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八章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圣才出品】

第四十八章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一、概念题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大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简答题1.简述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华中农大2017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
a.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权行为违法的方式,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②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③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④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简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
答: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是指通过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所应达到的目的。
(1)补偿功能①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偿,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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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体的侵权法评议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32.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表现在: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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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2.1复习笔记
一、归责原则概述
1.归责概念
(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
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
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
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
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史上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
在科学技术巨大进步、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单一的
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因而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些国家的法律和理论以及我国的侵权法理论,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单一原则向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了侵权行为法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2)对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主张
①一元论观点
②二元论观点
③三元论之A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归责原则体系为三种归责原则四种表现形式:
a.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④三元论之B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⑤三元论之C观点
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⑥四元论观点
认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构成。
(3)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
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②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由法律明确规定。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调整的范围也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着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④公平分担责任规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理由如下:
a.《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公平分担责任规则就是一个归责原则。
b.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
c.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观
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①在早期的成文法中,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加害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
在罗马法时代出现过错责任原则的萌芽。
《十二铜表法》的有关私法的条文中,就有多处使用了过失的概念。
②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资产阶级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
③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法的初期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具体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要进行具体的诉讼程序,没有过失的概念。
稍后的“间接侵害诉讼”中已经有了过失的影子。
在“直接侵害诉讼”中,过失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要素。
在“间接侵害诉讼”中,则出现了欠缺注意的过失的含义。
直至晚近,英美法才在法院的判例中创设出来过失的概念,接受了过错责任原则。
(3)侵权行为法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传统民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民事主体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到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要用过错这个价值判断标准作为侵权损害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1)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①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②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③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2)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①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
②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
③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中,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第37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
(2)责任构成的要求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过错。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3)举证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4)侵权责任形态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责任的基本形态是自己的责任,即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特别场合才存在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