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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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标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标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B33/ 662-2007 或: 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附录A A.2.1)+单位合成氨 耗标准燃料煤 (见附录A A.2.2) +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单位合成氨耗电×电 折标准煤系数(见注2)-单位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见附录A相关条款) 注1:能源消耗及合成氨产量核算方法见附录A 注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6.2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10000 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 合成氨产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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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2-2007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量。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千瓦时/吨)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 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4.2 合成氨生产中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 合 成氨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不再 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项中。如:煤气炉的炉渣(煤灰)、吹风 气、 合成放空气、 氨罐弛放气以及其它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作为能源的耗能工质等, 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 输出能源项中。另外,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余压发电、产汽时, 用于合成氨系统的也不计消耗;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 源。 4.3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合成 氨产品能耗。 4.4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共工程(包括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电等的合成氨 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 4.5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5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合 成 氨 (中型)单 位 能 耗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 。 表1 表 1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考核指标 产品规格 原料煤品种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1430 1640 附加考核指标 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1750 1750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合成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业、化学工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合成氨工艺的能耗降低,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下面是关于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的编制说明。

一、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意义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大,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还会增加环境负担。

制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优化工艺、推动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且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制定方法制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技术水平:合成氨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能源利用率;2.资源状况:所处地区的能源供应情况和资源紧缺程度;3.环境标准:国家对于能源消耗和排放的环境标准。

具体的制定方法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收集数据:收集合成氨生产工艺的相关数据,包括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量、产品产量等。

2.确定指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确定单位产品能耗的指标,例如,单位氨产量的能源消耗量。

3.审核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制定限额:根据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和环境标准,制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的限额。

5.宣布实施:将制定好的限额公布给企业,并明确实施的时间和要求。

三、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计算方法1.原料能耗:计算原料消耗量与单位产品产量的比值。

例如,单位氨产量的天然气消耗量。

2.能源消耗:计算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量。

例如,单位氨产量的电耗量和燃料耗量之和。

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单位产品能耗=(原料能耗+能源消耗)/单位产品产量四、附加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合成氨生产的能耗降低,可以采取以下附加措施:1.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合成氨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效率。

2.奖惩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能耗低于限额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能耗高于限额的企业实施限制措施或处罚。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

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业企业的合理用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能耗限额是指在生产耗能的产品过程中,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能源消耗量。

产品能耗限额包括产品综合能耗和产品单项能耗的限额。

第三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安徽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省经委制定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并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调整、修订,保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科学合理。

第六条产品能耗的计算按G8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规定执行,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的系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消耗的计量和统计工作,做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分解、考核。

第八条省经委将不定期组织对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或者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单位产品能耗进行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用能单位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分析等资料,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监测。

第十条用能单位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本单位能耗原始记录及相关能源统计资料的,视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限额考核奖罚制度,对完成能耗限额指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超限额或者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重点奖励。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合成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化肥和塑料等领域。

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耗和电耗是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介绍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合成氨的热值损失:合成氨中的热值损失主要来自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

根据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的热值,可以计算出热值损失。

2.计算合成氨的气体能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主要包括废气和尾气。

根据废气和尾气的数量和热值,可以计算出气体能耗。

3.计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是指生产合成氨过程中消耗的化学能量。

通过计算反应器进料和出料的化学能量差,可以计算出化学能耗。

4.计算合成氨的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

通过计算电动机的耗电量和电池的容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电耗。

1.计算合成氨的电动机耗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决定了电动机的耗电量。

通过统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可以计算出电动机耗电量。

2.计算合成氨的电解槽耗电量:合成氨的制备过程中,需要利用电解槽进行电解反应。

电解槽的耗电量取决于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

通过计算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可以计算出电解槽的耗电量。

3.计算合成氨的其他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能进行其他的工艺过程,如空压机、泵等。

通过计算这些设备的耗电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其他电耗。

在计算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时,还需要考虑能源利用率和工艺能效等因素。

通过限额和控制指标,可以对合成氨(小型)的能耗和电耗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合成氨(小型)企业的能源节约和减排工作。

综上所述,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方法为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参数。

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限额控制,可以提高合成氨(小型)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化工部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化工部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化工部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3)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小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下限,则氨产量应以各用户分表之和实际值为准。

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三、燃料煤
1、统一指标为:标准燃料煤 2、外购蒸汽只计算进厂的焓值
6
新旧统计办法对比:
新办法 四、天燃气、油 1、统计范围包括原料、燃料消耗(用于工业锅炉) 四、电 只统计原料消耗 旧办法
1、统计范围以厂为界
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五、综合能耗计算
以合成氨生产系统
0.404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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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标准的主要内容
(1)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为原料的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 定值为2200千克标准煤/吨。未达到的企业有42个,占全国企业数的8.5%,占产量7% ,其中有13个尿素企业。 以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为1900千 克标准煤/吨。目前采用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主要为山西、山东、河北、及部分中 型企业,据统计有10个中型厂和部分小型厂达不到限额值。 以天然气为原料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为1650千克标准煤/吨。未达标 企业14个,占18%。 (2)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优质无烟块煤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为1500千克标准煤/吨。在氮肥行 业中尿素企业是较先进的企业,目前有41个企业可达到先进值,占全国总数8%。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为原料的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1800千克标准煤/吨。 以天然气为原料,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为1150千克标准煤/吨。全国 有19个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引进大型企业,有9个企业未达到先进值。
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具体目标。 2. 氮肥工业是耗能较大的行业,而且企业量大面广,发展也
不平衡。
3.制定本标准有利于促进氮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有效的 节能措施,淘汰落后技术,提高准入门槛,达到提高行业能耗 水平的目的。 4 .制定本标准有利于加强氮肥企业能源消耗管理,指导氮 肥企业各项规程、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利于氮肥企业 的节能管理工作。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一、简介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是指合成氨单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能源。

合成氨单位产品的能耗是影响合成氨行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指标,为控制合
成氨行业能耗,更好地探讨与分析合成氨单位产品的能耗,促进合成氨行
业节能减排,建立了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二、实施主体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污染控制法》;
2.《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冶金行业综合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24]11号);
3.国家发展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合成氨行业能效提
升行动方案》(国报办发〔2024〕159号);
4.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工业生产过程系统能效和节能减排技术规程》(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5.合成氨行业能效提升行动方案所附的《合成氨行业能源管理办法》;
6.《合成氨行业能源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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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2013-12-25发布2014-01-01实施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要求 (3)5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3)附录A(规范性附录) (6)附录B(资料性附录) (11)I前言本试行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试行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约能源处提出。

本试行由云南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试行起草单位:云南省节能技术开发经营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

本试行主要起草人:李平、颜芳、文金虎、郑宏宇、曹锐、李伟杰、徐少会、于最达、刘志榕、 张振、付炳林。

II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试行)1 范围本试行规定了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气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试行适用于以非优质无烟块煤、非优质无烟煤(粉煤)、褐煤、各种型煤、焦炭(包括碎焦)、天然气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企业能耗的计算与考核。

本试行不适用于以油品、优质无烟块煤、烟煤、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试行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试行。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试行。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1,eqv ISO 11722:1999)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ISO 1928:1995,NEQ)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GB/T 219—1996,eqv ISO 540:1993)GB 536 液体无水氨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7561 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标的计算方法(GB/T 11062—1998,neq ISO 6976:1995)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1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环保设施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3.5合成氨产量在统计期内,经氨合成塔合成并加以分离出来的氨产品的总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和自用合成氨的量。

以无水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其质量标准执行GB 536。

3.6合成氨综合能耗在统计期内,生产合成氨所消耗的各种能量总量。

其值等于统计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之总和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之总和。

所有输入和向外输出各种能量,应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和按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为标准煤量。

3.7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用单位产量表示的合成氨综合能耗,是合成氨综合能耗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8合成氨原料用非优质无烟块煤达不到表1中任何一项指标的无烟块煤和其他煤。

表1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项目技术要求测定方法粒度/mm ≥25 GB/T 17608灰分(A d)/% ≤18 GB/T 212 热稳定性(TS+6)/%≥85 GB/T 1573 软化温度/℃≥1 350 GB/T 219注:本表未涉及项目应符合GB/T 7561的规定。

3.92合成氨原料用型煤用无烟粉煤等加工成一定大小、一定形状的煤,即人造块煤,如石灰炭化煤球、腐植酸煤球、煤棒等。

3.10合成氨原料用褐煤褐煤作为合成氨原料,通常需要经过破碎、筛分,制备成满足一定粒度要求的块煤。

4 技术要求4.1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原料类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1 650非优质无烟煤(粉煤) ≤1 750褐煤≤1 950天然气≤1 2504.2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合成氨生产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达到表3要求。

表3 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原料类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kgce/t)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1 550非优质无烟煤(粉煤) ≤1 650褐煤≤1 800天然气≤1 150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5.1 统计范围5.1.1 合成氨综合能耗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能源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建设和改造过程用能和生活用能(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

345.1.2 合成氨输出能量是指合成氨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量。

合成氨生产系统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中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利用的(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能量均不得计入输出能量。

5.1.3 合成氨生产回收利用的能量,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再计入。

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合成氨向外输出能量。

如合成氨造气炉的返炭和灰渣(煤气化炉渣)、锅炉的炉渣、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贮罐弛放气、副产蒸汽等向外系统输出时,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入原料煤和燃料煤中扣除,而应计入输出能量中。

5.1.4 合成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消耗的能量(如硫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的能耗),应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

5.1.5 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等多用户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含能工质等)能耗,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分摊。

5.1.6 大修、库损等消耗的能量,应按月分摊。

5.2 计算方法5.2.1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等于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输入的各种能量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按式(1)计算:)()(11j mj j i n i i k E k E E ⨯-⨯=∑∑== (1)式中:——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入的第i 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立方米(m 3); ——输入的第i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千瓦时[tce/(kW·h)]或吨标准煤每 吨(tce/t)或吨标准煤每立方米(tce/m 3); ——输入的能源种类数量;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第j 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吨(t)或千瓦时(kW·h)或立方米(m 3); ——输出的第j 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千瓦时[tce/(kW·h)]或吨标准煤每 吨(tce/t)或吨标准煤每立方米(tce/m 3)。

5.2.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公式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于统计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除以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按式(2)计算ME e =........................................... (2) 式中:——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每吨(tce/t);——统计内合成氨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计算方法见附录A 。

5.2.3 各种能源(天然气、煤、电、蒸汽等)的热值应按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折算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准煤。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以企业在统计期内实测的热值计算为准,无实测条件的按照GB/T 2589折算标准煤,参见本试行附录B 。

煤和天然气等发热量测定方法按GB/T 213和GB/T 11062执行。

耗用的电、蒸汽和载能工质如果是企业自产的,应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投入产出自行计E i E i k n m j E j k e E M算折标系数,如果是外购的,其折算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或按照GB/T 2589附表给出的数据(参见本试行附录B)。

5.2.4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56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合成氨产量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A.1 合成氨产量计算方法 A.1.1 计算范围及方法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煤气水中回收的氨水含氨量以及氨罐弛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折氨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折算。

A.1.2 仪表计量产量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氨流量表前应安装中间槽用以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对流量表进行温度压力补偿。

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A.1.3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

计算公式如下:111234()()0.822450.960.96mnjj iij i MN M M M M δγ==+⨯=++++⨯∑∑....................... (A.1)式中:——统计期内合成氨产量,单位为吨(t);——统计期生产的第i 批合格和不合格化肥实物量,单位为吨(t); ——化肥实物量批次数量; ——氨水实物量批次数量;——第i 批化肥的实际含氮量,数值以%表示,以实测为准(以干基分析含氮量时,应从实物量 中扣掉水分);——统计期内第j 批合格和不合格氨水实物量,单位为吨(t); ——统计期内第j 批氨水含氨量,数值以%表示; 0.96——氨的利用率;0.822 45——氨的理论含氮量;——自用氨量,单位为吨(t);——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单位为吨(t); ——氨库期末与期初之差,单位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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