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号(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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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1•【文号】财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财[社]发[2015]43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06
【实施日期】2015.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5〕4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5〕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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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余府办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03]5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略)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xx贴息贷款政策标准(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二○一○年九月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全民创业,加快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计划管理为确保完成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决定追加巩义市、新郑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和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度目标任务(追加后的目标任务见附件2)。

各承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完成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提供积极支持。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全市年度目标任务每周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二、调整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调整为:1.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贷款额度由5万元调整为10万元;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失业登记证明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三、扩大反担保范围除行政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外,差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济效益较稳定的石油、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职工,也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是啥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扶持(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按原渠道予以贴息),具体贴息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二、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表;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共同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经办银行持《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扶持。

省财政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给予相同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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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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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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