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归属纠纷的处理方法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解析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对于解决所有权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物权争议是指在物权关系中,涉及到所有权归属、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就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争议问题进行细致的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在解析物权争议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控制和支配享有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主要包括绝对性、独占性、排他性和依赖性等。
1. 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的,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对物拥有全权支配权。
2. 独占性:所有权人可以独占物品并排除他人干涉。
3. 排他性: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即可以决定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等问题。
4. 依赖性: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依托于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二、所有权争议形成原因分析所有权争议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物权归属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
1. 物权归属问题:物权归属问题是指对于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争议就属于这一问题。
2. 所有权转让问题:所有权转让问题是指所有权人对物品的转让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物品的所有权转让问题产生争议。
3. 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所有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是指法律对于所有权的约束和保护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居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三、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所有权争议的途径和方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
1. 诉讼解决:当所有权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2. 调解解决: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途径进行调解,以达到双方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

50个民法典问题及解答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其任务是规范公民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关系。
本文将介绍50个常见的民法典问题及解答,供读者参考。
由于禁止提供链接,我们只提供问题和解答内容。
1.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民事行为的总则,它规范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
2. 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有何作用?民法典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3. 民法典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4. 如何证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的要求,即主体资格、合法对象、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要求等。
5. 如何证明财产权的取得?财产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比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6. 如何证明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允许的约束力。
7. 如何处理担保合同违约问题?担保合同违约时,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主债权人的损失等。
8. 如何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9. 如何确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约定或者判决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执行。
10. 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 如何处理相互扶养纠纷?相互扶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12. 如何处理借贷纠纷?借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3.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
14. 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调解、仲裁或者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当事人对物权的享有、行使、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物权案件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法律、经济、政策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纠纷的类型、物权保护措施等方面对物权案件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以供他人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3.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权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同一物上,债权和物权同时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纠纷的类型1. 物权设立纠纷物权设立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的设立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设立纠纷。
2. 物权变动纠纷物权变动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转让、继承、赠与等变动行为产生的争议。
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3.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是指当事人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的争议。
如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
四、物权保护措施1. 请求确认物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某物的物权。
如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请求排除妨碍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自己的物权。
如请求排除对土地、房屋的占用、侵害等。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摘要】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交易中的物权确定原则,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和有限性等。
接着分析了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争议和解决方法。
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了交易中的物权归属问题。
结论部分强调了物权归属确定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并进行总结。
通过深入研究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物权确定原则,法律规定,争议,解决方法,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方向,结论。
1. 引言1.1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在交易过程中,物权归属的确定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往往涉及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和权益,因此物权归属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确定的不当或模糊可能导致交易纠纷、争议甚至法律诉讼,严重影响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信誉。
物权确定的原则是在交易过程中指导物权归属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归属的标的、内容、形式等方面。
法律规定了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基本法律规则,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物权归属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这就需要相应的解决方法来处理。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交易中物权归属确定问题的具体表现和解决途径。
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议题。
只有通过明确的原则、规定和解决方法,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交易中的物权确定原则交易中的物权确定原则是指在一项交易中,确定物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张物权者优先:物权的确定应当以主张物权者为优先考虑对象。
即在交易中,拥有物权的一方应当享有优先权,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2. 符合契约精神: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物权归属。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如何处理物权纠纷

如何处理物权纠纷物权纠纷是指因为某种财产权利的归属、内容、范围、方式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能遭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如邻居间的土地纠纷、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等。
正确处理物权纠纷对维护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如何处理物权纠纷。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物权纠纷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权纠纷的解决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处理物权纠纷时的重要法律依据。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处理纠纷。
二、积极采取协商解决方案当发生物权纠纷时,建议首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协商解决是最为简单、经济、快捷的方式,也是最能保持和谐的方式。
在协商解决物权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尽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遇到困难,双方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者仲裁,以顺利解决纠纷。
三、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无果,或者另一方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政府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方式。
在物权纠纷中,如果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获取法律援助指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寻求仲裁和诉讼途径如果协商和法律援助无法解决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考虑寻求仲裁和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常用于商业合同纠纷等领域。
仲裁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费用低。
如果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指将纠纷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解决纠纷。
诉讼常用于争议复杂、争议金额较高的情况。
五、积极执行判决结果如果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了物权纠纷,最后需要积极执行判决结果。
当事人应根据判决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如何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物权纠纷

如何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物权纠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包括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争议,涉及到财产、土地、房屋等具体物体。
为了解决这样的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并掌握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寻求协商解决方案在发生物权纠纷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双方的利益和诉求,达成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可以保持双方的关系和谐。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交流,理性分析问题,并愿意做出一定的妥协与让步。
如果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后续可能的纠纷。
二、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复杂,缺乏解决问题的信任基础时,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中介人的引导和帮助,协助双方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调解通常采用非正式的方式进行,调解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平、中立地处理问题,从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物权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来解决。
仲裁是指双方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加简便、快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员具有专业背景、行业经验的人员,来进行专业的裁决。
一旦达成仲裁裁决,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判决结果,以维护司法公正。
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纠纷,最后的解决方法是通过诉讼。
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司法机关,由法官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时间和金钱成本相对较高。
但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并确保判决结果得以执行。
五、注意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解决物权纠纷时,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双方都要注重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根本依据,只有依法行事,才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双方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避免因为不明确法律规定而导致进一步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

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调处流程一、纠纷发生。
1. 当您发现自己与他人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时候,先不要慌张。
比如说,您觉得邻居家的围墙建到了您家的土地上,或者对某块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这就是纠纷产生的情况啦。
二、收集证据。
1. 土地相关文件。
- 查找您手中与这块土地有关的所有文件,像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之类的。
如果您是通过继承获得土地权益的,相关的遗嘱或者继承证明文件也要找出来。
这些文件就像是您在这场纠纷中的“武器”,非常重要哦。
2. 历史资料。
- 您可以去村里或者社区找找关于这块土地的历史资料,例如以前的土地分配记录、老一辈人关于土地使用情况的证言等。
要是能找到一些老照片或者旧地图显示土地的使用范围,那也很有帮助。
3. 现状证据。
- 对土地的现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如果有争议的土地上有农作物或者建筑物,要把这些情况都记录清楚。
比如说,您觉得对方在您的土地上种了树,那就把树的位置、数量等情况拍下来。
三、提出申请。
1. 确定受理部门。
- 一般来说,您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如果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可能是您首先要找的地方。
2. 填写申请表。
- 您需要到受理部门领取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表。
填写的时候要把自己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写清楚。
然后详细描述纠纷土地的位置,比如在哪个村、哪条路旁边、靠近什么标志性建筑等。
还要把纠纷的情况简单明了地写出来,例如您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权属的依据,以及对方的主张等。
3. 提交申请材料。
- 除了填写好的申请表,您要把之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材料不齐全,他们会告诉您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
四、受理审查。
1. 初步审查。
- 受理部门收到您的申请后,会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几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查看您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您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就会受理这个案件;如果不符合,比如您提交的证据明显不足或者申请表填写错误太多,他们会通知您修改或者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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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归属疑难复杂纠纷的处理方法?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且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由公示公信原则便产生了《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便产生了真正的权利人要求确认物权的纠纷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分歧,因而有必要加以探讨研究。
一、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义下的不动产请求确认物权的
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
例一:甲由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不动产的物权归甲所有,产
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例二:甲出于种种原因,借用乙的名义登记不动产物权,购房款由甲支付,但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而产权证由甲保存,该不动产也由甲实际使用,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例三:甲、乙双方合伙投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此后甲要求登记为产权人,乙不同意,甲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在上述案例中,甲未登记为物权人,因此其请求确认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归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则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乙的名下,但对于甲、乙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其协议约定,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任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
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任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
基于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缺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上述三案例中,如果当事人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不动产物权归属于甲的,则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甲出资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甲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证据证明不足以认定甲为物权人,则应认定甲对乙享有债权。
二、尚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的物权,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的纠纷案件。
例如,甲、乙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
后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而终止恋爱关系,于是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一半产权,或者以全部购房款均由其支付为由,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全部产
权。
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判决予以支持,也有的判决驳回。
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涉及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如前文所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下不产生物权确认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尚未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不产生物权确认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仅是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因而其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即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的权利,而该权利尚未取得物权,因此当事人不能提起物权确认诉讼。
在案例中,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追加房产商为当事人,并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房产商向其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下,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三、共有纠纷的处理:
共有财产易发生纷争,管理利用甚为不便,为减少纷争,国家一般通过立法限制共有发生的范围。
现代各国的财产所有权,以单独所有为常态,共有为我例外,一般限于婚姻家庭领域和特殊身份关系的私人之间,进而为了经济发展需要而推广至合伙关系之间。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当事人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有被称为准共有。
1、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起诉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其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究竟应认定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物权法》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因此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以《物权法》为依据,对共有类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按份共有。
2、共有物的管理纠纷处理: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的管理包括保存、改良和利用等三项内容。
对于保存,任一当事人均可单独为之;对于改良,则应当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而可为之;对于利用,应当由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而可为之。
需要支出的是,当事人对共有物的利用达不成协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3、共有物的分割纠纷处理:
分割条件:《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仅规定了共有关系终止时的分割援引,即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物权法》的规定则不限于此,共有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求分割共有物。
具体是;(1)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分割方式:《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仅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物权法》则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度额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由此可见,共有物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分割,即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割共有物;二是裁判分割,即如果共有人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
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对于分割方案,《物管法》与《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略有不同。
《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中未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是根据俄等分原则处理,兼顾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而《物权法》仅对按份共有的分割方案作了规定,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共同共有的分割方案未作明确规定。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