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工业用地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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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业用地

第八条工业项目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2—5指标《工业区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达到250万元/亩(关于贯彻落实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意

见<冀政函【2009】113号>);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容积率控制指标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大型公共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工业区驻区工业项目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实体基础高度不超过0.5米,整体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2米。(仓库、电厂、水厂、化工项目等有特殊安全、环保需要者除外)

第九条产业项目驻区公共标准

(一)入区项目要符合现代化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废气、废渣、废水、余

热可实现再利用,主要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入区项目应与示范区的水资源相适应,符合节水要求。

(二)入区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主体项目应是产业链的重要节点或关键环节,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应有利于产业链延伸,有利于循环经济产业网络的形成,有利于《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

(三)入区项目要符合工业区空间布局要求,项目选址与《工业区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一致,以保障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网络的形成。

第十条钢铁及深加工项目驻区标准

(一)驻区钢铁项目必须是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的项目,工业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鼓励建设钢材深加工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20亿元以上,年加工能力达到50万吨以上。

(二)驻区项目吨钢可比能耗应低于650千克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4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7.5%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清洁生产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先进企业等级。

第十一条石化产业项目驻区标准

(一)建设大型炼化一体化装置,炼油能力应不低于1000万吨/年,乙烯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年。鼓励围绕产业链条延伸,生产环境友好型下游化工产品和高端化学品。鼓励利用电厂余热余压,新上大型海水淡化装置。除利用首钢京唐公司及唐山地区焦化厂炼焦单元副产品实施焦炉气综合利用、煤焦油深加工和粗苯精制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鼓励建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

(二)石化项目主要化工装置能耗、水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7%以上,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在满足环保条件的前提下,高端精细化工品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强度标准。

第十二条装备制造业项目驻区标准

(一)鼓励发展10万吨级以上的修造船、海洋工程装备、电动汽车、新能源设备、港口装备及其他新兴、重型装备等项目。船舶修造项目投资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其他装备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应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应不低于每亩250万元。

(二)鼓励驻区项目采用绿色制造技术,实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和可循环的新兴制造工艺,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清洁生产。

第十三条现代港口物流业项目驻区标准

现代港口物流业项目驻区标准由投资强度、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平均存储周期、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

配套设施七项控制指标构成。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七项指标。

物流项目分类如表3-2

注:1.根据目的和相关要求,本标准中采用的物流项目分类以土地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物流项目分类共分设施类型、业务类型、货物品种三大组面,各组面下细分类目,部分类目下细分一或二级子类。

3.物流项目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组面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类目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各层级以阿拉伯数字和前置下圆点(.)组合表示。

(一)物流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3-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表3-3 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注:1.国家对各种危险品仓库的建设已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在本标准中不再针对危险品仓库另设投资强度控制标准,该类物流项目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建筑面积(堆场类项目按用地面积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信息系统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款等土地获取成本)。

(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应当不低于表3-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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