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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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 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

 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 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

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和解决气候变化的挑战,各国纷纷采取了法律手段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并分析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

一、国际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对气候变化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签署,旨在协调各国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而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要求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此外,巴黎协定是2015年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协定,旨在控制全球变暖,并加强各国的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根据巴黎协定,各国都应制定和落实国家自主贡献,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国内环境法中的气候变化法规在国内层面,各国也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并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做出了规定。

例如,中国于201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明确了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减排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于201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为减排碳排放,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如何用法律保护环境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并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运用法律来保护环境。

1. 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国家应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法律框架,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这些法律框架应包括对气候变化的明确规定,以确保温室气体的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体系,确保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确保环境法规的全面执行。

3. 鼓励环境技术创新国家应鼓励和支持环境技术创新,推动低碳经济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和法律措施,引导企业和个人采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案例(3篇)

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手段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本文以《巴黎协定》为例,探讨全球气候变化法律案例,分析其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法律领域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应对气候变化,世界各国在1992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约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哥本哈根召开,但由于各国立场分歧,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015年,《巴黎协定》在巴黎达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

三、案例主要内容1. 目标:将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气温上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2. 减排责任:发达国家承担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逐步增加减排力度。

3. 透明度:各国应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国家自主贡献(NDCs),并定期更新。

4. 财务支持:发达国家应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5. 预算:设立绿色气候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6. 检查和评估:设立透明度机制,对各国减排行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案例实施效果1. 广泛参与:截至目前,已有197个缔约方加入《巴黎协定》,涵盖了全球95%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

2. 减排承诺:各国纷纷提交国家自主贡献,为全球减排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3. 资金支持:绿色气候基金已累计收到近100亿美元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4. 技术合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五、存在的问题1. 减排力度不足:部分发展中国家减排承诺力度较小,全球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2. 资金支持不足: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规模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问题探究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问题探究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本问题探究作者:翦颖来源:《楚商》2016年第04期摘要:全球气候系统变暖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气候变化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应当是一部具有前瞻性且能够指导实践的法律。

本文从气候影响、政策依据、理论研究三方面阐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源起,分析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基本定位,厘清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内容设置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立法研究一、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缘起(一)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第五次报告(IPCC5)指出,气候系统的变暖是毋庸置疑的。

近百年来(1880年—2012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1.1℃,高于全球平均升温0.85℃,极端高温频现。

连续的高温使得冰川融化的速度也不断加剧,随着冰川融化量增大,海平面上升趋势愈发明显。

这对沿海城市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与土壤盐渍化等灾害发生几率将不断增加,高水位下发生的风暴潮和强降雨则极易演变成洪涝灾害。

2013年底台风“天兔”和“菲特”,对广东和浙江沿海造成重创,经济损失超过680亿元人民币。

海水温度升高导致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弱,海水酸化加剧,进而使多地珊瑚礁大面积死亡,导致大量海洋生物无家可归,濒临灭绝。

(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政策指引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该决议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决定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2010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与“全球议员和谐环境组织”联合在天津召开气候变化立法者国际论坛。

论坛的主题是“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承诺间架设桥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表示,立法者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就是促进本国国内立法,督促本国政府履行自己的承诺,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务实行动。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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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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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经济 与政 治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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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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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自人类工业化以来,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日益加剧,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各种环境保护法律,以控制环境破坏的规模。

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力度还是不足,环境保护的问题依然很严峻。

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在不同的国家,环境法律的制度和形式多样。

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而每个州也有各自的环保法规;在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很多环保法规。

法律条文的制定越来越严格,但是实际执行中,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与法律的刑罚措施和赔偿制度相关的问题最为突出。

二、刑罚措施和环境保护刑罚措施是使用最广泛的环保法律工具之一。

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不尽相同。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环境污染犯罪者可能被判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在中国,对环境污染者的刑罚措施也不断加强,但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成本高,受到调查机构与法院注意力不足的局限,执行力度仍有待提高。

刑罚措施的存在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刑罚措施在环保问题上的局限性。

例如,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环境问题往往存在已久,污染的后果也难以及时得到惩治。

三、赔偿制度和环境保护当前,环境污染对个人健康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果没有有效的赔偿制度,环境污染者很可能会通过赔偿而逃脱处罚,或者因为没有赔偿制度而不被追究。

因此,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也在加速推进中。

目前,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开审理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升。

然而,环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还需要制订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环境监管和法律风险随着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渐严格,企业和组织更容易面临环境法律风险。

如何有效地应对环境风险,成为企业和组织必须面对的挑战。

国际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与实践研究

国际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与实践研究

国际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与实践研究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加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气候变化等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良好生态环境,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实践,这些规定和实践构成了国际法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定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各国在国际上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定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首先是《里约宣言》。

1992年峰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行动计划,这些政策和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行动。

同时,里约宣言为后来国际环保法规制定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纲要》。

该纲要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可,该纲要要求各国在实践环境保护之前需要做到“预防优先”,提出了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和方法,强调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再次是《巴黎协定》。

该协定是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涉及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具体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司表示,《巴黎协定》是至今全球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旨在避免全球气候变化状况继续恶化的时间点性创举,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和战略意义,被广泛认定为拯救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保障。

此外,《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公约》、《污染跨境移民公约》等国际协议也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有效手段。

二、环境保护的国际实践除了国际法规定之外,国际社会还进行着种种环境保护的实践。

首先要提到的是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法规或行政规范。

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标准,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先进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手段。

其次是环境监管制度和环境保护机构的建立。

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环境监管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以监测和管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效果。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

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关键词: 环境保护国际法气候变化科学发展观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等严重的环境问题。

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和平发展的种种疑虑。

以1992 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 年《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在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

我国虽然暂时不用承担温室气体限排义务,但未来的履约压力日渐增强。

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实现和平发展,我国应当在国际层面和国内两个层面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我国和平发展所涉环境问题及其国际影响———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危险物质激增、资源能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在我国也陆续出现,有些领域的问题甚至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可以说,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及其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以气候变化问题最为典型。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增长,靠大量投放原材料和能源来实现。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成为世界自然资源消费大国的趋势不可阻挡。

例如,我国消耗石油资源将大幅度增加,而国内石油产量缺口日渐加大,预计2020 年我国将有60 %的原油依靠进口。

这一趋势对全球资源供给带来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如果我国延续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展道路,当我国人均汽车占有量和汽油消耗量达到美国的水平时,我国每天将消耗8 000万桶石油,而全球每天只生产6 400万桶石油。

[ 1 ] 以消耗石油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大量排放各类温室气体。

从总量上看,我国CO2 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1990 —2001 年,我国CO2 排放量净增8. 23 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 %;预计到2020 年,排放量要在2000 年的基础上增加1. 32 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 年到2001 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

论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国际法问题

论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国际法问题
民: ( 2 ) 确 定的 领土 ; ( 3 ) 政府 : ( 4 ) 与其 他 国家进 行交 往 的能 力。 ”

个要 素并 不影 响国家 的连 续性 。 因此 , 即使 图瓦卢被 淹没 , 也
图瓦卢 的政 府 、 人 民、 主 权等其 他重要 因 随后, 这四个最基本的要素作为判断国家资格的标准不断地为后 不 会影 响国家 的连续性 ,
变 化所 导致 的海 平面 上升 问题 已严 重威 胁到 一些 沿海 国家和低 果 失去领土 , 国家 主权就无 处实施 , 政 府和人 民就 无处依托 , 整个 洼 地区 的安全 , 如 图瓦卢 、 马 尔代夫 、 孟加拉 国等 国家正 面临着 领 国家将 失去存 在 的根基 。 因此 , 国家领 土是 判定 国家 资格 的一个 土 被淹 没 的危机 。 一 旦这 些 国家的领 土被 海水淹 没 , 必然 导致 国 至 关重 要的 因素 。
久 的人 口、 政 府和 主权是 构成 国际法上 的 国家所应 具备 的四个 最 在 的根基 。
基本 的要素 。这 四个 最基 本 的要 素在 国际社 会上 得 到 了广 泛 的
认可 与 支持 , 并逐 步上 升为 认定 国家 是否存 在 的必要 标准 。
1 9 3 3 年《 关于 国家权 利与 义务 的蒙得 维 的亚公 约》 第 一条 指 等 国家进 行有 关移 民 问题 的谈判 , 也从 未放弃 对其 领土 、 人 民的 出, “ 国家 作为 国家 法 的主 体应 该 具有如 下 的条件 : ( 1 ) 固定 的居 保 护 。 国 际法 学者 詹姆 斯 ・ 克劳 福德 认 为一个 国家 建立后 , 缺 失
例, 一旦 其被海 水完 全淹 没 , 那 么它 到底还 能 否被看 作是 一个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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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一)关键词:环境保护国际法气候变化科学发展观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等严重的环境问题。

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和平发展的种种疑虑。

以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在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

我国虽然暂时不用承担温室气体限排义务,但未来的履约压力日渐增强。

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实现和平发展,我国应当在国际层面和国内两个层面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我国和平发展所涉环境问题及其国际影响———以气候变化问题为例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危险物质激增、资源能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在我国也陆续出现,有些领域的问题甚至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可以说,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及其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以气候变化问题最为典型。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增长,靠大量投放原材料和能源来实现。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成为世界自然资源消费大国的趋势不可阻挡。

例如,我国消耗石油资源将大幅度增加,而国内石油产量缺口日渐加大,预计2020年我国将有60%的原油依靠进口。

这一趋势对全球资源供给带来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如果我国延续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发展道路,当我国人均汽车占有量和汽油消耗量达到美国的水平时,我国每天将消耗8000万桶石油,而全球每天只生产6400万桶石油。

1]以消耗石油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大量排放各类温室气体。

从总量上看,我国CO2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1990—2001年,我国CO2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

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CO2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2]以上事实表明,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导致了我国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对我们自己是个巨大的风险,无助于我国的和平发展,而且还可能导致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

在此背景下,某些国家不能友好或者宽容地对待我国的和平发展,也就不难理解了。

我国和平发展所涉环境问题的国际法调整1气候变化国际法的起源与发展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也是20世纪给21世纪遗留下来的最大挑战之一。

1990年,第45届联大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着手组织谈判工作。

由于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各国的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触及各国的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公约的谈判过程自始至终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和妥协。

最终,各方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

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4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

《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迄今已经有184个缔约方。

《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

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3]《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1所列缔约方(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

此后,各缔约方代表在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为“《议定书》”)。

《议定书》改变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做法,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限排义务。

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

2005年2月16日《,议定书》成为具有约束效力的国际法。

2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公约》及其《议定书》,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核心。

《公约》及其《议定书》为气候变化问题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原则和制度。

这些原则和制度集中体现以下了几个方面的特点:(1)重申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但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地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存在着“国家主权管辖事项”和“人类共同遗产”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

4]总体上,发展中国家主张各国享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它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和利用自己的自然资源和能源,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事项,本国的经济发展不应当受到温室气体限排的制约。

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摒弃发展中国家主权原则的主张,将全球气候变化宣布为“人类共同遗产”,这样国际社会就可以合法地对一国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活动进行干预了。

谈判中,经过反复磋商和妥协,各国最终一致同意使用“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commonconcernofhumankind)一词。

5]“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是国际法的新概念,是《公约》及其《议定书》在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贡献,其基本内涵是实现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与行使国家主权之间的协调。

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不同,对于处于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大气层和影响大气层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概念尊重各国的主权,并不寻求使有关资源或活动本身“公共化”或“国际化”。

6]为此,《公约》首先在序言中重申“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后,随即又强调“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7]但与此同时《,公约》也对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定。

也就是说《,公约》依然承认各国对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活动或资源依然享有主权,但由于共同关切事项对国际社会具有根本重要性,各国也同时负有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对这些活动和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这也得到国际习惯法的支持。

1992年《里约宣言》第2条原则承认“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但同时明确了与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相对应的义务———“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这项原则后来被公认为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权威表述。

《公约》秉承了这一思想,在序言中采取了与《里约宣言》第2条原则完全相同的表述,以强调各国对共同关切事项的国际义务。

(2)在气候变化及其解决的国家责任上强调实质公平。

在控制气候变化、削减CO2等温室气体的责任问题上,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气候资源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上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

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重心分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

首先,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应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这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气候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控制气候变化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况且全球变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其对发展中国家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

不过,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责任上的“平均主义”。

换句话说,发达国家富有的经济是建立在对世界能源资源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比其他国家更多消耗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观念、还是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摊补偿”原则,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削减温室气体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但在《公约》中得到了原则性的宣告,而且还在诸多条款中得到具体体现。

《公约》第4条第2款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等等。

同时《议定书》规定,各发达国家缔约方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但它们也要承担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加强科学研究、进行信息交流以及进行教育培训和公众参与等一般性的承诺。

同时,《议定书》虽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按《公约》作出新的承诺,但它仍敦促这些发展中国家“在适当的情况下和可能的范围内”制定国家方案。

可见,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承担了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只是没有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而已。

综上可见,《公约》及《议定书》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显然不应当承担与其历史和现实责任以及当前的能力不成比例的不合理义务,其责任分配体现了实质公平。

8](3)在《公约》及《议定书》履行机制上注重经济效率。

成本效益原则也是《公约》设定的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公约》第3条第3款的规定,各方在履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时,在确保实质公平的前提下,也应当注重效率。

而《议定书》提出的“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机制就是这样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灵活机制。

根据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而在国际商品社会中,权利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

9]因此,一国如果有足够的财力,可以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购买这种排放权,而减轻甚或取代本国所需采取的限排措施。

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采取限排措施,只要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所减少,全人类都可以受益。

有了这一理论前提,成本效益原则就有了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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