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归纳整理)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的材料第一篇: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办证应提供的材料一、民政部门:《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
三、消防部门:消防检测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证明。
四、食药监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卫生部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书》、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所有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育部门:依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递交相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申办机构名称;2.办学地址;3.办学目的;4.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5.办学设想、开办专业、业务范围、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发展前景。
6.办学条件,即教师、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7.内部管理体制,即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8.经费来源与使用。
)经辖区中心校签署意见盖章后附上法定代表人和拟任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接受专业培训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平面图等提交到县教育局职成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
(三)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接受专业培训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单、验资报告、购买教学设备设施票据证明等)。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六)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用合同,办学场地平面图。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篇: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密云县民办学校管理文件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印签。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最新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汇总资料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筹建报告;(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开办报告;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
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审批机关:我谨代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筹设/正式设立(以下简称“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理由1. 响应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为提高我国公民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 满足社会对多样化教育需求,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3. 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激发教育创新活力。
二、举办者概况1. 举办者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2. 举办者地址:申请人住址/申请人单位地址3. 举办者性质: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个人4. 举办者简介:申请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从业经历、资产状况等。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1. 学校名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名称应符合规范,体现学校特色。
2. 办学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确保办学场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培养目标1. 培养学生具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
2. 培养学生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培养学生具备国际视野,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
五、办学规模1. 办学层次:根据学校性质和办学内容,确定办学层次,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 办学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1. 层次:根据学校性质和办学内容,确定办学层次,如全日制、业余等。
2. 形式: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形式,如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1. 招生范围:根据学校所在地及办学特点,确定招生范围,如本市、全省等。
2. 招生对象:根据办学层次和课程设置,确定招生对象,如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等。
八、办学条件1. 师资力量: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背景的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开办应交材料

11、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园)章程
12、学校(幼儿园)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办学风险金缴交证明或单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14、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平面图,各活动室、功能室和睡室的布局图
15、合作办学的到市公证处公证并提交公证书
5、校(园)舍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6、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7、校车行驶证年审合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退还原件
8、东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9、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资件后盖章,经办人签名)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应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备注
1、举办者申请开办请示(一式两份),落款处举办者亲笔签名,按指模
2、镇(街)宣教办请示(一式两份),落款处教办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3、规划证明或规划许可证(筹办时已交的,开办时免交)
4、校(园)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建设局备案凭证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一、经营权及学校管理权转让证明文件:
1.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方案;
2.《学校设置许可证》;
3.《学校管理权转让书》;
4.《学校经营权转让书》;
5.《学校名称变更备案表》;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材料:
1.《学校参照培训机构政务服务登记表》;
2.《学校的章程原件》;
3.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文件;
4.主管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民办学校登记证》及《民办学校校码表》;
5.《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事项备案表》;
6.《民办学校从业人员备案表》;
7.《民办学校特别事项备案表》;
三、学校办学材料:
1.《学校课程设置与教学大纲》;
2.《学校教室设备及师资力量备案表》;
3.《学校办学合同》;
4.《民办学校设置备案表》;
5.《民办学校课程备案表》;
6.《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7.《学校经费报销及管理材料》;
8.学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文件;
四、其他材料:
1.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高校毕业班招生审批报告;。
民办学校设立提交材料清单

(民办学校设立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3.股东决定(1个股东)/股东决议(2个股东及以上)
4.董事会议决议
5.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8.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9.公司章程(注:标题使用宋体二号,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并加入页码)
10.实名验证截图(公司所有任职人员及股东)
(第二联由审批部门留存)
(一人出资的有限公司需要资料)
:(名称或姓名)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名称核准该通知书
4.股东会议决定
5.任职证明、董事会决议
9.股东及任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承诺书
11.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2.提供董事会成员里要有二个人的执业教师许可证复印件,而且附情况说明(内容要写明这二人具有五年教学经验)
13.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7.承诺书
8.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9.公司章程(注:标题使用宋体二号,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并加入页码)
签收:(公章)
年月日。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

具备办学 条件,达 到设置标 准,直接 申请正式 设立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 否准予筹设决定
不准予筹设 准予筹设
向申请人发筹设批准书
向申请人发不准予筹设决定书
具备条件,申请 正式设立
申请人按照审批权限向教育行 政部门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需提交的材料: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筹设 批准书(未经筹设的不需要此项);4.筹设情况报告(未经筹设的不 需要此项);5.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经筹设的不再提供);6.学校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经筹设的不再提供);7.学校 章程;8.首届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 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9.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10.验资报告;11.校长、教 师、财会人员资质证明;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消防安全 意见书;14.学校管理制度汇编;15.联合办学协议(非通用);16.建 筑安全意见书(非通用);17.餐饮服务许可证(非通用);18.卫生 许可证(非通用)。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设 立评议委员会进行申报材料审 阅、现场考察
提出评议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 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
不准予许可
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 续,发放办学许可证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需提交的材料:1.公司登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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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交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老师名册表样)
补充说明:
1、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2、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4、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5、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