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预防及应对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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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报社(报业集团),各新闻机构驻浙记者站: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8〕12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既要切实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新闻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又要依法监督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

严厉打击假记者、假新闻、假报刊、假记者站,严禁借新闻采访名义敲诈勒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

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出示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不得用于新闻采访。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社(报业集团)、驻浙记者站要结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认真对照,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结束——。

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

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

报纸传媒:知识产权的侵权防范与保护利用巴家伟【期刊名称】《新闻传播》【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1页(P111)【作者】巴家伟【作者单位】大连日报社【正文语种】中文当前,传媒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等,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下面,笔者仅就报纸传媒的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及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报纸传媒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报纸传媒在传播新闻信息时,首先应该加强自律,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工作,以免引来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损害报纸传媒的利益,影响报纸传媒的形象。

具体说来,应该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要杜绝改头换面、“移花接木”式的新闻作品。

目前,有的记者为了完成工作量或为了多赚点儿稿费,足不出户,手指在电脑键盘上轻轻敲打,鼠标在网页上轻轻一点,一篇新闻旋即而成,只不过是外地的新闻瞬间“易容”,变成了本地新闻。

如,1990年,武珍年导演了一部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假女真情》。

这部电影上映后,浙江省有一个“发表欲”极强的撰稿人突发奇想,他对这个故事进行了“移花接木”式的“外科手术”,稿件除人名、地名、时间外,故事情节与电影基本一样。

他写成稿子后不敢寄给当地的媒体,而是寄给省内一家发行量不大的报纸。

这家报纸的编辑见后,大喜过望,不仅立即刊登,而且在年终时还推荐参加全省好新闻评比。

像这样的新闻,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官司。

二是要尊重报纸媒体通讯员的作品,不能让记者养成“挂名得利”的习惯和毛病,避免侵权。

时下,有不少记者脚很懒,不愿意跑新闻;手也很懒,笔和键盘都不想动。

他们就想吃嗟来之食,并且养成了“挂名得利”的习惯和毛病,通讯员很头疼和反感。

有的记者甚至未征得通讯员的同意,就擅自将通讯员的文章挂上自己的名字,甚至据为己有,独自署名。

以前,报纸媒体发生过不少“署名纠纷”。

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和官司,即便是经济上损失不了多少,但是对记者,特别是对报纸媒体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15日中宣发[1997]2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

”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媒体法如何应对媒体侵权行为

媒体法如何应对媒体侵权行为

媒体法如何应对媒体侵权行为在信息时代,媒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社会传递新闻信息、宣传观点以及监督权力的行使。

然而,随着媒体的迅猛发展,媒体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给公众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媒体法作为专门的法律领域应运而生,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来应对媒体侵权行为。

一、严格规范新闻采编过程新闻采编过程是媒体侵权行为的源头,因此,严格规范新闻采编过程是有效应对媒体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媒体应该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其严谨客观的态度和观点。

其次,媒体应制定明确的采编规范和行业标准,明确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和平衡性的要求,避免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和过度渲染。

同时,媒体应加强对新闻发布的审核制度,确保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建立严格的侵权追责机制为应对媒体侵权行为,媒体法应建立严格的侵权追责机制,以确保媒体侵权者受到及时且公正的处罚。

首先,媒体法可以规定侵权追责的主体,明确侵权者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

其次,媒体法可以规定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等。

最后,媒体法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或专门的法院来处理媒体侵权案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三、加强对公众权益的保护公众权益是媒体法应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媒体法应加强对公众权益的保护措施。

首先,媒体法可以规定当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众可以向相关媒体提出投诉和举报,并要求媒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其次,媒体法可以设立媒体监管机构,监督媒体遵守采编规范和法律法规。

此外,媒体法还可以规定媒体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媒体侵权行为不仅在国内范围内存在,也常常涉及到国际媒体跨界报道。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媒体法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首先,媒体法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进行对接和交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媒体侵权行为应对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和版权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和版权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浙新出发[2013]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和版权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新出发〔2013〕24号)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报业、发行集团和出版社:近年来,新闻出版和版权信息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当好参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存在不小差距。

为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和版权信息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行业发展等积极作用,现就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工作。

信息工作是沟通情况、推动工作、服务决策的重要手段。

当前,新闻出版面临的形势任务愈加复杂繁重,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日新月异,版权工作的任务要求日益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的信息工作更加重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完善信息员队伍,强化抓好信息工作的具体措施,大力支持信息员开展信息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确保信息报送质量和数量。

信息报送要突出重点、形成亮点、关注热点和难点。

要紧密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重大工作,重点报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新闻出版和版权重要工作开展、事业产业发展的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意。

新闻侵权预防七法


(3)批评、评论要公正
公正评论并不等同于客观评论。公正评论的前提是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有自由
评论的权力,这一点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公正评论的条件是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立场公正,没有恶意。在以上条件下即使是带有片面的偏激的评论,新闻单位可以要求免除侵权责任,不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国际上将“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侵权指控进行抗辩的重要理由,以规范言论中意见的合法性。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公正评论”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评论虽有高下之别,但只要内容基本真实,评论与公益有关,没有恶意,就不能算作名誉侵权。
(7)发现有错,主动更正
新闻媒介在工作中,自己发现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指出报道有错误而提出诉讼,这时候要积极地、不失时机地变被动为主动,不能听其自然,无所作为,或掉以轻心。如能主动及时地更正,挽回不好的影响,就有可能取得对方的谅解,从而免于起诉,或促使当事人撤销诉讼。放下架子,有错即改,做到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对公众负责。这样,只会增加媒介受众的信任感、接近感。总之,只要新闻媒体和记者、编辑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新闻报道手法,学会自我保护,新闻侵权是可以预源
有许多事情,报道者不必自己挺身而出,而要巧妙地以客观报道的手法,以第三
者的立场说话。要注意交待新闻来源。把别人的谈话和结论作为报道者自己的介绍和评价,就没有退路了。
(6)注意用语准确,禁用侮辱性语言
许多新闻官司引起的只是一个字、一个词。因此,在新闻报道中要注意用词准确,尤其要禁用侮辱性语言。如“疯狗般的扑来”、“吝啬鬼”、“守财奴”等。这些言词往往很伤人,容易引起纠纷。至于在新闻报道中,为了达到某种效果,善意地使用比喻等修辞手法,巧妙地使用诙谐、幽默、讽刺的言辞,促使有关的人和被批评者引起重视,促使警醒,深刻反省等,只要不伤害人,那是允许的。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作者:栾庆明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21期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新闻侵权认定标准规避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报道侵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好新闻批评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甚至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造成了新闻官司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新闻纠纷是一些所谓的受害人的恶意诉讼,故意去打新闻官司,造成人为的社会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个人的目的。

但是,从深层次分析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谨,相关问题界定不够清晰是其主要原因,新闻侵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其构成及适用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新闻侵权就作为热点问题而备受关注,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①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②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③就以上的定义来看,即使概念界定的角度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内涵是清晰的、一致的。

新闻侵权首先要和新闻活动相关,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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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预防及应对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二章侵权预防
第四条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编辑要严格把关,确保报道内容客观有据,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把好采访关。

要反复核对事实,特别是有关时间、地点、人名、职务、职称、数据、主要情节等。

严禁道听途说、主观臆断、凭空想象,使用“据说”、“听说”等说法必须有明确来源。

(二)做好采访笔录。

笔录要翔实,字迹要清晰,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

在采访笔录中注明时间、地点、采访对象、在场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注意采访录音或摄像。

采访摄录要清晰,尽量将能够反映当时背景的声音、材料录入采访录音中。

除暗访外,摄录时要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征得对方同意。

(四)强化证据意识。

采编人员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收集的材料要尽可能多而全,并能印证所发表的报道内容和事实。

相关部门要建立证据档案,对证据材料妥善保管,保管时间至少两年。

第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公民和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在报道中使用带有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性质的词句,不得含有可能引起对个人或法人等组织贬低性评价的内容。

涉及如下内容的,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方能报道:涉及指控个人违法犯罪的;涉及单位声誉的;涉及个人名誉或隐私的;涉及个人疾病或生理缺陷的;涉及对个人智力评价的等。

(二)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负面报道中公开其真实姓名、肖像、生理特征、家庭住址、所在学校、日记等个人重要信息。

如确因报道需要,
可用化名,并对其肖像采取马赛克等技术手段予以处理。

(三)不得泄漏所涉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

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他人隐私。

(四)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营利性使用出现他人肖像的图片,不得丑化或给当事人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必要时先可采取马赛克等技术手段予以处理。

(五)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带有“不准转载”、“严禁转载”等字样的作品。

转载他人作品或稿件,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支付报酬。

对转载作品真实性没有把握又无法核实的,不予转载。

(六)不得原文刊登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

(七)不得擅自在博客或论坛上,以所属单位的名义或以单位员工的身份发表不当言论。

第六条批评报道中,要特别防范侵权风险,并应做到:
(一)建立重大批评报道责任制。

重大批评稿件刊发,必须经编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编辑审查签字,最后经总编辑审定是否刊发。

审批手续不全,不得发稿。

(二)建立批评报道发表前的沟通制度。

批评报道如有可能,应采访并注意倾听被批评者、被批评者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意见,核实相关事实。

(三)注意批评技巧,批评个人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被批评者所在的单位;批评单位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该单位负责人的名字。

确须点名批评的,不应对与批评事实无关的或关系不大的事实、行为、人品等进行评论。

(四)注意掌握平衡技巧,不作一方代言人,保持媒体中立。

在报道或引用他人观点时,应明确运用第三人称的方式予以表述。

注意将新闻与创作分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掺杂个人情绪,更不能凭空捏造、妄加评论。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法的采访手段进行采访。

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

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一般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应在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第八条记者等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工作中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有危险的采访,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执法部门及时沟通,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要及时报警或到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在采编和广告发布过程中,应提高版权意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网上下载及其他来源的图片;在所属网站等新媒体中,不得播放、链接未经许可的音像作品等视听资料。

第三章侵权应对
第十四条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中受到阻挠、打骂、围攻、毁损设备、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应及时向所属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反映,法律事务部应迅速会同所属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展开维权行动,及时有效的维护我方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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