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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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作者:崔华洁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2期摘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对相关商品质量的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

现代商业社会,商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商业名称作为商主体的重要标志,在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商品名称的保护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名称权的冲突和侵权问题。

关键词:商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俗称的商业名称,在日本、台湾等地区被称为“商号”,但其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还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实即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划)。

商业名称是商主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包括符号性、唯一性、营业性、财产性、公示性等。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的取得方式,必须要经过登记注册然后公示之后才能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企业使用同一名称而造成混乱,否则就不会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当名称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例如盗用),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用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商业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和第29条也做出这方面的规定。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商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有着类似的性质,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所生之权,因而都应受到人格的保护。

一旦商业名称被登记注册之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是专用的,具有排他性,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这样的效力。

理论上,商业名称权具有一种绝对权的性质,但它在学术上产生了三种分支,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中说。

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用以对自己表彰的名称,具有排他性会因为是否登记注册而有所差别,与财产权无关。

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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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一、法理学1。

全球化与中国法律变革2。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3.论法律信仰的培养4.论西方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等)5.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7.论我国法律监督8.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论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10.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11.论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12.论传统法律资源与法制现代化之关系1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4.法律程序的意义15.论法律移植16.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17.纠纷的解决原理18.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9.法与利益20.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21.论部门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的价值22.现代法的人文困境及其出路23.论法治的文化基础2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25.论程序正义26.论法律解释27.文学作品的法理学28.论沉默权29.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30公民权利与迁徙自由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二、法律史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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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情理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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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12.传统诉讼文化在当代构建和谐司法环境中的作用研究13。

满族传统法文化探析14。

论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15.论中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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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当代内涵18.中国亲属制度传统与罗马法比较研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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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传播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一)宪法学1.论我国宪法性法律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宪法功能的再认识6.宪政的中国语境7.人权原则之当代演进8.宪法司法化研究9.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0.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初探11.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12.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研究13.论大学生的宪法权利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论新闻自由的权限16.安乐死与宪法权利研究17.论户籍改革制度与迁徙自由18.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19.论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20.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依法补偿21.宪政视野下的农村城市化问题22.乙肝患者生存权的宪法保护(疾病与平等:从乙肝歧视案谈起)23.论农民工的宪法权利保护24.论公民的住房权25.论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6.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7.论孙中山的宪政思想28.论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29.西方国家宪法保障制度比较研究30.弹劾制比较研究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三、宪法与行政法学(二)行政法学1。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重复。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良影响。

3.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尊重历史文化传统。

4.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国家名称、外国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武装部队名称和其他类似名称。

5. 不得包含或者模糊使用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名称,以避免误导和混淆。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程序如下:1. 企业申请公司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未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予以核准。

2. 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申请如下:1.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需变更公司名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企业经营状况报告、经批准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名称的注销申请如下:1. 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提交解散决议、终止经营事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名称登记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现对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进行如下规范和规定:第一条公司名称的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名称登记。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的立法 所 效仿 。
例》 《 及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 定》 。如 《 等 民法 通 则》 9 第 9条第 2 款规 定 了法人 、 体工 商户 、 个 个人 合伙 享有 名 称权 。第 10 规 2条 定, 法人 的名称权 受 到侵 害 的, 权要 求 停止 侵害 , 复名誉 , 有 恢 消 除影 响 , 赔礼 道歉 , 可 以要求 赔偿 损 失 。 企 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实 并 《 施办 法》 3条规 定 , 第 企业 自成 立之 曰起 享有 名 称权 。2 0 年 修 05
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必须进一 步完善 商业名称权 的立法 保护 , 极加 商 法 典》 3 条 规定 , 积 第 7 如果 未经 他人 允许 使用 他 人商 号 , 成 商 造
强 对商 业名称 侵权 的法律 规制 。

号所有 权人 权利 遭受侵 犯 , 商号 所有权 人可 以请 求停 止侵 害 以及 赔偿 损 失。 14 年 的 《 大利 民法 典》 92 意 则将 商 号权 明确 为 知识 产
于 他人 特征 而使 用 的名 称 。 是商 主体 从事 营业 及其 他社 会活 动 0 的基本 人 格标 识 。近 代 意义 上 的商业 名 称初 始 于 中世 纪 地 中海 沿 岸 的商业 组织 , 人们 将几 个合 伙 人或 股东 的姓 联合 在一起 , 商 组 成新 的商业 名称 。 19 年 的 《 74 普鲁 士普 通法 》 10 和 87年 《 国 法 商 法典 》 开始 确 立 了商业 名称 制 度 , 并为德 国商法 典和 其他 国家
容 上 的双 重性 。商业 名 称权 是 一种 兼具 人格 权 和财 产权 属性 的
混 合 性权 利 。 首先 , 业名称 作 为经 营主 体 的一种 表达 符 号 , 。 商 始 的 公司 名称 受法 律保 护 。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叫什么名字,⼀旦确定之后其实是可以⾏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旦企业发现⾃⼰的名称被其他的企业冒⽤、盗⽤的时候,可以⾏驶权利来维护权益。

那么,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改变⾃⼰的名称,并排除他⼈⾮法⼲涉、盗⽤或冒⽤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第⼀,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6条第5款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的⾓度对公司名称进⾏规定,但极为简略。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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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赵亚丽河南工商电大[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权的概念区分,探讨公司名称权的性质,并分析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及利用,对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提出意见。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它具有地域性、无时间性、公开性和可以转让等特征。

公司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等几个方面。

在其法律性质上具有争议,主要有姓名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等几种观点,作者比较同意双重性质说。

公司名称权的利用主要有公司名称权的转让、许可和继承。

在公司名称权的转让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并转让;二是单独转让。

而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

公司名称权的许可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为许可使用,另一种为许可注册。

对于公司名称权能否继承,国外分歧较大。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名称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法律应对公司名称权作更严格的规范。

既从实体法上规定,又要从程序法上来规定,形成较为严格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权法律保护一、公司名称及公司名称权1、公司名称权的由来公司的名称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

因此,掌握公司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正确地使用公司名称,开展有效的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名称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大约是在中世纪,公司在意大利沿海都市兴起并在后半叶迅速发展,公司的商号广泛应用,但仍未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予以保护。

在近代民事立法中,各国法律开始对公司名称权予以重视并采取私法方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在英美国家,名称与姓名为同一概念,确认姓名权,即确认名称权。

在我国立法者看来,名称与姓名是两个概念。

名称权与姓名权不能混同。

我国民法通则将姓名权与名称权区别开了。

前者由自然人享有,按照我国的习惯,自然人的姓名是由姓和名两部分构成的;后者由自然人之外的组织享有,这些组织无所谓姓和名问题,只有名称。

因此,公司的名称权在称谓上不同于自然人的姓名权。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在我国来自于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规定》)。

该法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通篇以企业名称为对象,在第30条将之参照准用于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作法。

[1]《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可享有名称权。

2、概念的界定所谓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具备合法有效的名称是公司得以成为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各国公司法律都对公司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中。

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将公司名称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列入保护范围,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司名称权具有地域性,它只在注册所在范围内有效,并且在本国范围内,它的法律效力也不是遍及全国,而只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2)公司名称权没有时间性限制。

这是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明显差别,只要公司存在,公司名称权必依附于公司而存在。

(3)公司名称权具有公开性,即在公司创立、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时必须经过登记和公告,未经登记和公告的公司名称权不得对抗第三方,也不具有排它性质。

(4)名称权可以转让,公司名称是一项无形财产,因此可以作为财产出售,转让方可以通过转让公司名称而获得转让费。

当然,公司转让其名称须依法进行。

二、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尽管对公司名称权性质的争论很多,但有关公司名称权的内容的看法却又有共同之处。

一般认为公司名称权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

1、名称设定权。

公司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对于公司名称的设定,世界各国立法并不相同,有真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分。

所谓真实主义是指公司选定的名称必须与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均不予以承认,且不得转让或继承。

所谓自由主义,是指可以自由选择公司名称而不论该名称是否与营业内容相一致。

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名称立法应属真实主义,采真实主义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

我国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均享有名称权,若以商业名称权概括,则其中企业法人享有企业名称权,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商事主体也享有商业名称权,其有关规定参照于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

[1]2、名称专用权。

公司对其名称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方式移转,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公司的名称权专属于特定的公司享有,未经合法方式取得,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公司名称权的干涉、盗用和冒用。

公司名称依法经过登记后,在一定范围内只有该公司能够使用该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司名称经依法登记,在登记的区域内,他人不得再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者,为侵害公司名称权。

公司名称的独占使用,限于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的性质。

按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必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才能使用,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1]这就意味着公司名称权的获得,不仅要履行程序上的登记造册手续,还必须要使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方可有效享用。

公司名称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排除统一或者类似名称登记和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2]排除登记和排除不正当使用时公司名称专用权中不可分离的权能。

3、名称变更权。

公司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可以全部变更,也可以部分变更。

但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的变更须依公司意志进行,他人不得强制干预。

4、公司名称利用权。

公司名称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而可以利用。

公司名称代表了公司,透过公司名称可以看到公司形象、信誉和精神,看到公司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个良好的知名公司名称,对公司而言,无疑是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他能为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并最终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

名称权人可以将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从而使对方取得名称权。

公司的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价格,可以依法转让。

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企业法人取得和维护法人人格的必要条件,是表明企业的主体性并对企业不可或缺的权利。

至于企业法人名称权具有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正是其企业法人营利性的必然产物及其反映,构成了它的特色并与自然人的姓名权区别开来,不能以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人格权属性。

在此,名称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其市场价值和可转让性则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三、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公司的名称具有下列法律意义: (1)使公司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

公司名称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能够将此公司与彼公司区别开来,便于公司对外从事交往。

(2)表明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以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名称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佯,以及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在其名称中也有其相应的标志,人们在与公司交往时可以据此明了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据此决定是否与公司从事交往,以维护交易安全。

(3)表明公司地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的名称应冠以其住所地的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公司名称知悉公司的所在地,既便于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又便于其起诉和应诉。

名称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准确认识其制度内涵的前提,也是正确处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发生冲突的关键,也正因由此重大意义,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在事项之中。

[3]关于名称权的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列为人身权之一种,但又规定了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遂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原则有所抵触。

抵触的直接结果是对名称权的性质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学术上对名称权的认识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姓名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等几种[4]。

1、姓名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在性质上与公民的姓名权无异。

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姓名权”称为“名称权”。

[5]民法通则120条的排列也鲜明地表达了这一立法态度。

姓名与人格不可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叫姓名权,公司叫名称权。

我国台湾学者大都主张,将公司的名称权解释为姓名权。

根据民法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方式保护公司的名称,对被害人较为有利。

2、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是法人固有的、专属的、必备的人格利益,它所具有的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不过是其具体内容的附属性质。

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具有显然的人格权性质。

3、财产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征,它是一项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出卖、继承以及作其它处分的财产”。

它本身是一个经济体,必须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存在,为财产而生存。

公司名称仅是公司的标志而不是公司人格的标志。

因此,公司名称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

公司名称权代表着其所有人的商誉,可带来商业利益,并可以作为转让与继承的客体,因此公司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4、知识产权说。

有的学者认为广义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号权,但此处的商号指的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体的企业名称(厂商名称)[6]。

对于知识产权是否仅仅是财产权或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因素,我国学者仍存在分歧。

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中主要是财产权,而一般所指的名称权中主要是人身权。

有的观点认为,公司名称权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它具有专有性,因登记、受让或继承取得,具有地域性,在内国与辖区内具排他性;具一定时间性。

因而公司就其登记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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