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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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制度,明确修缮改造工程工作程序和职责,促进修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管处负责组织对修缮改造工程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和资料归档,国资处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审处负责对修缮改造工程进行监督、审计,计财处负责修缮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结算。

第三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必须遵循确保质量、按时完成、节约资金、及时结算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修缮改造工程范围

第四条修缮改造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修缮等。

第三章修缮改造工程计划

第五条立项申请:每年10月,学校各基层管理部门本着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的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

需要,向后管处提出下一年度修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阐明立项理由、修缮内容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项目论证:由后管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论证、遴选,提出计划建设经费概算,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审批。

第七条计划批准;经学校研究通过,下发的年度修缮改造项目批复为最终年度计划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由后管处、计财处执行。

第八条未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属于计划外项目。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修缮改造工程总经费预算低于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后管处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立项。

(二)修缮改造工程总经费预算在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分管校领导、后管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查后报党政联席会批准立项。

第九条后管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学校的要求,组织实施,保证如期完成。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工程的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基建与维修招投标工作小组由后管处、计财处、规建处、建工学院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基建与维修招投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每两年确定一家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修缮改造工程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修缮改造工程预算经费在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管处组织基建与维修招投标工作小组等部门通过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修缮改造工程预算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国资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改造工程,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中超过 50万元的项目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同意后),可由基建与维修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委托施工单位:(一)抢险救灾工程。

(二)严重影响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工程。

(三)特殊市政道路、给排水、电力、天然气等工程。

(四)其他特殊修缮改造工程。

第十六条修缮改造工程必须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由招投标组织部门拟订,经招投标参与部门会审、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修缮改造工程实行现场代表制。现场代表由后管处选派人员担任,对修缮改造工程施工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负责现场签证,同时对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

(二)组织或参加与修缮改造工程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三)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五)审核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参与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并组织验收,参与主材的认质认价,检查、验收乙供材料(设备),必要时进行抽样送检。

(六)审核修缮改造工程款支付。

(七)协助组织修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

(八)负责竣工结算初审,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九)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修缮改造工程资料归档。

(十)负责修缮改造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八条在开工前均应签订承发包合同、文明施工协议、安全消防责任书和修缮改造工程廉洁承诺书。

第十九条修缮改造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修缮改造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金额,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修缮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与服务质量等存

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花草苗木及供水、供电、地下水管网、电话网络线路等设施;应采取相对封闭性施工,用护栏的形式圈定施工界线;在运输材料过程中,不得在校园内沿途酒落,不得污染环境,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所有工程材料、工程垃圾及工程设施设备。

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隐蔽、拆除工程验收:修缮改造工程中的隐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现场代表到现场参与验证,并做记录备案。隐蔽、拆除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修缮改造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一)由施工单位向后管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图和质量保证书等竣工资料。

(二)后管处召集项目责任部门、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如需整改,由后管处提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提交复检报告。

(四)初验后由后管处召集项目责任部门、国资处、监审处等进行竣工验收,填写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表,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后管处与使用部门办理有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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