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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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

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

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等。公示的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

(四)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乡规划、村庄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

(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

采取网络公示的可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批前公示过程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60天,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后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应当至少采用网

站公示或者媒体公示和公告。其中,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编制区域的主要街道或者公

共场所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五)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

(六)规划许可内容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需作公示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需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

公示;经公示并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张贴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范围较小,影响群体相对较集中的,宜采用现场张贴文件的形式公示,对已销售的住宅的加层、拼接、改造的,还应当向该幢住宅每户居民征询书面意见。

张贴公示不少于两处。公示地点一般设在地块周边人流相对集中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处。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示张贴的有效性。

(二)开会公示

拟建建设项目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影响较大,影响群体较多(如对周边相邻住宅、单位等都有可能存在影响)的,除在现场张贴公示外,还应当邀请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设计单位等代表,以举行会议或其它适当的形式,对建设项目规划作出说明和进行沟通、解释。开会公示一般在张贴公示7天后择期进行。

(三)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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