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11月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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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出差人员的工作和费用的管理,提高出差人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差旅费用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公司所有人员,专项考核的业务人员除外。

3、具体办法:3.1、出差计划:出差人员出差前,应制订出差计划,(填写附表一《出差计划、执行总结表》),说明时间、地点、项目、计划费用等,安排临时职务代理或被授权人。

出差市区或省内外两天时间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和所在系统主管批准后执行;出差省内外三天(含三天)时间以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出差借款:需办理借款的出差人员,应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将经相关领导批准的附表一《出差计划、执行总结表》附在“借款申请单”后,作为财务部门核对费用的依据。

借款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办理借款事宜。

3.3、出差:出差计划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依照出差计划严格执行出差任务。

出差计划如有变更应及时与直属上级电话联系,经直属上级同意后执行,同时知会该系统主管。

职务代理或被授权人在此期间与出差人保持经常性联络。

出差检查工作人员,应及时指出接受检查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解决,同时填写附表二(《工作检查表》),交接受检查方签名确认;出差与客户沟通人员,需填写附表三(《客户沟通记录表》)。

3.4、出差报告: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提交出差总结报告,即如实填写附表一(《出差计划、执行总结表》)中“执行总结”项。

如有重要事项,另行增加附文汇报。

并结合实际出差情况进行自评(包括出差计划与实际部分的差异说明),经直属上级评估后,报所在系统主管确认,完成出差报告。

职务代理或被授权人应在授权人返回的第一时间内向授权方述职,同时交回授权。

3.5、差旅费报销:出差人员完成出差任务、提交出差报告后,可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将经过相关领导确认的附表一《出差计划、执行总结表》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作为财务部门核对费用的依据。

2019年11月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0页word资料

2019年11月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0页word资料

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9] 79号),结合山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内(东至必康制药厂以西,西至冯家湾以东,北至仙人科,南至南山浅山区)出差工作以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镇政府所在地的村组下乡,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常住地在山阳城区以外的县级单位在日常工作期间,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五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第 1 页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可以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提高各类人员办事效率,本着节俭必需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外出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章差旅费执行规定第四条公司对出差人员要严格管理,严肃审批纪律,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严格限制出差人数、出差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在10天内持相关票据到资产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持有发票为非税务部门监制票据,票据印章不全、金额不清晰,除国税定额发票以外,增值税票台头无公司名称或公司名称错误(包括错字、缺字等)、无开票人签字、售方信息缺失或不全、票据内容、金额、数量等不能有效识别等不合格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应按照职级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城际交通费及住宿费按标准实报实销,超出部分自理。

地区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根据出差地域定额包干。

第七条工作人员出差天数以日历天数为准,具体以车票、轮船票、飞机票时间为准;安排公务车的,以车辆离开和返回公司时间为准;中午12时后离开单位和中午12时前抵达单位均按半天计算。

第三章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第八条出差审批手续1、工作人员到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办理业务、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不为出差。

1.在西安市内(含咸阳市区)出差,当日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填写“出差审批单”,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2.工作人员除西安市内(含咸阳市区)以外的任何地区任何出差行为,除执行特殊紧急公务活动外,必须事先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交通工具及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九条出差审批程序L “出差审批单”分《市内出差审批单》、《省内出差审批单》及《省外出差审批单》,西安市区内(含咸阳市区)出差填写《市内出差审批单》,除西安市区内(含咸阳市区)以外的省内出差填写《省内出差审批单》,其他地区填写《省外出差审批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名48289)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名48289)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备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称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本开支规定
附件2: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
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附件:1.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
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项 目
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等级标准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差旅费管理制度范本

差旅费管理制度范本

差旅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单位差旅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差旅费管理的宗旨是:合理、公平、公正、严肃,依法依规、规章制度,做到预防、监督、惩处。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的原则是:节约、安全、便捷、高效。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及外来单位参加我单位工作人员上下班往返交通费和临时差旅费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差旅费的管理人员为本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六条差旅费的报销申请应当符合国家和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二章差旅费的支付第七条从岗位层面来看,本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核定的年度差旅费标准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单位各级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差旅费用标准。

第八条差旅费的支付时间为每月15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九条差旅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转账方式,即将差旅费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到个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第二种是现金支付方式,即差旅费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个人提出差旅费报销申请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报销说明单、行程单、火车、机票、汽车票、住宿发票、餐饮发票等相关发票凭证。

第三章差旅费的使用第十一条差旅费的使用是指差旅费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差旅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挪用、错用,不得套取个人利益。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范围。

第十四条对于差旅费的使用不符合规定和超出范围的情况,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差旅费支出,扣发工资等措施。

第四章差旅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落实差旅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差旅费问题,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于差旅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应当由差旅费管理人员负责,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差旅费违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富阳市范围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有关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予以拒付。

第六条各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类别职级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一类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按实报销按实报销(原则上经济舱)按实报销二类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等舱位经济舱位按实报销三类其他人员按实报销三等舱位经济舱位(经批准)按实报销(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三)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享受国家特殊政策的人员,可按有关国家政策执行。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对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或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如能联系到出差地定点住宿的,原则上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

如无法联系到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限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负。

差旅费管理办法6页word文档

差旅费管理办法6页word文档

差旅费管理办法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差。

分管负责人出差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负责人汇报,由分管负责人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负责人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事前经分管负责人同意,事后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由此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一定的比例扣发薪金。

特殊情况由分关负责人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1)住宿标准(金额单位:元。

下同):(2)伙食补助费:(3)市内交通费:(4)交通工具标准:三、报销办法(一)住宿费报销办法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业务情况,在分管负责人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差旅费管理办法全

差旅费管理办法全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国家和中央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国家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车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车油补助费仅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员工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报告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出差审批报告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公司参照国家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适当予以提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由公司职能部门每年另行发布《年度住宿费标准》、《年度伙食补助费和车油补助费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出差申请、借款审批;(二)负责本部门员工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第七条分管副总经理(一)负责分管部门员工及部门负责人的出差申请、借款的审批;(二)负责分管部门员工及部门负责人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第八条总经理职责(一)负责差旅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修改、调整发布签发;(二)负责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出差申请及借款的审批;(三)负责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及超标准事项审第九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差旅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修订、调整工作;(二)负责出差申请报告、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设计审核工作(三)负责出差借款的审核、支付工作;(四)负责差旅费报销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出差审批程序第十条员工赴外埠出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报告单》并通过钉钉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出差事由、交通工具、出发城市、目的城市、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借经费等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副总及其他高管人员出差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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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商财办行[2014] 79号),结合山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内(东至必康制药厂以西,西至冯家湾以东,北至仙人科,南至南山浅山区)出差工作以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镇政府所在地的村组下乡,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常住地在山阳城区以外的县级单位在日常工作期间,不作为出差对待,不享受差旅费补助。

第五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
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可以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
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四)。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县内各镇出差,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五。

第十四条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单位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四)。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县内各镇出差、各镇
工作人员到村下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
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
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中、省、市驻山阳的单位及县级企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31日废止。

山阳县财政局印发的《山阳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财政函{201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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