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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政发

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发〔2006〕98号来源:不详时间:2008/10/2 点击:3911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06〕98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已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施行工作(一)《条例》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拆迁程序1、规划部门划定拆迁范围;2、拆迁申请人核查房屋情况;3、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6、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三)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2、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3、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4、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5、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经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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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9•【字号】青政发[2002]114号•【施行日期】200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2]1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新阶段全国“菜篮子”工作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卫生、安全、健康”主题,坚持生产与流通共管并重的原则,发挥市场导向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不断推进“菜篮子”产品向绿色化方向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保障“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比较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保证卫生安全转变,让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菜”、“放心肉”;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今后一段时期,“菜篮子”工作要以实现“两个转变”为目标,以保障“菜篮子”产品的无公害生产与消费为主,完善质量标准,强化源头管理,健全市场机制,加快科技进步,发展产业化经营,逐步向绿色食品过渡。
三、具体措施(一)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疫检验体系建设1.抓紧制(修)订“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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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日青政发[2004]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第三条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基本医疗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包括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政府差额救济为主,以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子女教育救助和政策扶持等配套措施为辅助实施。
第五条城市低保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以人为本、规范运作、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城市低保实行市、区(市)、街道、社区四级管理。
第七条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低保政策;(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低保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四)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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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16日青岛市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进一步解决我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全等问题,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重点(一)强化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政府补贴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引导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发展。
以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
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示范企业、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三)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残疾人托养、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
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关于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1.《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5月13日青政发〔1985〕133号发布)2.《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5月6日青政发〔1986〕79号发布)3.《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6月12日青政发〔1986〕117号发布)4.《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24日青政发〔1987〕194号发布)5.《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8月25日青政发〔1987〕197号发布)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24日青政发〔1988〕321号发布)7.《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31日青政发〔1989〕76号发布)8.《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7日青政发〔1992〕141号发布)9.《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7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1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青政发〔1994〕123号发布)1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11月22日青政发〔1994〕190号发布)12.《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发布)1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政发〔1995〕237号发布)1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1996年7月30日青政发〔1996〕121号发布)16.《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8月9日青政发〔1996〕126号发布)17.《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1996年11月6日青政发〔1996〕171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胶南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5.23

南政发…2011‟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胶南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日胶南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加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原则,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积极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总体目标:到2013年,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全市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90%以上;幼儿园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9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师资队伍日趋优化,保教质量显著提高,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全市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90%以上,基本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一)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园所建设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起“市级统筹、市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新体制,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二)着力提高幼儿园建设水平。
2013年,全市9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每个镇(街道)建有一处以上独立建制的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50%的幼儿园达到青岛市示范幼儿园以上标准。
(三)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
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10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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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号2012年2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青岛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青岛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一、青岛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姚坚副市长副组长:XXX 市政府副秘书长马卫刚市商务局局长成员:王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锦妹市纪委副书记王强华市文明办副主任朱培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锡科市教育局副局长盖健市科技局副局长杨加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强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镝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赵富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刘敏市规划局副局长赵海滨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娄凯军市农委副主任贺如泓市水利局副局长郭新堂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刘勇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再清市环保局副局长柏建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新英市物价局副局长于希元市盐务局副巡视员鹿英市畜牧局副局长郭建礼市工商局副局长刘龙江市质监局副局长冯宇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少军市双拥办副主任洪光市气象局副局长杨进军市国税局副局长李钢市地税局副局长杜琦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周国栋市南区副区长崔作市北区副区长蔡全记四方区副区长郑海涛李沧区副区长夏正启崂山区副区长孙大贵黄岛区副区长刘青林城阳区副区长孙明明即墨市副市长宋业敏胶州市副市长张新竹胶南市副市长朱江平度市副市长丁朝霞莱西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刘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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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人民政府文
件
南政发〔2010〕10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9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的意见》(青政发〔2008〕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围绕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和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化发展,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实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有明确的工作职能,有规范的运行制度,有优良的推广队伍,有配套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植物新品种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有害生物、农业灾害等农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技术指导、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农业特点,对镇级农技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
(二)理顺管理体制。
镇级农业服务中心承担农业技术推广职能,各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要确定2-4名专职农技推广人员(不设农业服务中心的,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待遇由镇级财政统筹、市财政统发,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业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加强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农业服务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职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三)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通过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四)调整充实推广队伍。
要对现有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人员进行调整、充实。
积极稳妥地转岗安置部分非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充实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镇、街道办事处农业产业特点,对现有农技人员统一调整,逐步优化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人员结构,提高队伍专业技术水平。
(五)健全考评机制。
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乡优的重要依据。
各镇、街道办事处农技推广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再承担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
和任务。
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和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农业服务中心性质。
将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明确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由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转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二)改善办公条件,保障工作经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改善农技推广机构的办公条件,配备一定的技术推广服务设施;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镇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农技推广资金予以扶持,改善农技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推广方式。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
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农业示范基地、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
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
充分利用党员远程教育、“12316”新农村服务热线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
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与示范。
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等方式,让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加强合作,做好机构编制、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改革中得到加强。
附件:胶南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附件
胶南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姜军建市长
副组长:李红兵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李志明市农业局局长
刘增爱市财政局局长
徐炳军市人事局局长
臧家雷市人事局副局长、编办主任
刘树钱张家楼镇镇长
薛继彬琅琊镇镇长
王鹏藏南镇镇长
王波泊里镇镇长
龚云明大场镇镇长
孙守悦海青镇镇长
陈进梅理务关镇镇长
曲波大村镇镇长
董宏耀六汪镇镇长
杨志刚宝山镇镇长
单宝剑王台镇镇长
付宗平珠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亦武珠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春荣隐珠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少冰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兆波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宗志滨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松喜黄山经济区管委主任
刘增敏胶河经济区管委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李志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