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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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青政办[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2]31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7日青海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二○一二年十二月)前言“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药品监督职能,提高我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

依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规划年限2011-2015年。

一、药品安全现状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坚强领导下,全省药品生产和监督管理行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己任,大力推进药品生产及其科学监管,全省药品生产形势较好,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一)取得的成绩1.药品产业迅速发展2010年,我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达到45家,其中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27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1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2家,医用氧生产企业5家。

三普药业、金诃藏药、晶珠藏药、大地药业等一批重点中、藏药企业逐步壮大,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现代药品生产发展较快,丸剂、散剂、胶囊剂、片剂、口服液、颗粒剂,粉针剂、注射液等品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传统藏成药七十味珍珠丸、二十五味松石丸、如意珍宝丸、仁青芒觉、新型藏药乙肝健、藏茵陈片、肝泰舒、风湿胶囊等品种销往全国。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青药监械〔2022〕17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药监械〔2022〕17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现将《青海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整治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药品监管局联系。

联系人:安红漫
电话: ************
邮箱:****************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许可决定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许可决定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许可决定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2020年第63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许可决定公告
2020年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现将我局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药品再注册许可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药品再注册许可清单(2020年第 2 期)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高洁等3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妥善制定发展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中医药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的发布实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大会,将中医药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中医药工作作出全方位、战略性、系统性的设计和谋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完善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特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为动力,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强化服务体系内涵和能力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传承创新体系布局,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交流合作,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作用。

同时,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各地经济状况以及中医药发展背景和状况,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中医药发展政策,将政策和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各地发展中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杨宇飞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民间形式开展全球中医古籍解读研发工作,纳入“十四五”纲要和中医发展专项规划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充分挖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将中医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中医药古籍不仅对传承中医学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更是现代中医药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的根基。

2016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明确提出“将中医古籍文献的整理纳入国家中华典籍整理工程,开展中医古籍文献资源普查,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与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医古籍数字化,加强海外中医古籍影印和回归工作”。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强典籍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等重点任务。

“十四五”规划建议,在第33项提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

二、支持对中医药宝库精华的挖掘和保护工作(一)加强对中医典籍精华的筛选和挖掘,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

关于政协提案答复函的格式及范文

关于政协提案答复函的格式及范文

关于政协提案答复函的格式及范文政协提案答复函怎么写才是正确?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协提案答复函的格式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政协提案答复函的格式:xxx市XX局(委、办、县政府)XX提字〔〕号分类:关于市政协XX届X次会议第XX号提案的答复 XX(等X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附:XX建议、提案征询意见表(单位印章)年月日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联系单位及电话:XXXX。

政协提案复函要点在提案、意见的复函中要注意以下三点:1、在公文的右上角标明XX结果ABC类。

2、在标题中,不要把提案意见混淆。

3、称谓不要搞错。

是个人提案写委员名字,如***委员。

是集体提案要写单位名称,如**区委、区政协**委、区***,不要写成集体提案负责人、执笔人或联系人的名字。

政协提案复函(范文)在提案、意见的复函中要注意以下三点:1、在公文的右上角标明XX结果ABC类。

2、在标题中,不要把提案意见混淆。

3、称谓不要搞错。

是个人提案写委员名字,如***委员。

是集体提案要写单位名称,如**区委、区政协**委、区***,不要写成集体提案负责人、执笔人或联系人的名字。

类别:Axx市xx区人民政府大坪街道办事处文件大坪街函[xxx]13号xx市xx区大坪街道办事处关于区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复函尊敬的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大坪三五火锅支路口乱停乱搭现象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大坪地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所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该提案反映的大坪三五火锅旁确实占道经营十分严重,特别是巷道左侧的水果摊和餐饮摊占去了半边公路,造成人车争道,险象环生。

每次整治,经营户便以其租赁门面的产权属于部队为借口(因这些占道摊位均属门面内延伸出来的),每次执法人员对这些占道摊点进行纠处时,他们均扬言是部队同意他们摆在这里的,地方职能部门无权干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75号(医疗体育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75号(医疗体育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75号(医疗体育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综合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75号(医疗体育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52号台盟中央: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医药传承实践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深入推进中医药教育传承的建议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文件,持续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和师承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是重视和加强中医经典理论与著作的学习,推进中医药课程体系改革,提高经典课程比重。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教高〔2020〕6号),特别强调要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教学,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2020年、2021年分别组织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试点,推动有关学校强化经典教学,促进中医药类专业学生学习经典。

二是推进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常态化。

2017年,我局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推动构建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

三是持续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十三五”期间,遴选了976名指导老师和1946名继承人开展了第六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建设了1482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1102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培养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人。

同时采取“读经典、做临床、跟名师、强素养”的培养模式,选拔培养了600名中青年中医主任医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青食药监械[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青食药监械〔2012〕107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强化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

依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和我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法[2012]1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职责(一)省局负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审查批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审查批准;负责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零售)的审查批准。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省局负责全省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对州(地、市)局的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编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或督办、承办大案要案的查处等工作。

(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抽验、依法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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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7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青药监药注函〔2022〕170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72号提案答复的函青药监药注函〔2022〕170号民盟青海省委员会:你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标准化研究促进藏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现答复如下:一、近年开展的主要工作近年来,省药品监管局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国家药监局指导下,立足省情,以质量安全为中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守底线与追高线并重,着力推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推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十三五”期间,制定并实施了藏药质量标准提高计划,组织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民族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筛选并确定了43种藏药材、55种医疗机构制剂开展质量标准研究起草与制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9月、2021年11月分2批颁布实施,出版刊印了《青海省藏药材标准(第一册)》《青海省藏药材标准(第二册)》。

2020年10月颁布实施55种院内制剂质量标准,出版刊印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册)》。

另外,积极参与了《95部颁藏药标准》收载药材、藏药制剂标准的研究提高工作。

(二)调整完善院内制剂调剂使用政策。

着力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和农牧区群众用药需求,2019年3月,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中藏医药发展调整完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通知》,扩大了医联体(医共体)内制剂调剂范围,延长了调剂使用时限,减化了审批程序,下放了市州辖区内院内调剂审批权限。

此项政策出台,深受基层医疗机构和农牧区群众的欢迎,给基层群众用药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三)稳妥推进院内制剂注册备案管理。

2018年10月,研发启用了“青海省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平台”。

针对备案中汉藏语言文字等实际问题,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对备案申报确实有困难且已取得过制剂批准文号的,给予再注册一年的过渡期。

2019年,牵头会同省卫健委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对制剂备案申报资料项目、材料要求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作了明确,重点明确了已取得过制剂批准文号的、来源于省内名中医的固定处方以及古代经典名方的院内制剂备案申报材料减免规定。

同时,组织省藏医药学会、海西州藏蒙医药学会等,系统收集梳理、研究论证院内制剂藏蒙药材及其炮制方法,编印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藏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19年版)》《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蒙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20年版)》,收载含矿物、动物、植物类各种藏蒙药材809种,对其藏(蒙)汉名称、执行标准、前处理和炮制方法等作了统一规范。

2021年,联合省卫健委印发了《青海省藏药制剂通用名称翻译指导原则(试行)》,规范了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名称、药材、功能主治等藏语翻译。

并于12月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省备案制剂品种名称、处方组成、规格、功能主治等进行全面审查变更,一药多名、一药多方等问题得到有效的纠正和规范。

(四)健全完善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机制。

2019年7月,组织遴选并确定了省内药品监管系统、中藏药饮片生产企业、炮制加工单位、临床医药战线、科研院校领域等多专业、多行业、多岗位的55名专家、教授、学者,成立了青海省中藏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工作委员会,建立了炮制规范制修订、藏药“佐太”质量鉴定两个专家库,着力发挥医药领域老专家、老药工在学术权威、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助力和提升中藏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工作水平。

2022年5月,我局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共同成立了青海省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强化藏药标准的制修订方面进行了顶层加强。

(五)优化审批助力疫情防控。

按照急事特办、特事快办原则,坚持守正创新与探索实践相结合,在遵循中藏医药科学理论,尊重中藏医药专家意见和前期介入指导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绿色应急审批通道,审批省中医院、省藏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13种有助于预防疫病的院内制剂,并减化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可在全省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同时,联合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了院内制剂绿色通道审批“六条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

2021年初,下发《关于持续做好新冠肺炎防治制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延长阶段性政策期限,明确2020年初应急审批核准的4家医疗机构9种口服类院内制剂临时文号仍有效,可继续配制使用,直至疫情解除。

并鼓励医疗机构挖掘医药典籍经典验方和临床实践辨证的中药民族药组方防疫控疫。

(六)强化院内制剂室规范管理。

2019年,制定实施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室验收标准》,提升和规范了院内制剂配制条件和质量水平,并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室专项检查。

依托青海省藏医院制剂室建立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实训基地,并多次组织举办院内制剂注册备案管理、制剂室管理GPP观摩实训、院内制剂监管能力提升等培训,督促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引导帮助各医疗机构强化制剂室规范管理、制剂标准管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全省制剂监管、制剂室管理和制剂质量整体水平。

二、今年提案办理情况对照提案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局2022年度工作安排,已开展或谋划工作主要如下。

(一)严把院内制剂质量关。

针对去年制剂专项检查和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各医疗机构制剂单位制剂检验能力薄弱、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制约中藏药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今年初,我局把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旨在挖掘一批经典古籍名方和临床验证组方,注册一批质量稳定疗效显著的制剂新品种,完善一批中藏药材和制剂品种质量标准,每年抽检一批制剂产品,建立一批制剂质量安全监测哨点,达标一批制剂检验室,树立一批达标示范制剂室,清理一批质量不稳定的制剂品种,进一步助力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

于3月份,联合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印发实施并组织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按计划推进。

(二)启动新一轮标准提高计划。

在前期已发布的2批藏药材和1批院内制剂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一是年初局领导分别带队赴生物园区、基层市场监管局、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调研,了解需求,确定标准提高计划的思路和目标。

二是6月份我局委托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召集有关科研院所召开藏药质量标准提升工作协商会,并于近日下发通知广泛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单位意见建议,征集需统一标准或已有标准需提高的藏药材和民族医院内制剂品种,新一轮药品质量标准提高计划正式启动。

三是商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林草局等厅局提供“十三五”期间中藏药发展成果和“十四五”期间重点规划。

我局将协同有关厅局统筹推进中藏药高质量发展。

四是计划今年完成藏茴香、西南手参等4种藏药材标准物质研究,今明两年出版《青海省藏药材(第三册)》和《青海省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二册)》。

(三)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能力调研。

结合制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年初制定了调研方案,并积极协调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申报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调研及发展对策研究”课题,利用两年时间开展院内制剂配制能力和制剂品种质量标准调研摸底,进一步规范制剂处方组成、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等,并将编印《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汇编》,使我省中藏药质量标准体系在“十四五”期间再完善、再提升。

(四)借智借力京青专家为我省中藏药高质量发展问诊把脉。

近期,以“京青专家服务活动”为契机,邀请北京经开区、西安交通大学、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等多所高校的知名中藏医药、生物医药专家学者,就青海药监如何助力我省中藏医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问诊把脉、献智献策。

一是深入实地调研。

我局组织专家学者,与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中层以上领导、生物医药和中藏医药企业代表举行座谈,与园区管委会共商医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北京经开区与我省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合作事宜,并邀请“京青专家”毛山宏博士介绍北京经开区运行管理机制、产业布局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

赴海南州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调研,并针对我省民族药材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中藏药发展创新不足、标准落后、缺乏市场意识、宣传不到位等问题,现场给予指导或给出对策建议。

二是组织专题讲座。

邀请专家先后在西宁和海南州为我省药品监管等部门、生物及中藏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分别作“世界药品和医疗器械法规”“生物医药发展趋势和传统中藏医药产业的困境、曙光与突破”“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势介绍”4场专题讲座,介绍国内外生物医药、中藏医药发展现状、趋势、面临的困境及发展思路,解读国家药品监管政策。

之后,我局还组织召开“青海省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围绕传统中医药产业的困境、现状与趋势,推动中藏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课题,交流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畅谈想法见解,为我省中藏医药发展提供新思路。

研讨会后,省药检院还与天津大学药物科学与技术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海军军医大学上海市药物(中药)代谢产物研究重点实验室成功签署了“中藏药质量控制研究战略合作协议”。

三是献计献策。

专家学者们结合一周的调研、走访、座谈交流,为我省中藏医药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意见和三个层面的建议。

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核心是在监管与发展、坚守药品安全底线与助力医药产业发展中如何破解瓶颈,走出一条独具青藏高原特色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之路。

目前,我局对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进一步研究分析后,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落实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我局将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于中藏医药发展,坚持监管与服务、扶持与规范、传承与发展并举,依托“四地”建设、国家“十四五”药品规划和我省市场监管规划,按照局党组工作整体部署,以提升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在中藏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上下功夫,持续推动我省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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