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吴中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吴中区的开发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实行城乡一体化操作。
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比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法院、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成立房屋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动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动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动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
拆迁上岗证统一由吴中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六条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指导、帮助和协调。
各镇、街道房屋动迁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办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办核准后,向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申领相关权证。
各镇、街道动迁办应当对拆除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城[2001]第0068号)各区政府:为积极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九十年代以来,本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商业设施改造,开展了大规模的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市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市区范围内仍有大量的旧住房尚待改造。
根据市七届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加速旧房成片改造,保护和修缮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坊的要求,为探索鼓励动迁居民回搬的新机制,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新一轮旧区改造是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做到旧区改造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改造,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在机制探索、体制创新上,实现以政府、企业为主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市民参与转变;在动迁安置上,实现以异地实物安置为主向鼓励原地原区域有偿回搬和多种安置方式并存转变。
二、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坚持拆、改、留并举的方法。
拆除改造的重点是中心城区旧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的区域,特别是房屋结构和居住环境差的二级旧里以下地区。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称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处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1.宣传、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2.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4.编制、审核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5.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文物、信访等相关单位要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单位应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九府发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2005-07-05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渔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山、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不分地类,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第二类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
林地:3.5万元/亩,末利用地:2.5万元/亩;第三类区:农用地:5.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
林地:2.5万元/亩,未利用地:2万元/亩;第四类区:农用地: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5万元/亩。
林地:2.5万元/亩,末利用地:2万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第二、三、四类区可根据区位细分等级,分级补偿标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交地期限以各区规定为准,奖励由各区决定发放。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育苗孵化池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规定(试行)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规定(试行)(呈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管理,规范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补偿行为,保护拆迁(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简称“住改商”房屋);2、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简称“非改商”);3、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房的房屋(简称“非改住”);第四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外,“住改商”“非改商”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改变性质后相应非住宅商业用房进行补偿:(一)拆迁许可(房屋证收决定)发布时,被拆迁(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经营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二)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记录(完税证明),获得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的;(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拆迁(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四)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广州9月14日正式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除了明确规定实行市场化的补偿标准,补偿加奖励不超所处区位一手房价外,还在搬迁奖励、房屋价值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广州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同时,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旧城改造中仍实行两轮征询制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强调,《意见》自2011年9月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适用《意见》。
组织听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公开透明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目,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疑难解答被征收人可享三类补偿●《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意见》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答: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6月3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价值评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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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南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搬迁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融合,更快地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缓解用地矛盾,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湖委办…2010‟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浔委办…20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即“三化同步”)为目标,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经营”为具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民意、集中民智,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一流、作用突出”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满足农民的居住要求,让农民享受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以“三化同步”为统领,根据人口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的现代化农民新社区,切实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成果。
(二)坚持自愿置换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实行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置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村居民居住向中心城区(中心镇)集聚。
(三)坚持有序推进的原则。
按照“政府可承受、农户能接受、推进可持续”的要求,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四)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好事办好。
三、搬迁的范围、对象与基准时间(一)搬迁的范围、对象1、中心城区宅基地置换的范围、对象: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范围内(包括城镇规划区),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非农)户(一户多宅、一宅多户均按一户计算)。
2、其他镇搬迁的范围、对象:本镇整治区范围内列入搬迁的拥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户及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列情况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或可以增加1名安置人口:①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②原户口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除转业安置外)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③原有常住户口,现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应计入家庭成员人口数;④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独生子女未婚嫁的,可以增加一名安置人口;(二)基准时间以省政府项目批准日为基准时间(新建房屋统一交付前人员有变动的,按实际人口数计算)。
四、搬迁方式(一)建新方式。
在南浔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小高层、高层公寓房;在中心镇以及其他镇区规划区内以多层、小高层为主;在中心村设立建新区的应根据农户需求,可建造集体用地性质的公寓房或联排(叠排),具体房型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农户根据需要可自行选择南浔中心城区建新区或城镇、中心村建新区;也可以根据建新标准,部分选择南浔中心城区建新区,部分选择城镇、中心村建新区。
(二)货币补助方式。
对自愿全部放弃建新的农民予以货币补助。
(三)建新方式与货币补助方式相结合。
对自愿放弃部分建新面积的搬迁户,放弃的建新面积允许政府回购。
五、建新标准(一)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置换到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规划区内的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建新地点和房型1、建新地点(1)南浔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建设30万平方米的大型农民社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面向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农村居民户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2)练市、双林、菱湖3个中心镇规划区内,以镇为单位,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以及本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3)其他镇规划区内,以镇为单位,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以及本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户。
(4)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按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确定建新地点,面向本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户。
2、建新房型(1)公寓房。
分为多层、小高层、高层三种类型,公寓房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80㎡、100㎡、120㎡、140㎡五种。
(2)复式公寓房。
复式公寓房在小高层、高层内设置,每套复式公寓房为两层结构,建筑设计户型160㎡、200㎡和240㎡等。
(3)联排。
在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可建设四联排或六联排,占地面积不高于90㎡,层数不高于三层。
(三)建新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1、中心城区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2012年度签约,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为2500元/㎡,自行车库为800元/㎡,汽车库为1600元/㎡。
因套型原因,每户允许有10㎡的超面积,超面积部分以当年成本价再加800元/㎡的价格计算,超过10㎡以上部分房产的价格按照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对符合条件可置换2套(含)以上房产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农户,如果要求以房产换取资金的(限1套),政府可以成本价的150%进行回购。
房屋产权性质:商品房。
2、中心镇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练市、双林、菱湖3个中心镇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在不高于南浔中心城区成本价格的前提下,具体置换的成本价格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房屋产权性质:商品房。
3、其他镇公寓房置换成本价格:其他镇置换公寓房的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城镇规划区外建新区内建造房屋的成本价格:建新成本价格及房屋产权性质,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农村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的非农户,每户以成本价置换公寓房限1套,总面积不超过120㎡。
置换中心城区公寓房成本价格、市场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全区公寓房置换总量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情况、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农村居民户换房的审批情况,分别由区政府和3个中心镇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计划指标和建造地点。
如果农村居民户(含符合条件的非农户)换房规模超过当年度计划指标,则采用提出换房申请的先后顺序或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换房对象。
六、补助政策(一)房屋搬迁补助。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房屋搬迁为非营利性迁建。
具体搬迁补助政策由各镇(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货币补助。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助的,除批准房屋评估中装潢价格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等按100%给予货币补助外,其房屋主体建筑部分按评估价格的300%给予货币补助。
七、供地方式和房产政策采取国有划拨、出让、集体使用三种供地方式。
镇区建新区办理集体用地的,前提必须调整土地权属;办理国有出让的,应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并设置最低限价(最低限价由各镇、开发区自行确定)。
以国有出让方式供地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和契证。
南浔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1000户以上,中心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300户以上,容积率按各自“控规”执行。
土地指标来源主要来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增减挂钩指标,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八、搬迁程序1、申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农户和非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①申请书,由符合条件的农户和非农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家中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也可以授权委托由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签名;②搬迁报名表;③搬迁与退宅还耕协议书;④搬迁农户原住宅拆除承诺书;⑤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对需要进行宅基地置换的农村居民户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置换商品公寓房或货币补助书面申请,并出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拆除现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的承诺书,同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宅基地置换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2、受理。
根据镇(开发区)统一报送的住房置换申请,由区、镇联审,做好相关申请受理登记,向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批等相关手续。
3、公示。
所在村受理申请后,由镇(开发区)初审,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报批。
要求置换南浔中心城区公寓房的,经镇(开发区)核实同意后,报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置换其他镇公寓房的,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换房条件的,由村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5、签约。
经批准置换中心城区公寓房的换房户与所在村、镇和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四方置换公寓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置换住房类型、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事项。
经批准置换其他镇公寓房的换房户与各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住房置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置换住房类型、建筑面积、付款方式、原住房拆除方式和时间、交付时间等事项。
实施货币补助的农户,与所在村、镇(开发区)签订协议。
已取得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而未建造的,应同时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6、房款预付。
置换城镇公寓房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预付房款相关手续。
置换城镇商品公寓房的,面积在120㎡(含120㎡)以下的,每户预付房款3万元,120㎡以上的,每户预付房款5万元;实施货币补助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预付资金相关手续,预付金额为总价款的50%;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建造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房,房款预付标准由各镇或各村自行确定。
7、注销。
现有农村住房应在签订置换公寓房协议后一个月内由农村居民户自行腾空或拆除(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一个月腾空期过后,当地镇(开发区)组织专业施工队进场拆除。
从腾空之月起到安置之月止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同时,由所在镇收回该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报区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8、交付手续。
南浔中心城区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由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竣工后安排已签约户统一进行选房(选房方式由建设单位另行制定),其它镇农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各镇(开发区)在交付农户住房后6个月内完成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并报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同时向区农整办提供验收申请、确认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后,由各镇(开发区)与农户进行结算。
9、产权取得。
置换城镇商品公寓房的换房户在付清房款、缴纳相关税费后进行产权登记,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其它换房户在与所在村结清房款后办理产权登记,并依法办理农房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