(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 )4.(1)权利冲突含义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教育等手段。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平原则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6。
权力的理解:具有支配性、不平等性、强制性和可能性的特点.7。
第一,在专制社会,权力的主体可以是某些个人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
♦第二,在现代民主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严格的讲,国家机关只是被委托行使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作为权力主体仅仅是在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第三,在专制社会,权力可以为一家一姓或者某一阶层所私有。
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是公共的,它不仅属于公众,而且也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
第四,在专制社会,权力就是特权,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同时意味着职责.8.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主体不同:自然人、普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VS国家机关2、关系性质不同:平等VS支配。
3、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二者有很多相似点,如权利和权力都表现为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者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但是权利还可以表现为主体可以不这样行为,而很难想象权力也表现为主体可以不这样行为。
权利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之分,而权力总是主动的、积极的。
4、任意性不同:权利主体可以抛弃权利,权力主体则不可以抛弃权力。
5、所包含的利益不同:私人利益VS公共利益。
6、实现方式不同EG、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EG、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纷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9.权利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权利义务都是法的本质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
第五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g.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CA。
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附述】先来分析A 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