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

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和启示。
一、案件受理与审理1. 如何判断一起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考虑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等方面。
如果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向上级法院请示。
2. 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法院的某项决定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处理。
首先,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核实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当事人的异议确有合理性,可以考虑修改或撤销相关决定。
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告知其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如何收集证据?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材料、询问当事人、收集书证、鉴定物证等方式,获取证据。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如何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在审查证据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可信度。
具体而言,可以从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证据的来源等方面进行评估。
同时,也可以通过鉴定、勘验等手段,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三、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写作1.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理解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其次,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如果有疑问,可以与同事或上级法院进行讨论和请示。
2. 如何写好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写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法律是讲证据的,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当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完全,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证据认定⽅⾯法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那么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家在下⽂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认证”,即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为或者过程。
其内容涉及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根据证据效⼒划分的认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司法认知等。
认证规则是《证据规定》的重中之重,其内容也较为庞杂和丰富。
(⼀)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和具体⽅式该规定是对认证的⼀般要求,具有⼀般性的指导意义。
值得⼀提的是,按照通常的认识,在⼤陆法国家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都是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完成,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因其有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传统,为防⽌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被⼀些⼲扰因素误导,发展出⼀套特殊的证据规则。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受英美法的影响较⼤,吸收了⼀些英美法的证据规则。
从⽬前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制定⽐较详细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作中掌握和操作,也可以增加证据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但⽆论证据规则如何详尽,均不可能也不必要排除法官在认证中的⾃由裁量。
鉴于这种实际,《证据规定》实际上采⽤了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证思路,即法官在遵循客观依据(如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我们通常将实践中的认证⽅法归纳为三种,即个别审查、⽐较印证和综合分析。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的审查;⽐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结论。
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哪些问题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三)注意审查实物证据是否全面收集。
大家通常理解的实物证据或许就是“物证”,但是实物证据却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它往往是一个案件的重要突破点,需要经过多次的推敲论证。
那么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哪些问题呢,问您解答。
一、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实物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人为伪造,伪造物证、书证可能出于对他人的栽赃陷害,也可能出于自己逃避法律责任;二是物证、书证可能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如现场遗留的鞋印因风吹雨淋而变形,物品保管过程中因自然原因而损耗、变质等;三是物证、书证因提取、固定、保管不科学、不严谨而发生变化,如提取的血迹检材因保管不善而被污染、腐坏,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印件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物、原件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等。
(二)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方法有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
至于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取物证、书证的方法,其实质为上述物证、书证收集方法的延伸。
即通过此类途径,获知一定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物证、书证的收集。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为收集证据,发现真实,对与犯罪有关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的勘查、检验,进而发现、收集证据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大量物证、书证都是通过勘验的方法获得的,如被害人的尸体、血迹、被告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与物品等等。
检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个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查看、验证,进而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检查往往需要对他人人身权进行暂时剥夺或者限制,以获取相关证据或材料,如为获取被告人的有关信息而收集被告人的血液、指纹等等,就是属于以检查的方法获取的物证。
证据法试题和重点问题解析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40分)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根据是( )。
A. 证据的来源B.证据的表现形式 C. 证据与主要事实的关系D.证据的作用2.下列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有( )。
A.人证B.物证 C. 反证D.书证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A.优势证据B排除合理怀疑 C.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合理根据4.当事人陈述是我国( )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三大诉讼5.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伺:主要事实的是( )。
A.原始证据B. 传来证据 C. 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6,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B.量刑情节事实 C. 程序法事实D. 证据事实7.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 )。
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D.广义物证8.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 )种。
A.四B.三 C.二D. 一9.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 )承担。
A.原告B. 被告C.法官D.证人10.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 )。
A.公众周知的事实 B. 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C.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D.生效裁判11.决斗属于( )证据制度的内容。
A.神示B.形式 C. 法定D.自由心证12.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 )。
A. 客观性B.关联性 C. 合法性D. 可*性13.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 )与传来证据。
A. 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D.实物证据14.下列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 )。
A. 原告陈述B.被告人攀供 C. 犯罪嫌疑人狡辩D.被告认罪15.证据保全采取的方式有( )。
A.依职权B.自行采取 C. 依申请 D. 被动采取16.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产生的方式有( )。
A. 当事人选任B.自我推荐 C. 司法机关指派 D. 司法机关聘请17.下列属于程序法事实的有( )。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

法庭调查取证常见问题解答在司法系统中,法庭调查取证是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庭调查取证的过程和规则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
本文将回答一些常见的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庭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宜。
一、什么是法庭调查取证?法庭调查取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为了查明事实、证明争议,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全和审查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法庭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二、法庭调查取证的常见手段有哪些?1. 传票:法庭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文件。
证人必须按照传票上的要求配合法庭的调查。
如果证人拒绝配合,法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询问:法庭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询问可以由法官、辩护律师或检察官进行。
3. 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证书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文件,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4.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武器、毒品、财物等。
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物品,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5. 鉴定:如果案件中涉及专业知识或技术问题,法庭可以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是怎样的?法庭调查取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可以提供书证、物证或证人证言等。
2. 证据交换:在一定的时间内,双方可以交换彼此拥有的证据。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辩护。
3. 证据审查:法庭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或进行辩论。
4. 证人出庭:如果需要证人作证,法庭会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5. 辩论:在证据审查完毕后,双方可以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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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问:第十二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答:一、了解:1、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牛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
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
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
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
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
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
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指导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A.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
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搜查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
当然,司法人员由于受办案的人力、物力、科学技术水平、设备先进程度、法律意识、业务水平、社会经验等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认识案件的真实程度是相对的。
然而就某一案件而言,只要收集了足够的确实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准确的论证,那么,对该案件的认定也是可以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B.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这里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
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
因此,法律赋予办案人员许多职权。
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于对司法人员不要制约,相反,只有制约了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才能真正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人员克服办案过程中主观臆断的现象,从而对案情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充分调动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创造条件。
C.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把事物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运用到证据的收集。
审查。
判断中去。
对证据孤立地进行考查是无法认识事物本质的,只有把握证据之问的联系,使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互相鉴别,才能防止片面性。
事物的联系是绝对的,孤立是相对的。
对于案件证据也是一样,案件证据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联系过程中。
要善于控制它,使它朝着有利于暴露自身的方面发展。
D.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证据作为案件事实,也是有矛盾的,但矛盾有其统一性。
就一个案件来说,只有当证据所证明的事情是一致即排除了矛盾的时候,才能认定。
在分祈案情时,司法人员就要在许多矛盾中,把握本质的东西,抓主要矛盾。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A.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
判断证据不可无目的地进行。
审查。
判断证据的重心,在于找到和发现证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的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诉讼法学理论据此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或特点进行了分析与阐述。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它们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正因为如此,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
审查。
判断证据的活动,不仅必须紧紧围绕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还必须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问题。
同时,还要保证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合法的。
司法人员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审查。
判断证据的重心。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它的客观依据。
根据证据概念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实际上就是通过对个别证据和案件的所有证据审查,揭示其本质的内容。
B.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本质属性的关系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7种,民事诉讼证据也有7种,两者综合起来共有9种。
按理论分类,一般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本证和反证5类。
无论是9种,还是5类,每种或每类证据既有共性又有特性。
我们在审查。
判断时,就要掌握它们的共性和特性,以指导我们对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不同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共同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在确定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为了顺利地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证据的来源方面。
证据的来源,包括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它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了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方面。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
审查、判断证据,如果只注意从来源方面进行,还不能完全解决它的客观真实问题;即使来源方面无问题,也不一定就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因此,还必须对证据的内容迸行审查。
判断。
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
要确定每一个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关联性,除了从它本身的来源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外,同时也要注意将它与案内其他的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从证据与证据的联系中进行考察,才有利于进一步鉴别其真伪。
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
就证据本身而言,因为是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无所谓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真伪的问题。
合法性是对司法人员来说的,具体地说,合法性是指导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
3、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通常采用如下的一些方法。
(1)个别审查个别审查主要是指甄别法。
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
甄别法主要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甄别是审查、判断证据最通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首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
(2)综合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是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的结果。
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
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地发现问题、判明真伪。
一方面,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
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对证据迸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
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3)辨认辨认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它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
不论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组织辨认来审查。
判断有关的证据,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得最为经常。
依辨认的方式分,有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依辨认的对象分,有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和对尸体的辨认。
辨认可以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但大部分是秘密进行的,不过对尸体的辨认应公开进行。
(4)对质对质也叫“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的方法。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是质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方法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其证明作用,在法庭上要通过质证的方法进行。
(5)技术鉴定有一些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只凭司法人员的一般知识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
因此鉴定就成为审查、判断某些物证、书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6)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
侦查实验,可以核实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可靠性,可以为分析判断案件事实提供依据,也可以帮助判断现场和获取的证据是否变动或伪造等情况。
此方法一般用于刑事诉讼。
应当注意,通过实验加以重演或再现,被证实为不可能的事情,一般是假的;但通过实验证明可能的事,未必就是本案的实际情况。
因此,还必须结合全部证据和案情,进行深人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7)推论、判断的逻辑方法审查证据除了利用证据互相验证和进行科学鉴定等办法外,常用的还有通过逻辑方式来进行审查、判断、逻辑方法各种各样,在审查证据中最常用的就是推理、判断和联系比较的方法。
由于综合审查的方法主要依靠形式逻辑,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的介绍。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形式逻辑在审查、判断证据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主要体现在:首先,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要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前后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前后矛盾或偷换概念。
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能自相矛盾。
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
排中律和矛盾律的主要区别在于,矛盾律认定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真实,其中必有一假;而排中律则反其道而行之,认定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其次,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要正确应用形式逻辑,应当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