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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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011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2011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永新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规程》、《江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为《永新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划定的规划控制区范围;各乡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县住建局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镇规划管理站,接受县住建局的规划管理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永新县城总体规划由永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报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由县住建局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大常委会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其它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中心区、旧城区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使用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土地进行建设,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参与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1999年8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些年来,我省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事务上,存在透明度不高、办事不公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仍不满意,“两公开一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总结、深入和提高。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一)政务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及其办理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

通过政务公开,把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直接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有利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赣府字〔2017〕7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赣府字〔2017〕7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0.10施行日期2017.10.10文号赣府字〔2017〕75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赣府字〔2017〕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请求批准〈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赣国土资文〔2017〕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西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发布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进城乡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废弃、退化、污染、损毁土地的治理、改良和修复。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不少于1448万亩,力争建成1869万亩;补充耕地总量不少于6882万亩,其中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543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4 96万亩、土地复垦补充耕地743万亩、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51万亩;整理农村建设用地15万亩,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单位GDP建设用地比2015年下降25%。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我们编制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管理,我厅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馈。

联系人:王建辉;联系电话及传真:0791-。

附件:1、《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3、《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4、《江西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5、附表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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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等。

公示的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四)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六)乡规划、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

采取网络公示的可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过程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当至少采用网站公示或者媒体公示和公告。

其中,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编制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五)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六)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项目;(七)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需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公示;经公示并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张贴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张贴文件的形式公示,对已销售的住宅的加层、拼接、改造的,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

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

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

(二)开会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的,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还应当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设计单位等代表,以举行会议或其它适当的形式,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

开会公示一般在张贴公示7天后择期进行。

(三)媒体公示拟建建设项目可能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本地主要报纸、网络或者电视台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所有应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均应当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示图纸1、总平面图总平面图一般要求用合适大小的彩色示意图表示,标注指北针(一般应当上北下南)和比例尺。

总平面图应当正确反映地块内及周边50米以上范围的规划或者现状:(1)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室界线、规划四线及其他工程市政管线等;(2)拟建建筑与四周边界及用地外建筑(含现状、规划批准和在建建筑)的最近距离,并旁注满足规范的参考值。

对地块内建筑间间距可不标示;(3)拟建建筑的功能、尺寸、层次、檐口高度、±0.00高度等;(4)总图内的建筑应当准确反映其外轮廓,并准确反映屋顶投影轮廓;(5)沿用地边界50米范围内布置的市政环卫设施、停车设施等。

2、设计主要立面、剖面图拟建建筑面向界外非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主要朝向的一个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拟建建筑面向界外居住建筑(用地),选取临界建筑朝向居住建筑(用地)一侧的立面和剖面图进行公示;公示的立面、剖面图应当标明层数、标高、立面材质等。

3、设计效果图根据需要,可以公示设计效果图。

(二)公示文字说明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位置、建设单位名称、主要建筑功能、公示时间及期限、听证权利、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等。

(三)公示指标公示时按以下表格反映各项设计指标:公示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掺加虚假信息或者主观意见。

第十七条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应当公示变更前内容、拟变更的内容、变更理由、变更依据及说明。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公示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拟修改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修改理由和依据,标注变更的位置和内容。

第十八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第十九条批后公告的内容应当经城乡规划许可部门审核。

批后公告除包括以下的内容外,还须公告监督和咨询电话等。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主要立面、剖面图、设计效果图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经整改后重新予以认可的,需说明整改和处理情况。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

第二十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应当符合下列方式:(一)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告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告。

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批后公告期限为:“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批准后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公告时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时止。

第四章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后,整改不力的,或者监督检查事项带有普遍性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公示,主要包括:(一)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违反城乡规划项目查处结果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公示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或者设置的公示栏内予以公开公示;(二)在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牌)内予以公开公示;(三)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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