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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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中作用的提高,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一些地方已经就此进行专门立法,将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尽管如此,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具体来看,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投资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案例1(资料来源:《中国私营经济年鉴XX年版》,p.387。

):收购之后难经营据安徽省工商联等部门的调查,1998年9月,民营企业马鞍山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合同,海天集团以1620万元抵付1416名职工安置费收购原破产企业马鞍山橡胶厂,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复生产。

在700多名上岗职工中,绝大多数不愿成为打工仔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近300人不愿或没有上岗。

在公司通知、通告无效的情况下,自次年6月停发这些未上岗工人的工资,由此引起了少数人殴打公司领导、拦堵205国道的恶性事件。

事发后,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协调指导小组的意见,补发了上述旷工人员的工资。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

论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完善路径作者:高峰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06期摘要: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民营企业所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营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参与者,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代表的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却并没有得到体现,着关系到民营企业是否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未来民营经济的走向,通过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现状的梳理并找出相关对策,因此明确民事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仅影响着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地位;法律保护;完善路径一、引言民营企业是除国有企业以外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的总称。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但在法律中并未对“民营企业”明确定义。

因此,民营企业并非法律规定的企业类型,其内涵和外延有待考究。

民营企业伴随改革开放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力量,其发展过程饱受挫折,从不合法走向合法,目睹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随着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一系列的政府简政放权、优化税收制度的推进,中国民营企业迎来了第二个发展的黄金期。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体现了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

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指的是民营企业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民营企业享有的民事权利和遵守的民事义务两方面内容。

二、民营企业基本概念及其外延(一)民营企业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民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此节着重从经济学角度来探讨民营企业的概念。

在现代经济词典中,广义的民营企业指除国家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市场经济学中对“民营企业”的定义为:国营企业的对称。

一些国有企业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制改造成民营企业,从而打破了传统上“国有国营”的旧模式,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试论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摘要]当前,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突出,何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制度如何完善,已成为学界较为关注的话题。

文章针对民营企业定位、立法现状,制度缺陷进行分析,探讨了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融资等方面的法律完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融资一、民营企业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民营企业概念,“民营企业”提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的。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首次出现民营企业概念,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引导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此后,“民营企业”一词就在报刊中广泛出现。

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密切关注。

实际上,民营企业是人们对中国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具有经营自主性的“非政府经济”给予的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

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狭义的民营企业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二、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来看,主要包括《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没有以民营企业命名,也没有表现为一个统一的、集中的立法模式,但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资产来源、私营企业的类型、私营企业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乡村集体企业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吸收投资入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思考

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红利,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变强,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进入新时代,从国际来看,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经贸摩擦时有发生,全球经济风险不断叠加,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

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换期,处于“三期叠加”的改革攻坚期,伴随着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受到资金与市场的压力愈发强烈,于是社会上不时出现一些民营经济退场论等错误舆论,因此从新时代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角度来阐明党对民营经济是一贯支持、鼓励的,并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其高质量发展。

一、新时代民营经济政策的赓续性1934年,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营事业这三方面组成的。

”“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之外,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

”1949年4月毛泽东指出我们的经济政策概括为“四面八方”,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同年9月,《共同纲领》中指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1950年春,毛泽东提到“不看僧面看佛面”,目前发展私营工商业,与其说对资本家有利,不如说对工人有利,对人民有利。

同年12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推进私营企业的发展。

1951年底到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一些私营工商业的问题,党对私营经济政策开始限制。

1953年三大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私营经济基本消亡。

1958年的“大跃进”政策以及文革时期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运动,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停滞。

1978年改革开放,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十二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个体经济为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对个体经济予以肯定。

1987年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次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标 签】个体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5﹞3号【发文日期】2005-02-19【实施时间】2005-0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网上形考(任务一至四)试题及答案说明: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0日,适用于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学员国开平台网上形考;同时资料也是期末纸质考试的必备资料。

形考任务一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

[答案]对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答案]对3.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答案]错4.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答案]错5.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答案]错6.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答案]错7.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答案]错8.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答案]对9.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答案]对10.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答案]错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试述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现实局限性和完善建议

试述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现实局限性和完善建议

试述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现实局限性和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全球化模式的逐渐运行,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承担着更为严峻的竞争压力。

面对这一变化,企业大胆改革,一方面积极完善自己的经济运行模式,寻求转型;另一方面重视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不断提升其地位并且适当地扩大其职能权限。

法务工作机制得到完善,既能帮助企业努力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浪潮,又能帮助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务制度;局限性;完善建议引言企业法务亦称公司内部律师,是企业法务制度的执行者,企业法治的实现者,本质职能是沟通政府规制与公司自治,实现企业合法合规地获得最大利益。

从组织架构上看,企业法务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具有广泛性、时效性、预防性。

广泛性是指企业法务的职能范围贯穿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企业运营的每个环节,包括事前监督防控和事后补救。

1新常态背景下企业法务管理改进路径1.1重视立卷归档的重要性当前社会环境下,信息技术发展速度极快,因此更需要重视相关卷宗的立卷归档。

立卷工作不但应涵盖实物卷宗,而且还包含电子版档案,应保证可供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查询,如果法律事务复杂性较强,应重视收集同类型的案卷,给予不同具体事件一定参考价值。

有关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在受理事务之后,应当设置电子卷和实物卷,基于档案性质的不同,在分类上体现出差异。

1.2企业应当重视法务培训工作的落实对企业而言,应当重视培训法务人员的相关工作,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素养,强化法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

基于此,法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加强自身的学习。

企业也需要拓宽培训渠道,聘请业内翘楚到企业讲课或交流,提高法律培训的相关质量,实现解决问题效率的提升。

如果仍存需要讨论的问题,应当统一组织讨论,强化企业的立法。

2我国企业法务制度的现实局限性2.1企业法务制度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法务制度决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效果。

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认识及保护,有一个不断发展并逐渐深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这与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性质的认识逐渐成熟,是密不可分的。

回顾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历史及其发展,有助于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对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的认识,从而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战略。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这一时期从1949年开始,至1954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的政策,是允许其存在并鼓励其发展。

这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都有明确宣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0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这就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并对它采取“鼓励”和“发展”的方针。

《共同纲领》第31条还规定:“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不过,在实践中,私营工业经济的产值在全国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49年的63%急剧下降到1952年的39%。

这说明,从1949年起私营经济并未真正受到鼓励和扶持。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把我国经济按所有制的不同划分为4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

在提法上,取消了“私营经济”的概念,而使用“个体劳动者”经济和“资本家”经济,其实质仍然是个体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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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
“三分天下有其一”,当前的形势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

一切如同马斯洛搭好的5级台阶,度过了生存大关隘的中国民营企业关于安全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一切又是一个悖论:安全常常与弱者相联,而中国的民企长大了,为什么反倒觉得自己并不安全?我们认为,国家实际上规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从政策上来讲
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明确发文,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7年,党的十三大表明,“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更快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从宪法上来讲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一修改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从原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地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已经作为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同等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根据宪法这一精神,相应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在99年6月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已明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和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实际,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

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第二次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于1995年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次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明确的刑法保护,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物、资金,构成特定职务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损害本单位利益,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保护和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非公有制经济,这以后在我国有了进一步发展,规模更大,
效益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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