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吊篮使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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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吊篮租赁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吊篮的产权使用管理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应当进行行业准入确认和安全审查登记。

产权单位制定的安装拆除方案要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拆除作业。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保养得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及签字,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吊篮在施工现场进行移位二次安装时,应严格按照安装工艺流程进行,吊篮在拆除时要遵循“先安装后拆除,后安装先拆除”的条例,依据安装工艺流程反向执行。

吊篮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吊篮安全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吊篮在建筑施工等高空作业中的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吊篮进行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吊篮安全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吊篮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吊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具备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2. 具有良好的结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承受额定载荷;3. 配备安全装置,如限位器、安全锁、钢丝绳等;4. 作业平台表面平整,防滑,并设有扶手、踏板等设施;5. 配备警示标志,如“注意安全”、“严禁超载”等。

第五条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 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3. 建立健全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吊篮的安装与拆卸第六条吊篮的安装与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七条安装与拆卸吊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吊篮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2. 确保吊篮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3. 防止吊篮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倾斜、坠落等事故;4. 拆卸吊篮时,应当先关闭电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与拆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经验;2. 掌握吊篮安全操作规程;3. 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吊篮的使用第九条吊篮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吊篮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2. 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3. 严禁超载使用吊篮;4. 严禁在吊篮内进行与作业无关的活动;5. 作业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吊篮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条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吊篮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吊篮的安全性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吊篮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吊篮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吊篮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吊篮的现场领用、安装、返运规定1.1 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必须由项目经理填写《设备请用单》,经工程管理部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吊篮管理员到库房领取并发运到现场。

1.2 发运到现场的吊篮必须有标准的详细清单,由项目经理、安装队清点并及时安装,发现有缺损、遗漏的及时和吊篮管理员联系,以便能及时安装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1.3 吊篮由安装队组装完毕后,由项目经理通知吊篮管理员到现场指导,经吊篮管理员检查,验收、试运行合格后由吊篮管理员在《吊篮交付使用前检查记录表》签字后方可使用。

1.4 安装队使用完毕吊篮后,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说明返库时间,保证吊篮部件的整体完整并保持吊篮表面清洁,如有损坏、丢失等,由安装队按价赔偿,并加罚项目经理损失额的10%。

1.5 项目经理填写《返库发运单》后发运回公司,凡造成吊篮配件丢失、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另加罚两倍的罚款,在施工承包费中扣除。

1.6 设备管理员必须对返回公司内的设备进行验收,进行全面的检修,检修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对未经检修合格的设备不得入库,更不得将设备从一个工地直发另一工地或工地间串用。

如果确实急需,必须经安装部长报工程经理批准,并经设备维修员到现场进行检修、安装、调试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2.吊篮使用安全规则2.1 环境安全2.1.1 建筑物或构筑顶面支撑悬挂机构处的承载强度不得低于1500 kg/m2。

如悬挂机构由顶面预埋件承受时,预埋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2.1.2 提供吊篮使用的电源必须是380V,三相五线制接地电源。

2.1.3 距高压线10M范围内严禁使用吊篮。

2.1.4 在类暴雨、大雾、大雪、及风速大于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的恶劣气候环境下,严禁吊篮升空作业。

2.1.5 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或通道时,必须在吊篮下方设置警戒线或安全廊,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和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1.6 吊篮升空作业范围内应清除各种突出物或障碍物,固定突出物或转角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期间严禁开启外开窗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解决吊篮在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上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的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现对吊篮安装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如下通知,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场把关1、吊篮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产品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吊篮由生产厂家直接提供和租赁单位提供使用的,必须随机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订立租赁合同应对安装要求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明确管理责任。

3、吊篮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4、从事吊篮设备安装的单位必须有专业资质或起重机械拆装资质、营业执照。

二、安装把关1、必须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审批。

2、安装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证书。

3、吊篮安装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种配件齐全,机体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置齐全,安全锁在有效期内,吊篮安装要与方案相符。

4、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应进行编号,必须把最大载荷的标志贴在吊篮上,做到清晰醒目。

5、悬挂机构不得安装在外架或用钢管扣件搭设的架子上,必须安装在砼混结构、钢结构平台上方。

6、梁伸出长度和前后支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所有配重块要平均套在两只支架的穿杆上且作固定,配重应有质量标记。

7、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拉伤、变形或扭曲,钢丝绳端部的绳夹数量、间距、固定方法应根据《GB5976—86钢丝绳夹》的要求执行。

8、悬挂机构两吊点间距应于悬吊平台两吊点间距相等,其误差应小于或等于5CM。

9、吊篮安装,必须落实安全监护人,悬吊平台下方应有围挡隔离、警示牌等措施。

10、吊篮安装完毕,应经法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吊篮使用行为,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吊篮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吊篮的管理标准1. 吊篮选择标准1.1 吊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合法使用证书。

1.2 吊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安全、可靠、耐用的原则,具备相应的负荷能力和使用寿命。

2. 吊篮安装标准2.1 吊篮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确保吊篮安装牢固、稳定。

2.2 吊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远离电力设备、易燃物品等危险区域。

3. 吊篮维护标准3.1 定期检查吊篮的主要构件和安全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

3.2 检查吊篮的控制系统、传动系统等关键部件,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3.3 吊篮的维修和更换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维修人员进行。

3.4 吊篮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维修内容等,存档备查。

4. 吊篮操作标准4.1 吊篮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书。

4.2 吊篮操作前,应检查吊篮的安全装置、工作平台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吊篮操作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4 吊篮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吊篮的设计、结构,禁止私自添加或拆除吊篮部件。

四、吊篮使用考核标准1. 安全和危险行为考核1.1 吊篮操作人员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吊篮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

1.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吊篮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遵守情况等。

1.3 根据安全考核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进行警告、培训、甚至停止使用吊篮的处理。

2. 吊篮维护和保养考核2.1 吊篮维护人员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吊篮维护规范、维护技巧等。

2.2 定期组织维护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吊篮维护规范的掌握情况、故障排除能力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7〕7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第四条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吊篮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维护工程施工和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吊篮使用的安全。

第三条吊篮使用安全管理适用于吊篮施工中的设备和人员,涉及吊篮的统一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和安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各参与吊篮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吊篮使用的安全。

第二章吊篮的管理负责人第五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定,负责吊篮施工和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熟悉吊篮的使用原理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第七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应分工负责,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吊篮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吊篮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吊篮的管理负责人应组织吊篮使用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确保其熟悉吊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吊篮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吊篮的设备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故障及时处理”的原则,确保吊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吊篮的设备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吊篮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吊篮的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吊篮的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制定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五条吊篮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吊篮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各项防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10]2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10]2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10]2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刻吸取梅河口“8.16”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和长春市“8.31”塔吊倒塌较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生产(制造)许可证。

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高处作业吊篮和自行制作的高处作业吊篮。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负总责。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及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安拆、二次移位和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使用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落实专人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作业进行监督。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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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吊篮使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近期由于项目部在使用吊篮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严重导致公司难以调配及整体把控吊篮公司的使用计划,造成吊篮公司不积极配合我司安排,并给项目正常进展造成影响。

现把各种出现的问题描述如下:
1.未经公司统一调配直接找吊篮公司出具吊篮施工方案或直接进场;
2.项目紧急要求吊篮进场,进场后又未能及时安装使用;
3.计划不完整,短时间内频繁、少量吊篮进出场;
4.进场时间紧迫,正常调配无法满足,采取必要可能导致成本增加。

鉴于以上问题,后续各项目部如需使用吊篮,提前计划,合理安排使用需求,从而降低吊篮使用费用,规避上述各项问题。

同时对原发布的《吊篮使用规范》进行修改,即日起按新发布《吊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吊篮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工程使用吊篮,提高使用效率、明确使用过程中产生各项费用的责任化,现针对各工程使用吊篮实际发生情况,特此下发关于规范各工程使用吊篮的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在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需吊篮公司配合做施工方案或专家论证及后期
使用吊篮,项目部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半个月提出需求,需求表详见
附件一
走OA工作联系单经商务部、质安部、分包管理部、综合部、工程副总、常务副总审批。

综合部将目前与我司合作的吊篮厂家的信息(包括各吊篮公司服务范围、目前施工项目配合情况、半年/年度评审等各方面因素),反馈至商务部、质安部、工程总助、常务副总进行审核后,最终选择适用该项目的吊篮厂家;
吊篮进场后:
2.吊篮进出场时严格核对吊篮及零部件数量,项目经理及出租方以书面形式确
认,确认单在签单后第二日发至综合部、商务部备案,详见附件二;
项目部根据当月使用吊篮的实际情况与每月25日前,由项目部走流程至公司,OA新建流程—→12项目管理类—→吊篮费用预结算会签流程;流程中附以下附件
○1.吊篮台班统计表,详见附件三;
○2.零部件遗损确认单(如由施工队损坏,明确此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并要求施工对签字确认,否则算作项目部损耗)详见附件五;
○3.吊篮验收检测确认单(如发生检测费,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发票),详
见附件六;
○4.吊篮报停确认单(报亭原因、报停天数),详见附件七;
以上单据作为每月产值及年底结算依据,必须由项目经理及出租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负责将不予以承认。

备注:1.如返回项目运营中心的单据虚假不真实,从而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
损耗,并对该项目进行通报;规范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一《吊篮使用计划表》
附件二《吊篮进出场确认单》
附件三《吊篮台班统计表》
附件四《吊篮使用功效表》
附件五《零部件遗损确认单》
附件六《吊篮验收检测确认单》
附件七《吊篮报停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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