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河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二、目标指标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2.全省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总量比2010年增加75%以上(持证单位);3.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4.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6.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危废环境管理机构并实现达标验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库。
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依托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所有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系统数据库。
2013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环保方案】雄县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环保方案】雄县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雄县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排除环境污染风险,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重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和一般工业固废为整治对象,全面摸清上述各类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堆存情况,严格防控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尽快消除县域内上述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安全隐患,推动县域内固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建立完善我县科学、长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
二、工作目标按照“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防控污染、落实责任”的原则,通过排查县域内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问题隐患和环境风险,落实各级政府固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理清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执法和环境监管,采取有利于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一般固废、进口固废、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问题发生,确保依法、科学、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
三、重点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处置、利用情况的拉网式排查和污染整治工作。
根据废物类别特性和处置规定,摸清情况,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分类整治,加快建立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动态数据库。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加大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控力度。
同时,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完善的工业推进方法,加快排查、解决环境污染隐患和风险,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指导督导,确保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全面摸清整治对象。
对辖区内工业固废(含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脱硫污泥、工业污泥、废渣和服装、鞋帽、箱包加工作坊等边角废料)的贮存、堆放场所分布,及存量规模情况等进行全面摸排,列出清单;对辖区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工业企业及冶炼、印染、喷涂、铸造、塑料加工、服装箱包加工等规模以下单位)的工业固废产生、处理、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摸排,以乡(镇)为单位,列出清单,提交县环保、住建、卫计等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承市政办字[2011]178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17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承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的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改变前十五日内重新申报。
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排查分公司危险废物领域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依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点做好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处置台帐,完整合规。
(三)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各单位要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实行统一收集,分类存放。
危险废物贮存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做到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安全贮存。
(四)危险废物规范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库要建立出入库记录,危险废物或贮存容器上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名称、成分、危险特性和入库时间等。
危险废物贮存库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牌,并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具备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条件的单位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外委处置必须委托持有相应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依规办理网上转移联单。
三、时间安排从XX年4月至XX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立年4月至5月)。
要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石环保〔2011〕328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我局制订了《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通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共印50份)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文件,结合《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严厉查处危险废物排放、非法转移和处置行为,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规范范围全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工作任务(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所辖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试行)》(见附件)报市局污防处。
同时按照《转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环保〔2011〕327号)确定所辖企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石环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石环发[2012]14号)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全过程监管,杜绝因危险废物收集、中间过程流失、处置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针对本单位各类外运处置、回收的固态、液态废物进行申报登记造册。
1、申报项目:蒸馏釜残、反应釜残液、废催化剂、菌丝、溶媒、活性炭、污泥等所有危险废物要求分类识别、申报并建立储存台账;2、申报内容:产生量、外运量、运输周期、运输车辆(精确到罐、泵、日、时、车牌号),申报内容企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相关资质及委托协议,按焚烧、回收、填埋等处置方式分类进行申报备案。
(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及资质规模有关内容,以月为周期,将储罐容积、接料批次、接料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及运输量、蒸馏回收废渣收集处置、蒸馏回收、焚烧装置开启时间及处置量、焚烧残渣封存管理等情况进行申报,提供蒸汽、电、柴油消耗量及相关票据证明。
(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在产生单位接取物料后,不得在接收处置单位以外的地点长时间停留。
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靠的,需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未经备案去向不明的,按非法转运危险废物处理。
(五)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按管理要求规范存储危险废物。
二、有关要求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落实工作要求。
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故意拒报、瞒报、谎报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相关情况及所需证明材料书面一式三份报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一科、危废科及监控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7]20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0【实施日期】2017.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石家庄市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的势头,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为遵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坚持突出当前与兼顾长远并重,坚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并行,出重拳,使硬招,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废及危废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绿色发展,服务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
二、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工作原则,针对发生在无极县的非法倾倒工业废液致人死亡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反思,汲取教训,重点突破,精准发力,整治一批违规违法涉危重点企业和单位,查办一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涉危违法犯罪人员,有效整治和改善涉及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涉危企业和单位的守法自律,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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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二、目标指标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2.全省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总量比2010年增加75%以上(持证单位);3.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4.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6.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危废环境管理机构并实现达标验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库。
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依托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所有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系统数据库。
2013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2015年底前,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到2017年,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分级动态管理。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2、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
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7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基础情况调查,各市应按照统一调查要求上报调查分析报告和相关附表。
省厅将择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实,对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3、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各市结合2013年开展的环保“三查行动”,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情况,掌握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堆存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情况。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写出专题情况报告,随时上报省环保厅。
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
2014年第一季度,公布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
到2015年,全省已发现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全部得到有效处置。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二)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4、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危险废物的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扩、改建项目。
在评估审核环节,重点核实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危害特性的准确性,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环节,重点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竣工验收环节,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重点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对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检查接受单位资质、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和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省、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对已经批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排放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督查,重点督查久批未验、批建不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试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底前,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市县,要实施约谈制度和限批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5.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各市结合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等特点,明确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督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识别标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研究出台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控的相关文件,堵截管理漏洞,坚决杜绝危险废物跨界非法转移。
2014年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落实年专项检查活动,制定检查方案,通报存在问题,创新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2014年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2016年完成全面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卫生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涉重金属、医药、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并明确监督检查频次。
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市级环保部门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省环保厅从2013年开始,对11个设区市和两个试点县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作为环保考核主要内容。
5年抽查总数累计达到700家企业。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厅)(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6.推进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紧密跟进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应当于2013年底建成并试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逾期不能建成并试运行的,环境保护部将挂牌督办,各级环保部门应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暂停审批)。
各设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县级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生产设备不满足处置要求的,督促其于2014年底前完成设备更新。
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
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
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7.积极扶持危废利用及服务行业发展。
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工艺技术先进、管理运营规范的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从环保审批环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鼓励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开展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
鼓励支持经营单位的龙头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废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加强涉重金属危废无害化利用处置8.强化新产生铬渣的监管。
落实铬盐生产企业铬渣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当年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管,对辖区内所有铬渣产生单位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自2013年起,每季度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检查,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实现挂牌督办,从严处理。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9.强化涉铅、涉汞行业环境监管。
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及流向调查,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
加强含汞废物监管,对唐山三友氯碱、河北盛华化工和河北金牛化工等3家汞污染重点排放源加强全过程管控和规范化管理;督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进行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以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按期完成;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开展监督性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五)全面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10.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基本实现统一收集、统一处置。
开展全省三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流向调查、各设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量和处置方法调查。
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
鼓励采取高温蒸汽处理、化学消毒和微波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各地区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以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并开展试点示范。
到2015年底,全省设区市基本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运机制和收费制度。
探索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内容。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环保厅) (六)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11. 完善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充实和加强固废管理队伍建设,督促设区市和重点县抓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废)管理机构,适时开展标准化达标考核。
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施电子监控,全过程跟踪监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危废经营单位、重点产废企业、管理部门和固废处置技术研究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省废弃物处置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全省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12.加强鉴别能力。
加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指导建立3家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司法鉴定体系。
积极开展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鼓励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
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
开展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性能测试。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13. 加强人员培训。
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
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技术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培训、考试,对通过培训、考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