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方便设备生产厂家申办设备使用许可证,规范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请程序。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分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
二、申办条件(一)下列情况设备应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1.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未使用过的新型号设备;2.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但投产使用经历不足二年的设备;3.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二年以上,但同一型号的设备不足三台(套);4. 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投产使用三台(套)以上,但近三年内未签订同一型号供货合同的设备。
(二)设备生产厂家已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在国内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可申办使用许可证。
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后6个月内,国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领域已使用三台(套)以上,投产使用时间超过二年,且近三年内有同一型号设备投产使用经历的生产厂家可直接申办该型号设备使用许可证。
三、临时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 设备生产厂家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签字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 设备生产厂家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以及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3. 证明企业信誉的其它材料;4. 设备生产厂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5. 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以及设备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6. 设备生产厂家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标准;7.《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相关技术附件,包括设备配置、详细技术指标和软件功能描述;8. 设备的技术手册和操作使用说明书;9. 设备技术指标和功能的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报告;10.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质量保障的措施;11.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二)申请受理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完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民航正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编号:AP-86-TM-2014-001 2014年5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实施,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监督管理。
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完成。
第四条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校验的申请和安排、飞行校验准备、飞行校验实施、飞行校验结果管理、飞行校验结果评估。
第五条飞行校验按种类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第二章飞行校验的申请和安排第一节投产校验的申请和安排第六条新建、迁建、更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备安装调试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二)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三)需报批台址的,设备台址已经批复;(四)需指配频率和呼号的,设备频率和呼号已经批复;(五)设备场地环境已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范进行处理与保护,涉台飞行程序已经批准;(六)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飞行区已经验收合格,机场飞行程序和使用细则已经批准,气象设备已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开放使用。
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发展现状

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发展现状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Civil Aviation Radio Communication Navigation Surveillance System,简称CNS)是现代航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确保航空交通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该系统涵盖了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监视三个方面,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提供了全天候全球性的航空交通服务。
在无线电通信方面,CNS系统利用无线电波传输语音和数据信息,实现地面和空中之间的通信。
通信设备包括地面通信设备(地面导航无线电台、航空通信单元等)和飞机通信设备(机载导航无线电台、通信设备等),通过VHF(超高频)、HF(高频)和SATCOM (卫星通信)等频段进行通信。
这些设备不仅提供了飞行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之间的双向通话和消息传递,而且还能实现与地面交通管制系统之间的联络。
在导航方面,CNS系统利用导航设备和技术,提供准确的空中定位和导航服务。
导航设备包括地面导航设备(如雷达、无线电导航台、全球定位系统等)和飞机导航设备(如地面接收器、飞行管理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等)。
通过这些设备,飞行员可以获得飞行航路、航段和航线的信息,并得到精确的定位和导航指引。
在监视方面,CNS系统利用监视设备和技术,实现对空中交通的实时监视和管理。
监视设备包括地面监视雷达和航空器上的监视设备(如雷达反射器等)。
通过地面监视雷达,航空交通管制员可以实时监测航空器的位置、速度和高度等参数,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流畅。
CNS系统还可以通过航空器上的监视设备,向地面监视雷达提供相关数据,实现空中交通的双向监视。
目前,CNS系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使得CNS系统在功能和性能上得到了不断提升。
在无线电通信方面,数字通信技术的应用使得通信质量更加稳定可靠,同时实现了信号的压缩和传输效率的提高。
在导航方面,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的发展和应用,使得航空器的定位和导航更加精确和可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
临时使用许
25 公司
服务系统
AVITIS-DATIS-3000 可证
2013.8.28 L-C-ATIS-(ADCC/AVITIS-DATIS-3000)-ADCC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导航
序 设备厂家
9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0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1 Indra Navia AS 12 Indra Navia AS 13 THALES ITALIA S.p.A.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4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6.29 2013.6.29 2017.7.5
2013.12.14
2013.7.29 2013.6.29 2012.11.23 2017.7.5
D100
17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GK415
18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460
19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560
北京东进记录科技有限
20 公司
自动转报系统
DCTT2000
上海宏光经济信息发展
21 中心青岛电子技术部
自动转报系统
ZB-16/64D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

信息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IB-TM-2015-005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5日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供配电配置指导材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供配电系统和设备电源接入的相关技术工作,制定本指导材料。
1.2 适用范围本指导材料适用于空管系统和地方机场运行保障单位的管制中心(包括区域管制中心、终端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等)、航管楼、塔台、雷达站、VHF遥控台、导航台等设施相关供配电和电源接入的工程建设与运行保障。
1.3 编写依据《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5TM-R1)《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规范》(MH/T4005-1997)《民用航空导航台站建设指导材料》(IB-TM-2010-0004)2 定义及要求2.1供电系统供电系统通常包括高压、低压供电系统。
高压供电系统一般包括高压配电和降压变压器等设备。
低压供电系统一般包括低压开关柜、配电柜,以及与之相连接的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直流供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组等设备。
2.2 供电负荷保障等级2.2.1 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负荷保障等级分为空管一级供电保障和空管二级供电保障。
2.2.2 空管一级供电保障是指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分别引入一路供电专线(该市电进线在前一级变电站为不同的线路),每一路供电容量均需满足台站所有负荷需求,且留有冗余。
处于机场地区的设备台站一般采用空管一级供电,并由机场地区的变电站供电。
2.2.3 空管二级供电保障是指从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路,该稳定可靠的电源可从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的稳定可靠的供电环网引接,该路供电容量均需满足台站所有负荷需求,且留有冗余。
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发展现状

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发展现状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系统(以下简称CNS)是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监视三大要素,是保障航空安全和提升飞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
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CNS系统也在不断升级和发展。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介绍CNS系统的发展现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无线电通信无线电通信是飞机与地面控制中心、其他飞机以及地面设施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
目前,民航领域最常用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是VHF通信系统和HF通信系统。
VHF通信系统主要用于近距离通信,而HF通信系统则用于远距离通信。
目前,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化: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线电通信系统也在向数字化方向迈进。
传统的模拟通信系统已经逐渐被数字通信系统所取代。
数字通信系统具有抗干扰能力强、通信质量高、信息传输效率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航空运输的需求。
2. 宽带化:随着航班数据需求的增加,航空业对宽带通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目前,一些航空公司已经在飞机上安装了卫星通信系统,实现了飞机上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极大提升了乘客的舒适度和飞行效率。
3. 自适应:无线电通信系统还在不断向自适应技术方向发展,即根据通信环境的变化自动调整通信参数,以保证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将极大地提升通信系统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导航导航系统是飞行员确定飞机位置、航向和高度的关键设备。
民用航空导航系统主要包括了惯性导航系统、全球定位系统(GPS)、雷达导航系统等。
1. 卫星导航系统:GPS作为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代表,已经成为航空领域最主要的导航手段之一。
它可以为飞机提供高精度的位置、速度和时间信息,大大提升了飞机的飞行精度和安全性。
未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还将继续扩展,并不断提升导航服务的可靠性和覆盖范围。
2.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近年来,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重要一员。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设施设备的设置与撤销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相 关规定,配置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备在规定使 用周期内正常运行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和导航 台(站)场地设置规范要求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工作由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选址报告 •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台(站)选址报告。 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 部门备案 撤销流程?
4.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5-R1)
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87-R1)
8. 《中国民用航《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20. 《导航台建设指导材料》(IB TM-2010-004)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为什么要有法规及规章?
规范人? 规范设备? 规范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最终目标只有一个:
保证飞行的安全
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及与导航相关的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电磁 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设置使用 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磁环境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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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
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
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其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法人资格,同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其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第十一条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附件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
(二)设备的型号、配置、结构、技术指标、功能、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
(三)法人证明文件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书;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