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合集下载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作者:————————————————————————————————日期: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禄,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诉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FM100.8)《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原告法定名称“云南医学科学院”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系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9月7日,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被告侵权证据确凿。

9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9月20日,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事儿可太不地道啦!咱就来说说如果要起诉这种事儿,那案由得咋整。

一、啥是假冒他人生产厂家呢?这就好比啊,你辛辛苦苦开了个小厂,研究出了特别棒的产品,结果有个坏家伙,偷偷摸摸地用你的厂名,生产一些质量可能不咋地的东西。

这对消费者来说,那就是欺骗呀。

消费者本来是冲着你的好口碑来的,结果买到了假冒的,肯定觉得被坑了。

对于正牌的生产厂家来说,那更是气人,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被别人偷偷抱走还乱给打扮一样。

这可能涉及到盗用厂名、冒用商标、模仿产品包装之类的行为。

比如说,有个小作坊,看到一个知名的食品厂很火,就把自己生产的三无食品包装成那个知名厂家的样子,从外观上看几乎一模一样,这就是典型的假冒他人生产厂家的行为。

二、为啥要起诉呢?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声誉,可不能就这么被人践踏呀。

起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面,这是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你想啊,如果假冒的产品在市场上横行,那正牌产品的销量肯定会受影响。

本来该自己赚的钱,都被那些冒牌货给抢走了。

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要是任由假冒的生产厂家存在,消费者可能会越来越不信任这个品牌,最后大家都不买了,那整个市场就乱套了。

而且,这也是一种对自己心血的捍卫。

自己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造一个生产厂家的形象,可不能让别人不劳而获地享受成果。

三、起诉案由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1. 商标侵权方面。

如果假冒者使用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起诉点。

商标就像是生产厂家的脸,是独一无二的标识。

比如说,可口可乐的商标,全世界都认识。

要是有个小厂弄个特别像可口可乐商标的标志,那肯定不行啊。

从这个角度起诉,就得收集好假冒商标的证据,像产品的照片、包装对比之类的。

2. 不正当竞争方面。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它扰乱了市场秩序,让那些诚实守信的厂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有的假冒厂家以低价倾销假冒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低就买了,却不知道是假的。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

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

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1. 引言中小企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企业的名称是其重要的标识和资产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中小企业的名称权遭受了越来越多的侵犯。

因此,本文将对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 中小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与意义中小企业名称权是指中小企业拥有和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在市场中宣传、区分和推广自己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

中小企业的名称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还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当前存在的问题3.1 侵权行为频发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存在通过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抄袭商标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侵权给中小企业的名称权造成了严重危害。

3.2 法律保护不完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中小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我国的关于中小企业名称权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在名称侵权纠纷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给中小企业申请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3 意识不足许多中小企业对于名称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名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策略。

在业务运作、商标注册等方面存在盲目和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在名称权保护方面存在被动和漏洞。

4. 加强中小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建议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下是几点建议:4.1 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中小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应对措施。

4.2 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和组织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对中小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公正审判,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判断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的品牌形象变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象征,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近似,成为了一个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名称简称近似指的是在企业名称中,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简称使用。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

因此,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的判断标准需要明确。

首先,判断标准之一是名称近似程度。

企业名称的近似程度是判断是否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两个企业的名称在字母、发音和形式上非常相似,很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是同一家企业或者有某种合作关系。

因此,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其近似程度较高,就应该认定为违规行为。

其次,判断标准之二是行业相似性。

如果两个企业从事的是同一行业,那么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的可能性就较大。

因为在同一行业中,企业的名称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希望在市场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而且两个企业又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就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

再次,判断标准之三是消费者认知程度。

如果消费者一般很难分辨两个企业的名称,容易产生混淆,就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

因为企业的名称是其品牌形象的一部分,消费者对于企业名称形成了一定的认知,一旦发现某家企业的名称与其他企业非常相似,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因此,如果两个企业的名称细微差异很容易被消费者忽视,就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

最后,判断标准之四是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核心业务。

如果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非常接近或者重叠,并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近似,那么很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现实中,公民有自己的姓名权,而对应到企业法人的话,则就不能称之为姓名权了而属于▲名称权。

可以说企业的名称也是很值钱的,因此经常发生一些侵权事件。

那现实中,常见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呢?小编马上在下文
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
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

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于企业来讲,就需要提早对这样的行为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名称受到侵犯,从而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当然这也是有利于企业品牌保
护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