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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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对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再探讨
立沉默权 的必要性 和其 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沉默权 ; 兰达规则 ; 米 刑讯逼 供 ; 无罪推定 中图分类号 : 6 I D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4— 34 2 1 ) 1— 0 3— 3 17 3 3 (0 2 0 02 0
. 收 稿 日期 :02一 l 0 2 1 o 一2
很大。
讯问时, 有权拒绝 回答任何问题 ;. 3 任何刑事被告人 在接 受审 判 时不得 被强制 作证 或者在 被告 席上 回答
提 问 ;. 何人 一旦 受到 刑事 指控 , 察 或者其 他有 4任 警
赞 成者认 为 , 国应 当建 立 沉 默权 制 度 。其 理 中
由是 :. 1 从诉讼 结 构上考 虑 , 赋予沉 默权 实 际上是 给
宗 教法 庭 。
教 会 法认 为 , 们 只应 当 向上 帝 承认 自己 的罪 人 过, 而不 应 该 向其 他 任 何人 坦 白罪 行 。法律 上对 沉 默权 的确认 , 则产 生 于 1 7世纪 英 国普通 法 的支持 者 们反 对 教会 法庭 和 王 权 专制 、 取 宪 法 和宗 教 自由 争
切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套说辞就是著名 的“ 米 兰 达警 告 ” 也 即沉 默权 。它 是 西 方 国家 刑 事 司法 , 注重 程序 公 正 的重要 表现 。本 文试 阐述沉 默权 的发

展及 内涵 , 证其 在 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的重 要 性 与 必 论
要性 , 讨在 我 国建立 与否 的问题 。 探
的斗争中 , 最典型的案件是 13 年发生的约翰 ・ 69 李
尔本 案 件 。之后 18 6 8年英 国 国王 詹 姆 士 二 世 诉 七 主教 案标 志 着 沉 默 权 在 英 国 已完 全 确 立 。19 88年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刘世园(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自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一直都没有沉默权的身影,但在世界各个国家沉默权的使用十分频繁,而且随着我国公民对人权的认识逐渐明朗,对人权要求的逐渐提高,社会各个基层对沉默权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虽有不利的方面,但是也有建立的优势。

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应注意本土话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同时要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情制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人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2)24-0001-01一、沉默权的含义以及特征沉默权是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是指面对警察、法官及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与案情有关的问题时,有犯罪嫌疑的相关人员可以保持沉默或者直接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自“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认同,广泛的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之中,比如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就提出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一项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沉默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不享有该权利的;其次,沉默权是一种相对权。

它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国家、企业和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沉默权的主体;最后,沉默权具备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特性,消极方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询问时可以保持沉默,司法人员不得强迫其回答问题,积极方面表现在沉默权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在于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次沉默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积极权利。

三、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环境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既有不利的因素,也有利的因素。

分别存在于以下的情况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真正确立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的地位首先体现在主体双方的平等性上。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

西方米兰达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沉默权制度的顶峰与完善。

沉默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价值反映,是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安排。

我国法律中对于沉默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完善与提高的空间,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关于沉默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西方关于沉默权的回潮,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司法公正沉默权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对有关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不能强制其自证其罪。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

赋予其沉默权,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性地位,保证其自白的真实性。

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一、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受我国传统侦、控、审合一的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影响,法官活动取向纠问化,被告人主体地位从属性,客体化。

2011年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有所提高和保障,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多的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中保留了大量的超国家职权主义因素,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事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中一项原则而被确立下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关于保障人权方面的有关制度距国际通行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沉默权制度问题。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浅析沉默权与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疑 人 、 告 人 两 项 权 利 : 一 是 面 对 侦 查 追 诉 人 员 或 审 判 人 员 的 讯 被 其 问 , 追 诉 人 有 权 自愿 选 择 是 坚 持 沉 默 还 是 放 弃 沉 默 ( 被 包括 供述 和 抗辩 ) ,侦 查 人 员 或 审 判 人 员 不 得 对 其 施 以 肉体 或 精 神 上 的 强 制 。 其 二是如果被追诉人 在侦查人员 或审判人员 的讯问时保持 沉默 .
制 进 步 的趋 势 和 必 然 要 求 。是 否 确 认 沉 默 权 及 是 否 建 立 了保 障 其
实 现 的程 序 机 制 , 仅 体 现 出 一 个 国 家对 实 体 真 实 与程 序正 当 、 不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等 相 冲突 的诉 讼 价 值 的 选 择 态 度 。而 且 也 反 映 出一 国刑 事 程 序 中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状 况 和 刑 事 司 法 文
浅析沉默权与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傅 白 桦
(青海 民族 大学
【 摘 要】 沉默 权是被告人的一项 重要 的诉讼权利 , 它是被 告人的防御权 、 人格权 , 对国家权 力的制约权 ; 是 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 、 富刑 事诉讼 丰 职 能 、 现 刑 事诉 讼 结构 公 正 、 实 完善 刑 事 诉 --_ 规 则 的作 用 : /- 据  ̄b y 没有 沉默 权
供 上 面 。正 是 基 于 这一 点 , 基 于 对 人权 保 障 的追 求 , 确认 沉 默 并 在 权 的 程 序 中 ,均严 厉 禁 止 并 在 出现 时 坚 决 予 以 制裁 一 切 违 背 供 述
人 意 志 的 强迫 取 证 的方 法 。 四 、 何 在 我 国确 立沉 默 权 制度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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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内容提要】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的那套家喻户晓的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着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表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的缘起“米兰达警告”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

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

(二)沉默权的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同时,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的内容沉默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但为了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首先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此,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其次,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的本质所决定的。

因此,沉默权的核心内容有三点:(1)被告知权;(2)沉默或辩解权;(3)不因此而致不利后果权[1]。

二、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我国却至今未建立沉默权制度,难免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遗憾。

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1、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当然也应当包括说话和不说话的自由(沉默自由);又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一样,亦有说话与沉默的自由。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各法的母法,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宪法也应该增加沉默权的内容。

2、沉默权制度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2]。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

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3、沉默权制度实施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无罪推定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4、沉默权制度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规定沉默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要处理的实体问题是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多数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设立专门公诉机关,主动追究刑事犯罪。

为了追究犯罪,国家赋予侦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调查取证等权利。

为了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诉讼地位,就必须也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应的诉讼防御性权利。

第一可为自己辩解,第二可以防止对方越权侵犯[3]。

5、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管沉默权制度的发展面临变革和挑战,许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沉默权的措施,但限制并非取消,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至今仍是多数国家的共识。

6、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并解除警察暴力面对现实国情,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诉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在侦查阶段,警察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事实相符合,如果警察不相信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是事实,而这个事实只是警察主观的认为,有或没有还需大量的证据来说明,他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警察所认为的“事实”。

这不是说所有的警察都是这样,但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屡屡见报,这足以证明有一部分警察是这样的。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结果就会大大的改变[4]。

三、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一)中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及缺陷中国的默示沉默权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构成。

从这些法律条文及其内涵的立法精神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可以保持沉默,即应该享有沉默权,但是其还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在以自愿性作为被告人供述的采信标准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却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为非法收集的证据进入定案留下了活动的空间,同时也为刑讯逼供开了方便之门。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5],但是,由于文字的表述上不是显而易见,因而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文字上没有直接反映出来,即没有直接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使一些人误解,人民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凡此都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1、借鉴外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经验,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在建立沉默权制度时,应当充分参考外国沉默权制度的经验,吸取其先进的部分,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时,也要考虑到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从而使两者达到一个最佳的协调点,力求使我国的沉默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2、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沉默权制度,同时规范完善讯问疑犯的程序和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贯彻实施。

3、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与现状沉默权作为当今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其实施更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们必须面对不尽如人意的法制环境,相对滞后的侦破能力,远不能适应需要的律师队伍和公众法律意识偏弱的现实,加之传统司法观念影响之大,沉默权制度一步到位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与现状。

(三)沉默权的限制在沉默权规则之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供述而始终沉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尤其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并滥用,“打死我也不说”,案件就无从侦破。

因此,我国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针对我国现实状况,考虑到公共安全,本人认为应将以下几种犯罪作为例外情况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1、贪污、贿赂犯罪。

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党政官员,掌握着处理公务的权力,基于这些权力,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优势地位。

要求这类人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职责之外的更多义务也是合理的,这种义务包括廉洁义务,即要求其因贪污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享有沉默权,必须说出事情的真相。

实践中,这类犯罪主体都是有职权的人物,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活动范围广,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网多,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常干扰侦查活动,他们往往使权钱交易发生在合法执行公务中,使侦查取证困难。

2、有组织的团伙犯罪。

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具有人数多、组织严密、结构稳定、管理规范、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

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规定证人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共犯和知情者的如实作证的义务,拒绝作证的应予处罚。

3、公共安全及抢救犯罪。

对不立即讯问并获取供述就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提供受害人所在场所就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这类案件包括危险品下落不明的投毒、枪支弹药、爆炸品犯罪;能引起一系列伤害事件的政治谋杀犯罪;可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绑架犯罪等。

以上例外情况的沉默权合理限制使用,前提必须是发现了有关人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证据。

对于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绝合作,那么他的沉默权应作为对其不利的推断,其沉默行为本身应被刑法处置。

只有进行了这些合理限制,沉默权在中国才可以在不给社会造成较大冲击的情况下得到推行。

四、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要符合中国的法制背景及执法环境。

在实行由偏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转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工作的主题[6]。

在吸收西方先进的、科学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合理要素,推进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为实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目标,创建出能让世人耳目一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作者:马永久,男,甘肃金塔县人,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专讲师职称,历任电视中专法律专业的教学工作。

:1、孙长永:《沉默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诉讼法论从》第4卷,) 2 、郭志媛:《论沉默权》,《刑事诉讼法专论》,3、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卷。

4、《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施国明出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5、《再谈沉默权》作者:宋英辉6、《综述:你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在中国》出处:2008年05月13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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