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说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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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很多网吧业主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都需要填写上交一份申请书,但是往往业主在很少了解太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填写的申请书并不规范,因此无法得到自己所期望的申请效果,本站将网络文化许可证申请书的范文加以总结,希望对投入网吧行业的业主有所帮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注册号: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营业单位电话资金数额 (万元) 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本网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申请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主体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的企业法人等经营性机构。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网络文化经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21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本文主要讲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知识。
内容涵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条件,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通过多方面,多角度阐述及分析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意义及如何办理。
首页给大家讲解下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必备资质,又叫做文网文。
在行业中叫法颇多,如网络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许可证、网络文化许可证。
下文统一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汉唐咨询】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意义即为什么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目前,行业抄袭成本极低,生产力过剩。
抄袭成功产品,或未授权使用某些成功IP,带来了非常丰厚的利润,致使行业侵权案例不断,产品雷同。
2014年,有报道称称北京文化部执法队将对两家手游开发商进行处罚,原因是这两家公司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自行运营手机网游,这一情况开启了国内手游运营商需要资格的先例。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如果我们不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会受到什么法律处罚,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未及时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和文化厅《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备院法制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上网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活动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活动。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英文回答:According to the Change Process of Legal Persons in Internet Culture Operating Licences, a change of legal person is a chang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principal official of the holder of the Internet Culture Operating Licence. Changes in legal entities involve a series of processes such as changes in information on the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the processing of related procedures and the updating of qualifications. The application for a change of legal person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relevant material, including an application for a change of registration, the sole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principal official of the enterprise, the new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principal official, etc. Changes in legal entities are subject to application to the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d payment of fees. Uponpletion of a change of legal person, an enterprise holding a licence to operate a network culture is required to inform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change and to update its qualifications. In the case of legal person change processes, enterprises are required toply strictly with the relevant rules and procedures to ensure legalpliance with the change procedures.根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法人变更乃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之变更情形。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20150827)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201508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10.01•【字号】浙文旅市〔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的函浙文旅市〔2020〕16号各相关网络平台、支付平台企业: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网上直播带货、线上教育培训、网络社交等需求十分强烈,尤其随着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全面推进,来我厅咨询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用户激增,主要原因是各相关网络平台、支付接口对入驻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时,均要求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行业顺利复工复产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强调如下: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上述“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是指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网络小说、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电商、新闻资讯等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申请及运营规范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申请及运营规范第1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概述 (3)1.1 许可证申请条件 (4)1.2 许可证申请流程 (4)1.3 许可证审查与发放 (4)第2章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范围 (5)2.1 网络文化产品分类 (5)2.2 网络文化服务内容 (5)2.3 网络文化经营限制 (6)第3章网络文化经营企业资质 (6)3.1 企业登记注册 (6)3.2 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要求 (6)3.2.1 法人代表要求 (6)3.2.2 股东要求 (6)3.3 企业经营范围 (6)第4章网络文化经营场所要求 (7)4.1 场所硬件设施 (7)4.1.1 场所选址 (7)4.1.2 场所面积 (7)4.1.3 设施设备 (7)4.1.4 硬件维护 (7)4.2 网络安全防护 (7)4.2.1 网络安全制度 (7)4.2.2 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 (7)4.2.3 数据备份与恢复 (7)4.2.4 用户隐私保护 (8)4.3 环境保护与消防 (8)4.3.1 环境保护 (8)4.3.2 消防安全 (8)第5章网络文化产品审核与管理 (8)5.1 产品内容审核 (8)5.1.1 审核原则 (8)5.1.2 审核流程 (8)5.2 产品分类管理 (9)5.2.1 分类标准 (9)5.2.2 分类管理措施 (9)5.3 产品更新与淘汰 (9)5.3.1 更新原则 (9)5.3.2 淘汰机制 (9)5.3.3 更新与淘汰流程 (9)第6章网络文化经营服务规范 (10)6.1 用户服务准则 (10)6.1.2 用户权益保护 (10)6.1.3 服务内容 (10)6.2 信息发布规范 (10)6.2.1 信息审核 (10)6.2.2 信息分类 (10)6.2.3 信息传播 (10)6.3 用户投诉与纠纷处理 (10)6.3.1 投诉渠道 (11)6.3.2 投诉处理 (11)6.3.3 纠纷解决 (11)第7章网络文化经营知识产权保护 (11)7.1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1)7.1.1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1)7.1.2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11)7.1.3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 (11)7.1.4 技术手段保护 (11)7.2 侵权行为处理 (11)7.2.1 监测侵权行为 (11)7.2.2 侵权投诉处理 (11)7.2.3 协同执法部门打击侵权行为 (12)7.3 知识产权维权支持 (12)7.3.1 提供法律援助 (12)7.3.2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 (12)7.3.3 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 (12)7.3.4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12)第8章网络文化经营信息安全 (12)8.1 信息安全制度 (12)8.1.1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信息传输、存储、处理等环节安全可控。
文网文办理指南

文网文证办理指南一、文网文的认识:文网文是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又称网文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节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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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办理流程简介
一、申报流程及时间说明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简化如下: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初步申请先通报送省文化局;
2、经过省文化局审批后,直接报送至文化部;
3、经文化部复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或直接审批;
4、审批后返回省文化局,下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办理条件和所需资料
1、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请单位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章程须盖有工商查询章);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10、守法承诺书(加盖公司章并由法人签字确认);
11、互联网文化内容自审自查制度。
12、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详细参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官方网站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四、许可年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以广东省为例,办事流程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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