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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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规则范文

交通安全规则范文

交通安全规则范文一、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驾车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信号的指示,包括红绿灯、交通标志和交警的手势。

红绿灯是控制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主要交通信号,驾驶人必须停车等候红灯,绿灯亮起后方可通行。

此外,交通标志也是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比如禁止停车、禁止左转等。

二、礼让行人行人是道路上最为脆弱的交通参与者,驾驶人员应当在任何时候给予行人优先通行权。

当行人过马路时,车辆应停车等候,直到行人安全过马路后才能继续行驶。

此外,在行人过斑马线时,车辆也应该停车礼让。

三、保持合理车距在驾驶过程中,保持与前车保持合理的车距是非常重要的。

合理的车距可以给予驾驶者足够的反应时间和制动距离,以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一般而言,车距应保持在两辆车的车身之间。

四、不酒驾、不超速酒驾和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原因,也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行为。

所有驾驶人员都应该遵守禁酒驾和限速规定,确保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和平稳的速度。

五、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都应该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能够有效地保护乘车人员在发生碰撞时的安全。

同时,骑摩托车或自行车的人员应该戴上合格的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安全。

六、遵守机动车道规则驾驶人员应该遵守机动车道行驶规则,不擅自变道或闯红灯。

机动车道上的行驶应该保持规则,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车辆有序行驶。

七、不使用手机八、注意观察驾驶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觉,观察前方、左右两侧和后方的交通情况。

注意观察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危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九、遵守规章制度驾驶人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各项规定,尊重其他道路用户的权益。

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还要遵守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

总的来说,交通安全规则是为了保障驾车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持合理车距、不酒驾、不超速、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头盔、遵守机动车道规则、不使用手机、注意观察和遵守规章制度。

交通规则大调整 80个最新规定速览

 交通规则大调整 80个最新规定速览

交通规则大调整 80个最新规定速览交通规则大调整 80个最新规定速览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国家,我们的交通问题也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挑战。

为了保障道路安全、提高整体交通效率,交通管理部门近期发布了80个最新的交通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交通行为,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一、行人出行规定1.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如没有人行道,应尽量靠近道路右侧行走,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 行人穿越道路时,应选择人行横道或斑马线,等待绿灯或者交警指示。

3. 行人禁止在道路上非法聚集或者嬉戏,不得干扰车辆通行。

二、自行车和电动车规定1. 自行车和电动车应该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不能逆行或者闯红灯。

2. 自行车和电动车上路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灯光、刹车等设备正常有效。

3. 自行车和电动车骑手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

三、摩托车和汽车规定1. 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持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

2. 摩托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禁止在非指定地点进行加油操作。

3. 汽车和摩托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停放,只能在指定停车区域停车。

四、公交车规定1. 公交车应在指定站点停靠,不得在非指定站点插队或者停车。

2. 乘坐公交车时,乘客应有序排队上车,不得推挤抢占座位。

五、出租车规定1. 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拒载或者议价。

2. 乘坐出租车时,应保持车内整洁,遵守交通规则。

六、共享单车规定1. 共享单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不能随意乱停乱放。

2. 使用共享单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行车安全。

七、机动车驾驶证规定1. 机动车驾驶员应持有效驾驶证上路行驶,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

八、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协助交警调查处理。

2.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拒绝赔偿或者使用伪造证件逃避法律责任。

这些新的交通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行人和驾驶员的安全,提高整体交通流通效率。

交通规章制度大全

交通规章制度大全

交通规章制度大全交通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以提高公众对交通规则的了解和遵守。

一、道路交通信号灯使用规定:1.绿灯:允许行驶;2.黄灯:警告信号,要求驾驶员减速准备停车;3.红灯:禁止通行,驾驶员必须停车等待或离开停车线。

二、车辆行驶规定:1.驾驶车辆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2.禁止酒后驾驶;3.禁止超速驾驶;4.驾驶员应保持车距,切忌骑车占用机动车道;5.禁止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6.禁止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行人通行规定:1.遵守行人交通红绿灯信号;2.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应走靠路边的一侧;3.禁止行人横穿马路、突然窜出等危险行为;4.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给予优先通行。

四、非机动车通行规定:1.非机动车道可自由通行,但应注意安全;2.非机动车需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3.禁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五、低速车通行规定:1.低速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2.低速车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

六、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保护现场,及时报警;2.不得隐瞒、破坏交通事故证据,不得逃逸;3.交通事故责任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七、技术检测规定:1.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如排放检测、车辆质量检测等;2.通过技术检测的机动车才能上路行驶。

八、交通违法处罚规定:1.违反交通规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如罚款、扣分、暂扣驾照等;2.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行驶证、驾驶证被吊销。

九、道路标志标线规定:1.遵守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2.禁止随意涂画、破坏交通标志、标线。

十、交通宣传引导规定:1.政府、媒体等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义务教育。

总之,交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大家应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全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

全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

全国交通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

第四条公民有权享受安全、文明、便捷的道路交通环境;公民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保护道路设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并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共同促进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

第八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纪律教育,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条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依照交通标志、标线过马路,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自行车骑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遵守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机动车车主应当按时办理机动车登记、年检手续,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乘车人应当遵守车辆上的相关规定,保持车内序、不吸烟、不吐痰等,保证车内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滑板车等个人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则,文明骑行,不影响他人交通。

第十六条货车司机应当依法落实车辆超载、限高、限宽、限重等规定,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乘务员等道路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运营,确保安全运输。

第三章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第十九条交通标志、标线是引导交通、保障安全的重要设施,驾驶人、行人等应当严格遵守。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范文(3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范文(3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范文一、车辆准备和检查规定1. 所有车辆必须在行驶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机械状况、燃油油位、轮胎气压等方面。

2. 车辆驾驶员必须确保车辆的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位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妥善保管和记录相关维修和保养记录。

4. 车辆驾驶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车辆检查和维修的规定和标准,确保车辆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行驶。

二、行车安全规定1. 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驾驶速度行驶,并根据路况,合理调整车速,并确保车辆与道路的匹配性。

2. 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和碰撞情况的发生。

3. 车辆驾驶员在通过路口和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确保行车安全和秩序。

4. 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路面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并给予必要的礼让和避让。

5. 车辆驾驶员在超车和变换车道时应提前打开转向灯,并确认安全后进行相关操作。

6. 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1. 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把车辆停在安全的地方,并确保自身安全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 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并协助警方处理相关事宜。

3. 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并理性沟通,避免情绪激动和暴力行为。

4. 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违章处罚规定1. 车辆驾驶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规定时,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扣分,或被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2. 车辆驾驶员在违章行为后,应及时缴纳罚款和接受相应的处罚,以示服从和尊重法律法规。

3. 车辆驾驶员在连续多次违章行为后,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加倍、驾驶证吊销等。

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制度(五篇)

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制度(五篇)

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制度1、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学校制定的有关安全措施。

2、学生(不满____周岁的)上学、放学不准骑自行车。

3、路上行驶要文明,走路靠右行,不得在路上爬车、奔跑、追逐、打闹、玩耍。

骑自行车要文明行驶,不载人行驶,不在路上并行,不得脱把或赛快车。

4、放学后出校门要排队按顺序而出,不得一拥而上,造成交通拥挤。

5、路上行驶要小心,学生行走要排队。

横穿公路或十字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动车抢行。

交通拥挤时要慢行,不围观瞧热闹。

6、乘坐专门接送车辆时,要首先征得家长同意,并让家长确认该车及驾驶员各种手续齐全方可乘车。

7、乘坐接送车辆时,如发现是无牌车辆或私自改装过的车辆,不得乘坐。

8、乘坐手续齐备的车辆,如发现驾驶员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可拒绝乘坐,并通知家长及学校。

9、车辆超载不得乘坐,并通知家长及学校。

10、雨、雪、雾、阴天等恶劣天气下,要格外小心。

11、上学、放学路上不得私自逗留,要尽快回家,以免家长及学校担心,如遇特殊情况,可让同伴捎信知家长。

12、上学、放学要尽可能多人结伴而行,走大路,不走生僻小路和危险路段;要提高警惕,在不明是非的情况下,尽可能不与陌生人说话,绝不跟陌生人走,路遇坏人要机智勇敢,及时报警。

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制度(二)是指为了保护小学生的交通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制度:1. 在校交通安全須靠學校跟警察互相合作。

學校可以聯絡當地交通警察,組織安全宣講或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對交通安全的認識。

2. 學校應該為學生提供交通安全教育課程。

這些課程可以包括教授基本交通規則、安全標誌的認識和運用、安全行人和騎自行車的技巧等。

3. 學校應該建立跟家長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講解交通安全規則,提醒家長陪同孩子上下學,或者提醒家長在學校周遭區域正確停車並遵守交通法規。

4. 學校可以安排專人負責指導學生安全過馬路和搭乘交通工具。

學校可以安排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志願者在交通高峰期間協助學生過馬路,讓學生安全抵達學校。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5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5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2)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1.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指导道路用户行驶的重要工具,包括红灯、绿灯和黄灯。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信号灯的指示,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警。

2. 交通标线和标志:道路上的标线和标志用于指示不同车道的用途、交通流向、限速等信息,驾驶员应根据标线和标志的指示行驶。

3. 交通规则:交通规则是交通安全的基础,包括限速、禁止酒驾、禁止逆行、禁止超车、禁止打手机等规定。

驾驶员应遵守这些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 安全带:驾驶员和车内乘客都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能够在碰撞时有效保护乘员的生命安全。

5. 酒驾禁令:酒驾是指驾驶者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法律严禁酒后驾驶。

6. 违章罚款:对于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对违章驾驶者进行罚款,以遏制违章行为的发生。

7.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询问当事人、勘察现场、调查责任、协商解决等程序,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驾驶员自觉遵守,并且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同时,广大驾驶员也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到文明驾驶、守规守法,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幼儿园交通制度大全

幼儿园交通制度大全

幼儿园交通制度大全在幼儿园,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

为了保障每位小朋友的安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交通制度,请家长和孩子们共同遵守,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一、接送1. 家长送孩子上学时,请尽量提前到达幼儿园,并停放车辆在指定的地点。

不要在校门口或人行道上停车。

2. 在接送孩子时,请保持安静,不要在门口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家长和孩子。

3. 家长接孩子时,请在学校门口等候,不要让孩子独自来迎接。

4. 孩子如果需要特殊照顾或有特殊情况,请提前告知老师和幼儿园工作人员。

二、校园交通1. 幼儿园周边道路车辆禁止超速行驶,严禁在校门口停车或倒车。

2. 家长在送孩子上学或接孩子放学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或乱穿马路。

3. 家长接送孩子时,要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不要占用校门口通道。

4. 幼儿园工作人员会配备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家长和孩子们要听从他们的指挥。

5. 校园内有交通提示标识和指示牌,请家长和孩子们遵守,注意校园内的交通安全。

三、校车安全1. 家长如需安排孩子乘坐校车上学或放学,请提前和学校联系,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确保孩子的安全。

2. 校车上严禁吵闹、争吵或在车上奔跑,一切以乘车安全为第一。

3. 学校会安排专人负责校车乘坐安全,家长也要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的安排。

4. 学生乘坐校车时,要遵守校车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离开座位或做出危险行为。

四、非机动车安全1. 家长如需用非机动车接送孩子,要确保车辆符合交通规定和安全标准,未成年孩子要由成年人陪同骑行。

2. 孩子们在骑行非机动车时,要戴上头盔,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3. 孩子们未满12岁,不允许骑行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机动车辆。

4. 非机动车骑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或危险驾驶。

五、交通意外应急处理1. 如果孩子在校园或在接送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请及时联系校园工作人员和家长。

2. 孩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家长要保持冷静,及时送孩子到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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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交通规则制度大全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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