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公安、安监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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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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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2009年初,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决定“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建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区域性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是《办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办法》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交通运输部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部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部动态监管【篇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交运发[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 2013年 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4年 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4年第 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 42条,自2014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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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必须要有平台! +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 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 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 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5、新建变更平台必须重新审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 用前应当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6、运营商必须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 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 7、哪类车必须前装?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 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 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 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 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 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8、一套设备多种功能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 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形成一套设备多 种功能,尽可能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 1、适用车辆是什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 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 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 + 2、谁来管?哪三家?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 3、平台终端要过检!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 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 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 部发布公告。
+ 14、运营商的服务责任是什么?
第二十九 卫星定位条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当提供持 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 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 行。 + 15、目的:促进行业水平总体提高。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 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 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 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的重 要依据。 企业能否借助动态监督系统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 将直接关系到其长远发展。例如,规定将动态监控 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企业 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 16、法律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1)不发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 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 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 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2)问题严重罚3000-8000元 第三十六条 ①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企 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②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 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 ③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3)不在线罚800元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 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800元罚款。 (4)恶意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 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 位装置信号的; 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17、规定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 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 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9、谁维护平台?经费谁出?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 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 10、监控人员怎么配备?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 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 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 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11、个体车、小型企业谁来监控?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 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 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 为。
+ 12、监控什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以及车辆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 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 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 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 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 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 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 限速的80%的要求。 + 13、谁来分析处理监控信息?数据保存多久?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 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 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 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 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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