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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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第78条
(1)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2)
(3)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4)
(5)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6)
第79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第80条
(1)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现有工作质量
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0.3‰,识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
第86条
第87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
第74条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7章授权业务管理
第8章
第1节
第2节
第75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76条
第77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第32条
第33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2)
(3)负责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4)
(5)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6)
(7)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
(8)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第四条
第一编
第1章
第2章
第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八条
第九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业务制度(2019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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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第8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

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

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15条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

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

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收汇方式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

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

办理账户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

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汇款资费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

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付费方(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资费收取方式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收入分配(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22条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的商户号中。

第24条汇款的有效兑付期(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25条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26条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

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

办理检查、扣划、冻结手续时,应做好相关汇款的登记、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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