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课件

对于孩子的错误行为,要明确指出并给予适当的惩罚和纠正,帮助 孩子明辨是非。
如何增强亲子间的情感纽带和亲密度
增进亲子沟通
多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和需求,尊重孩 子的意见和看法。
增加亲子活动
共同参加各类活动,如户外运动、看电影、做手 工等,增强亲子间的互动和情感联系。
关注孩子的成长
关注孩子的兴趣和发展,为孩子的进步和成长给 予鼓励和支持。
解决策略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了解孩子的个性和需求,鼓励孩子自主选择和决策,适当给予指导和建议。
亲子关系缺乏亲密感及解决策略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缺乏亲密感的亲子关系可能导致孩子 缺乏安全感和信任,影响其成长和发 展。
亲子关系缺乏亲密感可能表现为缺乏 关注、陪伴和互动,或者过于严厉、 要求过高,使孩子感到孤独和失望。
个人因素
1 2 3
孩子的个性和兴趣
孩子的个性和兴趣是影响亲子关系的重要因素 之一,家长需要根据孩子的特点和兴趣进行有 针对性的教育和支持。
家长的教育理念
家长的教育理念对亲子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家 长的教育理念包括对孩子的期望、对教育的看 法等。
家长与孩子的沟通和互动方式
家长与孩子的沟通和互动方式是影响亲子关系 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沟通和互动方式可以 促进亲子关系的和谐发展。
亲子关系类型
根据不同的维度和标准,可以将亲子关系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民主型、专制型、放任型、忽视型等。
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1 2 3
家庭功能
亲子关系是家庭功能的核心,对家庭的整体和 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化进程
亲子关系对孩子的社会化进程具有决定性影响 ,能够促进孩子的情感发展、认知能力和道德 品质的提升。
亲子关系课件

与社区的联合
01
参与社区活动
通过参与社区活动,家长可以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子,结识更多的朋友
和资源,同时也可以让孩子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
02
建立社区支持网络
家长可以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关系,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为社区
的发展做出贡献。
03
利用社区资源
家长可以利用社区资源来丰富孩子的生活,如参加社区图书馆、体育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
未来亲子关系的发展趋势包括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家长素质不断提高 、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等。
未来挑战
未来亲子关系面临的挑战包括家庭教育的复杂性、信息化时代对传统家庭教 育的冲击、家庭与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作等。
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亲子关系概述 • 亲子关系的发展阶段 • 亲子关系的影响因素 • 亲子关系的改善与优化 • 亲子关系的实践应用 • 亲子关系的未来展望
01
亲子关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关系,它具有长期性、 交互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
社会支持体系定义
社会支持体系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 解决家庭教育问题而建立的支持体系。
社会支持体系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可以提供家庭教育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教 育、培训、咨询、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社会支持体系完善方向
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方向包括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政策支持、 增加资金投入、拓展服务领域等。
教育方式
尊重和理解
尊重孩子的个性和兴趣, 理解孩子的需求和感受。
引导和启发
引导孩子思考和解决问题 ,启发孩子的创造力和思 维能力。
亲子关系课件(2023版ppt)

影响孩子的社交能力:亲子关系会影响 孩子的社交能力,良好的亲子关系有助
于孩子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影响孩子的学业成绩:良好的亲子关系 有助于孩子的学业成绩,反之则会影响
孩子的学习效果。
亲子关系的建立
A
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家庭 和谐的基础
B
亲子关系的建立需要父母 和孩子的共同努力
C
亲子关系的建立需要父母 和孩子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亲子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支持 的关系,也是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关系。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对家庭和谐和社 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亲子关系的影响
影响孩子的性格形成:亲子关系会影响 孩子的性格、行为和价值观。
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良好的亲子关系 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反之则会导致
心理问题。
03
02
案例的分析:从多个角度 分析案例,如家庭环境、 教育方式、亲子沟通等
04
案例的运用:将案例中的 经验教训运用到其他亲子 关系问题中,如处理家庭 矛盾、解决亲子冲突等
6
亲子关系的总结 与展望
总结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对家庭和 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亲子关系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 影响,包括性格、情感、认知等方面。
倾听与表达
STEP1
STEP2
STEP3
STEP4
倾听:认真倾听 孩子的想法和感 受,不要打断或 过早下结论
表达:用简单易 懂的语言表达自 己的想法和感受, 避免使用过于复 杂的词汇
反馈:对孩子的 想法和感受给予 积极的反馈,让 孩子感受到被理 解和尊重
沟通方式:选择 合适的沟通方式, 如面对面交流、 电话、视频等, 以保持良好的亲 子关系
2024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六章亲子关系•亲子关系重要性•亲子沟通技巧与方法•家长角色定位与责任担当•孩子心理需求及满足途径目录•家庭教育中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实践案例分享亲子关系重要性情感支持认知能力社会适应030201影响孩子成长发展塑造孩子性格与行为习惯性格形成行为习惯价值观决定家庭和谐与幸福感家庭氛围亲子关系直接影响家庭氛围,良好的亲子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亲子沟通有效的亲子沟通是家庭和谐的关键,能够增进亲子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幸福感亲子关系的质量决定家庭成员的幸福感,良好的亲子关系能够带来家庭成员的满足感和快乐感。
亲子沟通技巧与方法1 2 3给予孩子充分表达的机会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理解孩子的行为动机倾听孩子心声,理解需求表达关爱与支持,增进感情用肯定和鼓励的话语01共同参与活动02给予孩子适当的自主权03解决冲突,化解矛盾保持冷静和理智尊重孩子的意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家长角色定位与责任担当树立榜样,传递正能量营造家庭氛围家长的言传身教建立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正面的影响。
鼓励与赞美陪伴成长,共同参与活动共同参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陪伴孩子度过重要时刻开展家庭活动引导价值观形成和人生规划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启发孩子思考未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责任感孩子心理需求及满足途径安全感是孩子的基本心理需求之一,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满足孩子安全感的方法包括:给予孩子充分的关注和爱护,建立稳定的亲子关系,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家庭环境,避免过度惩罚和威胁等。
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及时给予安慰和支持,帮助孩子建立自信和安全感。
归属感是指孩子感受到自己属于某个团体或家庭,被接纳和认同的心理需求。
满足孩子归属感的方法包括:积极参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与孩子建立亲密的情感联系,鼓励孩子参加社交活动和团体活动,培养孩子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等。
家长应尊重孩子的个性和差异,给予孩子足够的支持和鼓励,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六章亲子关系

我国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 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 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需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 子女对待。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 二是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其所生。这种情况可通过生母 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性关系,或被被告强奸 的事实和证据等加以证明。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 鉴定。
15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 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 再存在。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 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 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 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特征 :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 (2)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
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
3
2.亲权的主体
(1)亲权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 女的亲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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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权利和义 务?
2.简述婚生子女推定的原则与方法。 3.简述外国法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
度。 4.试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5.试论亲权的内容。 6.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如何建构以子女最大利
第六章 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 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 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 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 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 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 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 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
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 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 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 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 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
•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 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 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 律的强制。 • 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 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 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
(3)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 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 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 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 女的父亲; 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 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 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 认领制度。 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 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问题: 问题:
1、张先生和这2名女孩的关系如何定 性? 2、如果你是法官,这个案子应当如何 判决?
分析: 分析:
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认婚生子女确认 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 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须有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 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当张先生得知两名女孩非为 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 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对于子女是 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 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可 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 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由于张先生十多年 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比照养父女对 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 待。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 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 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法院不应因 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 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谭女士与张 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 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应按照 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 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 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 、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 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 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 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 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 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 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 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 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 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 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所生 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 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 有关规定。 法》有关规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 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 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 关系。 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
亲子关系课件-2024鲜版

稳定性
亲子关系一旦形成,通 常具有长期稳定性。
互动性
影响深远
亲子关系涉及双方的情 感、行为和认知互动。
4
亲子关系对孩子的成长、 发展和社会适应具有重
要影响。
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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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支持
亲子关系为孩子提供情感上的 支持和安全感。
2024/3/27
社会认知
通过亲子互动,孩子学习社会 规则、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加强与孩子的沟通
家长应主动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想法和需求,关注孩子的心理变 化,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
家长应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陪伴孩子一起学习和成长,分享孩 子的喜怒哀乐,成为孩子最亲密的伙伴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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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社会支持与亲子关
系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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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情绪管理不当
双方情绪管理能力不足,容易在情绪激动时 产生过激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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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冲突的解决策略
积极倾听 认真倾听子女的想法和感受,理解其 立场和需求。
换位思考
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问题,理解其感 受和需求。
2024/3/27
有效沟通
用平和、尊重的态度与子女沟通,避 免使用攻击性语言。
寻求第三方帮助
在无法自行解决冲突时,可以寻求专 业人士如心理咨询师、家庭治疗师的 帮助。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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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家庭教育与亲子关
系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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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01
家庭氛围
家庭氛围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亲子关系的亲密度。一个温馨、和睦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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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义务(21条)。 1.赡养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 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 活费用和条件。 2.扶助 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 上关心、帮助和照料。
3、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措施: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 养费的权利。(21条) (四)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24条)。
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 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 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 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 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
•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 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 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 律的强制。 • 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 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 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
(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 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 直系血亲。
1、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 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 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 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
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 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 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 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 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 第300天到第180天之间。 (2)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 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 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 介绍。
(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1、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 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 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 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 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 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
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 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 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 女均为其亲生子女,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由于 精子冷藏术的运用,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 得丈夫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 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仍应认定父母子女间的 亲子关系。
(3)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 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 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 宜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 (4)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须得夫妻双方同意, 这是以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前提。如 果妻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或违背丈夫的意思的 情况下,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 由于子女是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于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因此,首先应推定亲子 关系成立,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推 定的否认之诉。
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 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 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 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 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 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 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 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
四、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21条)。 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 上对子女的照料。
讨论:父亲应该出这样的教育费么?
某地一对夫妻离婚后, 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其 高中毕业考入大学需要 一笔高额学费,母亲无 力支付,儿子要求父亲 支付,父亲表示无力支 付,儿子诉至法院,该 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 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 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 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 和义务。 3)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 变姓名。 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 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 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 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 人所领养的人。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 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 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 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解除。
(三)亲权与监护
从法理上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以说 是“亲权的延伸”,它与亲权颇为类似, 都包括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人身 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 亲权与监护的联系在于:亲权与对未成 年人监护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未成年 人有亲权人,且亲权人有行使亲权的能力, 未成年人就必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亲 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则就要 为该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1、概念及类型
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
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 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 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 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 情形: (1)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 (2)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
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 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 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 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 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 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 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1)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 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 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 ②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
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 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 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 务。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 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 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 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 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 认领制度。 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 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 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 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 务, (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 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 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 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 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 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 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 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 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注意
• 1、本条所指的父母和子女,包括生父母 和生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抚养关 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 2、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应 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 • 3、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 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思考案例: • 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 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 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 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 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 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2002年因 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 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 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 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 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张某签署的协议 有无法律效力?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的女 儿是否要赡养未曾抚养过自己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