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

广东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原则性、政策性很强,既是完成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又是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生机与活力的需要。
各党支部、党总支(分党委)要认真掌握有关规定,按规范的程序办事,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切实保证发展质量。
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均称作“入党申请人员”。
入党申请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亲笔签名。
经党员提名(或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应指定1至2名党员作培养联系人,制订培养教育计划,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帮助,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工作是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学习党章和在工作、学习中锻炼提高,逐步达到入党条件。
具体做法是:1、选送到党校学习。
2、指定专人培养。
由支部指定1至2名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人要切实了解其各方面的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每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3、在实际工作中培养。
4、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5、坚持分层次培养,党支部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将他们分为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计划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工作。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的优良作风的教育等。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等。
发展党员若干规定

中共浙江三联专修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员发展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第二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从培养新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优秀青年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做好优秀师生发展入党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在发展工作过程中杜绝交申请书不理会,要求入党不培养,看到缺点不帮教等现象。
第四条党委和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制定下一年度的培养、发展计划。
为确保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各党支部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品学兼优的大二和大三学生中。
原则上各支部不得发展已离校(含毕业)的学生入党,有特殊情况,需经支委会讨论、党委批准,否则党委不予审批。
第五条为了确保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平稳、协调、有序地进行,各党支部每位党员至少联系1名入党积极分子,保证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队伍的平衡和稳定。
第六条发展党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原则和程序、不按规定发展党员的,学院党委将追究相关党支部领导和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并取消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资格。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七条学院党委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党校培训,为组织发展工作做好准备。
主要任务是对新生和入党申请人进行启蒙教育,通过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生动有效的爱党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加深对党的感情,确立对党的信念,从而增强靠拢党组织的热情。
学校党建工作制度7篇

学校党建工作制度7篇1. 党员发展制度:学校党建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党员发展制度,明确党员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党员培养教育,严格党员考核评议,提高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确保党的队伍始终健康发展。
2. 党员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明确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党员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党员在学校党建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3. 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不断进步,确保党建工作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效能。
4. 党支部活动制度:学校党支部是党员开展党建活动的基础单位,应建立党支部活动制度,明确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在学校党建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
5. 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明确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规范基层党组织的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 党员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党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员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会议等形式,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员与学校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7.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学校党建工作还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正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建立健全党员廉政管理制度,加强党员廉政教育和监督,严厉打击党员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8. 党员教育和培训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和培训制度,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不断提升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9. 党建工作宣传制度: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成果和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建立健全宣传制度,通过校园网、党刊、校报等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激发广大党员和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学校党支部党建规章制度

学校党支部党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支部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推动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员在学校的战斗堡垒,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学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在学校的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加强党内教育,增强党性修养;维护学校党员的权益,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党支部的活动必须遵守党的章程,服从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到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五条学校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对党员大会负责,领导支部的工作,履行党支部的职责。
第二章党员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党支部的党员应当按照党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党支部的决定和安排。
第八条党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服从党组织对个人的要求,认真执行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党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保持良好的党风和工作作风,不得违反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党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党支部有权提出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三章党支部的组织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等组成,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委员会,研究学校党建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设立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支部工作,选举产生党支部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支部设立党员小组,由教职工党员组成,担负着党支部的基层工作,密切联系党员,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
第四章纪律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党支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反对和打击腐败现象,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目的: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
为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完备发展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从个人递交入党申请到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入党必须先由本人自愿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无论申请人目前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党组织都应及时研究确定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党支部委员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其是否为入党积极分子。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象,所在支部应及时携带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认识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的记录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党工委备案,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进行填写。
《入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到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为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第一,各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进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做到早选拔、早培第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可依据党员条件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须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凡28周岁以下的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荐、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确定发展对象要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1

1.在整体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2.指导、督促基层党支部做好积极分子教育、写实,搞好培训工作;
3.明确责任制,指导党支部抓好发展工作,共同把好教育关、入口关、转正关;
4.负责检查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
5.搞好调研,探索规律,加强自身建设。
1.在处党委工作目标指导下,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2.在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下,抓好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检查、指导、测评、谈活和协审;
3.指导基层党支部组织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培训,转正审查工作;
4.定期检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汇报、搞好调研,帮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3.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及时在支委会,支部大会上提出建议。
1.全面掌握被培养人的思想动向、家庭情况、个人历史及现实表现;
2.经常与被培养人交谈,每季度写实一次;
3.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及被培养人是否成熟,可否发展;
4.在支部大会上实事求是的发表意见。
1.负责了解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提出搞好宣传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和事实政策;
3.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问题活动;
4.围绕处党委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二、党支部
责任
书记
组织委员
培养人
宣传委员
1.按照处党委整体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制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年终上报组织员办;
3.检查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同时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积极分子整顿、培养、考察、培训工作;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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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情况,对相关的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工)委党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工)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双学”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县纪检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㈠、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
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
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双学”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在《党支部记录簿》上如实记录的。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㈢、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