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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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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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代理人-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五)

专利代理人-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五)

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五)(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50,分数:50.00)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分案申请,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及其补正期限内提交原申请案的文件副本,专利局应当如何处耻该分案申请?(分数:1.00)A.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交B.将该分案申请的递交日确定为其申请日,继续审查程序C.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D.驳回该分案申请解析:[考点] 分案申请[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分案申请的核实:“……(5)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

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选项C 正确。

2._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外层为聚乙烯或聚丙烯的层压板结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外层为聚乙烯。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

以下哪些修改是允许的?(分数:1.00)A.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聚乙烯或聚丙烯”√B.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聚丙烯”√C.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D.修改说明书,将外层为聚乙烯或聚丙烯修改为“聚乙烯”√解析:[考点] 允许的修改[详解] 《专利法》第33条,选项C的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被允许,不选;选项A、B、D 均符合上述修改原则,应该选择。

考生可以参看《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加深理解。

3.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修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分数:1.00)A.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于涉及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的错误不得依职权作出修改B.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作出主动修改√C.对于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主动修改,一概视为未提出,并通知申请人D.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主动修改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范围的,视为未提出解析:[考点]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修改[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10.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4)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例如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5)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的描述、产品推广宣传等用语;(6)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明显不恰当;(7)请求书中,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选项A错误。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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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专利联盟运作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知识产权局B.专利联盟C.被许可企业D.专利联盟成员企业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专利联盟运作的三大主体是:专利联盟成员企业、专利联盟和被许可企业。

2.某公司拥有1项组合物专利,该专利仅1项权利要求:“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1;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3种化合物x、y、z组成”。

并且,该专利说明书中还提到了,其中所述组合物的A部分还可以选自a2、a3、a4等结构不同但功能相似的化合物。

下述选项的组合物,未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有?( )A.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1;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4种化合物x、y、z、m组成B.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1;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3种化合物x、y、m组成,其中的化合物m与前述化合物z结构不相似、实现不同功能C.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2;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3种化合物x、y、z组成D.一种组合物,由A部分与B部分组成,其中:所述A部分选自化合物a1;所述B部分由结构各不相似、功能各不相同的3种化合物x、y、z′组成,其中的化合物z′与前述化合物z结构基本相同、能够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正确答案:A、B、C本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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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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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
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2.28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7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
(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1段修改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第3段,将第4段作为第3段,并新增1段作为第4段,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2)项修改为: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3)项修改为: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节第(5)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修改为: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节中的“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节中的“中止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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