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大全、张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4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审理法官】崔航微马常有刘泽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大全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大全张文清【当事人-公司】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会晓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魏广秧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会晓魏广秧【代理律所】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大全【被告】张文清;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张大全在涉案工程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而向张文清、承佳公司、银建公司及中建二局主张赔偿引起纠纷。
由于张文清与银建公司签订有《施工班组承包协议书》,张文清系涉案工程水电安装施工班组长,张大全系由张文清直接雇佣从事水电安装工程,同时由于张文清作为雇主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张文清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张大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徐菊、梁仕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菊、梁仕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2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芳王子超高红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菊;梁仕泽;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徐菊梁仕泽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菊梁仕泽【当事人-公司】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昝云波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昝云波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陈仲春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昝云波陈仲春【代理律所】山东洛信律师事务所山东宏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徐菊;梁仕泽【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系证据原件,能够证明徐菊与刘锦程、刘一鹤系母子关系,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梁仕泽主张将外架工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刘虎施工,刘虎雇佣了徐菊,刘虎与徐菊形成雇佣关系,但是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审中徐菊并未提交刘茂毕的工资收入,不能证明刘茂毕系从事的何种工作,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时间、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徐菊支付鉴定费800元;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徐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徐菊支付鉴定费1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仕泽主张将外架工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刘虎施工,刘虎雇佣了徐菊,刘虎与徐菊形成雇佣关系,但是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吴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某沈某【代理律所】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消除危险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及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上诉人将酒精罐安放在厨房操作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并对安装的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测维护的措施,对酒精罐渗漏造成火灾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赵某在现场存在明火的情况下,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适当,上诉人所提“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义务,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上诉人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粤51民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李照雄陈燕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德富;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当事人】曾德富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当事人-个人】曾德富王国才【当事人-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代理律师/律所】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陈健涛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陈婉莹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焕智谢雪仰林慕清陈健涛陈婉莹【代理律所】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广东祥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德富【被告】王国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20:11曾德富、王国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终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智,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仰,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清,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潮州项目部,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大新乡村外环北路潮州碧桂园对面蔡汉坤厂房F幢首层101-104号房。
张国友、郭井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友、郭井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纪曼丽姜海宽【审理法官】刘应红纪曼丽姜海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当事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当事人-个人】张国友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代理律师/律所】廉静怡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刘昱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廉静怡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刘昱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廉静怡刘昱【代理律所】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友【被告】郭井山;刘凤书;郭振天;郭振华;朱井龙【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对郭爱国死亡不承担责任或查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一节,经查,郭爱国尸体已经火化,不存在进行尸检的客观条件。
【权责关键词】直接证据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对郭爱国死亡不承担责任或查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一节,经查,郭爱国尸体已经火化,不存在进行尸检的客观条件。
郭爱国住院病历为颈椎骨折(6、7),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爱国死亡与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一审法院从病历记载诊疗经过、郭爱国伤情分析,不排除郭爱国摔伤系造成其死亡诱因,进而酌情确认张国友对事故合理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符合判断逻辑,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兴伟与秦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兴伟与秦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4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某乙秦某某李某甲【当事人-公司】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尚言义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尚言义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尚言义刁晓刚【代理律所】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济南安然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某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秦某某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受李某乙雇佣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客观情况。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某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秦某某陈述及其他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某系受李某乙雇佣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客观情况。
李某乙主张其与秦某某一起受雇佣于华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秦某某在工作中没有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防护装置,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令秦某某自身应承担30%过错责任,李某乙承担7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无证据证实安然公司及李某乙具有安装水电暖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华厦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李某乙,华厦公司、安然公司、李某甲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华厦公司、安然公司、李某甲与李某乙对秦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周伟、柳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柳德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徐艳丽【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徐艳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伟;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伟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伟柳德春【当事人-公司】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周婷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周婷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解德群周婷【代理律所】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伟【被告】柳德春;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1〕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二、柳德春在本起事故中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本案应否追加李天龙为被告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1〕临鉴字第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二、柳德春在本起事故中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本案应否追加李天龙为被告参加诉讼。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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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案例网: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有过错第三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雇主能否请求法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定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如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赋予雇员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且未禁止其同时起诉雇主和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中法不禁止即为允许。
此类案件中,雇员为确保能最终得到赔偿款项,往往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雇主为减轻己方责任,往往也积极要求一并确定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有过错第三人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则往往不同意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认己方责任份额。
虽然该类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关系——但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且目的相同,均是对伤亡结果进行损害赔偿;且法律并不禁止雇员同时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并确认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如前所述,应为法不禁止的权利,一并处理不仅能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和法院出现不尽一致的多个判决,同时也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司法效率最大化,应当受到支持。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农民初字第3218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日期:2016-01-15 主审法官:马宝海关键词雇佣关系;第三人案情摘要李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为张某开铲车,每月工资3500元,日工资月结算。
2015年7月6日李某所开的铲车轮胎损坏,张某要更换轮胎,2015年7月8日,张某与第三人刘某到物流取了轮胎后,由刘某带着轮胎去铲车所在位置刘家粮库,刘某没有自己去而是派了自己修理部的修理工云某某去修车,因云某某不知道铲车位置,由李某联系云某某,与云某某分别开自己的车共同去刘家粮库修理铲车轮胎,在修理过程中,云某某到车后支千斤顶的时候,李某搬动了螺丝已经松开的右前轮胎,轮胎倒下砸到李某的右腿上,导致李某受伤,云某某将李某送到农安县宝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小腿皮肤重度碾挫伤,共花医疗费8526.69元,在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剩余2498.69元未予报销,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李某此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需4人民币四千元;3、李某此次外伤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每日营养费可参照住院伙食费计算。
在庭审中李某选择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张某申请追加第
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利于纠纷彻底解决,认为第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就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刘某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40%的责任由原告李某自负。
裁判要点本案中刘某承揽了为张某修理轮胎的工作,在修车过程中帮助修车的李某被轮胎砸伤,虽其雇佣的修理工云某某称未让李某帮忙,但是也未加提醒注意或者阻止,导致李某损害的结果发生,修理工亦存在过错,对此损害结果刘某作为修理工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效文书李泽润与张敬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始案例: 编辑案例: 2 1 6 注: 编辑案例是经过编辑人员调整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