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重大危险源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
主要包括瓦斯、煤尘、火灾、顶板坍塌、有害气体、机械设备故障等。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估第七条煤矿应当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工作,明确各类危险源的特点和影响,建立梳理清单,确定管理范围。
第八条煤矿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引发的事故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危险源识别和评估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危险源清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监测第十一条煤矿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危险源监测点,安装相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控制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控制措施,确保控制效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演练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危险源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____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用心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五条:务必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以前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务必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职责落实等状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2024年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4年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概述重大危险源的检测与监控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关键环节。
本制度旨在规范某矿矿山重大危险源的检测与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矿区环境的安全。
二、检测与监控范围1. 检测范围:(1)矿山内的所有设备、工艺系统以及建筑物等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2)所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源的环境因素,如气象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
(3)所有可能导致重大危险源的人为因素,如操作不当、人为疏忽等。
2. 监控范围:(1)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通过风险监控、视频监控、声音监控等方式对矿山内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
(2)监控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状况,包括设备运行状况、工艺操作参数、环境条件等。
(3)监控矿工的安全行为,确保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的使用等。
三、检测与监控措施1. 检测措施:(1)定期对矿山内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测,包括设备状态检测、工艺参数检测、环境因素检测等。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检测指标的变化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危害。
2. 监控措施:(1)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声音监控、传感器监控等,实现对矿山内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
(2)建立监控中心,对监控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异常情况,以保证矿山的安全运营。
(3)设立报警机制,对监控系统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处理,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四、检测与监控管理1. 各级管理岗位负责人要做到:(1)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流程,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2)测绘和更新矿区的危险源平面图,确保图像信息的准确性。
(3)做好危险源的标识和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准确、完整。
(4)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测技能。
2. 操作工作人员要做到:(1)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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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范文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防范控制为重点,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
2.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煤矿所有员工都要参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各级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3. 综合治理,综合施策:重大危险源管理要综合考虑技术、管理、教育和监管等方面的因素,采取综合的施策。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分级1. 煤矿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梳理和识别,将其分级管理。
2.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概率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将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
3. 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要设立专门的岗位或小组进行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二、三级重大危险源,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1. 一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1)建立一级重大危险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
(2)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危害特点和应急处理方法。
(3)建立一级重大危险源工作指导书,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
(4)定期组织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二、三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1)每年定期检查二、三级重大危险源,确保设备完好、工艺正常。
(2)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制定二、三级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报告1. 煤矿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系统,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
2. 发现危险源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煤矿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情况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煤矿作为一个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的行业,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容易出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煤矿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损失,必须在全面理解和把握煤矿的危险特性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实现预防措施的提前和纠正措施的及时性,促进煤矿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危险源:(1)可能危及工人、设备、技术作业系统和环境的;(2)可能直接导致失控、破裂、爆炸、火灾、气体中毒、机械伤害、塌方、落石等事故的;(3)若一旦发生有可能对人身、财产等造成严重损害的;(4)其他经评估、确认为重大危险源的。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1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是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是企业建立起可持续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评估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定性评估:把煤矿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清单整理,统计出煤矿中的重大危险源,据此确定评估项目。
(2)定量评估: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量化地评估每个危险源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有利于企业管理的评估报告。
3.2 煤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排查重大危险源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煤矿企业应由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牵头,建立一支由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的专业技术驻派队伍,定期对煤矿安全隐患点进行排查。
排查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1)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是否与危险源相配套;)(2)操作技能的提高。
(如岗位职工设备维护及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强度及结果)(3)运行状态的监控。
(如检测、检验危险源)。
3.3 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在发生煤炭矿井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能否在最短时间内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将损害降至最小程度,关键的一步是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包括煤矿井上、井下生产作业场所及附属设施。
三、档案管理内容1. 重大危险源辨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2)明确辨识的责任部门、人员及时间要求。
2. 重大危险源登记(1)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名称、位置、类型、危害程度、风险等级等。
(2)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3. 重大危险源评估(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4. 重大危险源监控(1)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监测,确保监控措施落实到位。
(2)对检查、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1)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1)收集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档案资料,包括辨识、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等。
(2)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档案管理要求1. 重大危险源档案实行归口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 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归档。
4.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5. 档案资料应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五、档案管理责任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档案的归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3. 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涉及保密内容的,由保密部门负责保密工作。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煤矿公司设立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危险源管理水平。
三、重大危险源的界定煤矿中存在多种重大危险源,其中包括瓦斯(一氧化碳)、矿井顶板、火源、爆炸物、有害气体等。
煤矿对这些危险源进行详细的界定,明确其特征和危害性质,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一)瓦斯(一氧化碳)管理1.煤矿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爆破放炮时间触发条件和放炮预警措施进行管理,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煤矿应设立瓦斯监测系统,对井下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二)矿井顶板管理1.煤矿应定期对矿井顶板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
2.煤矿应制定相应的矿井顶板稳定性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矿井顶板的稳定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火源管理1.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井内的火源进行管理和监控。
(四)爆炸物管理1.煤矿应建立爆炸物管理制度,规范爆炸物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煤矿应定期对存放爆炸物的仓库进行检查,并对爆炸物进行相应的清理和维修。
(五)有害气体管理1.煤矿应定期进行有害气体排放监测,确保有害气体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煤矿应采取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产生,并开展有害气体防治技术研究,提高职工的健康保护水平。
五、责任追究(一)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
(二)煤矿公司应对造成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处罚,并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培训与演练(一)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煤矿工作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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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为doc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煤矿重大危险事件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煤矿生产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煤矿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起重大危险事故发生的设备、结构、过程或环境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全面排查和评估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计划。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计划,做好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注重职业健康的监测和管理,减少职业病、职业伤害的发生。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估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以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为依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构成和特点;(二)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三)危险源可能存在的隐患、风险评估和等级评定;(四)危险源所需的管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和监测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为各类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控制指标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监测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其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变化进行跟踪和控制,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改进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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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监控管理,确保我矿各项重大危险源都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文《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执发〔2016〕5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危险源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执发[2016]556号文件定,将矿井重大危险源分为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水文地质、冲击地压、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采掘工作面顶板、其他共10类。
第三条煤矿所属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井成立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助理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通风区、技术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监控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培训科以及各基层生产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1、总经理是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投入。
2、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总工程师负责水文地质、煤层自燃、煤尘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4、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其他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通风助理负责瓦斯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安监处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登记台账,负责督促各牵头各责任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通风区负责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9、技术科室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以及其它(包括孤岛工作面、炮掘工作面)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0、地测科负责水文地质、隐蔽致灾因素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1、机电科负责机械危险性(包括矿井主提升运输系统、地面塔吊、井下起吊作业等)、电气危险性(包括矿井供电等)以及其它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2、材料科负责其它(火药库)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所需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3、监控中心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及其他相关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的工作。
14、调度室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13、宣传部负责通过电视台、微信群等各种方式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14、培训科负责对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作,负责相关培训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15、工会负责在井口或其他主要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和主要监控措施。
16、财务科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方面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台账,并存档备查。
18、各基层生产区队、辅助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装备或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第六条矿井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要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6、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期间,竣工验收前。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第八条矿井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科学的评估,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把关,督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认真、严谨地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客观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并按照规定的报告编制提纲出具报告。
第九条评价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尽量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煤矿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5)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评价;(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安监处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报告内容进行内部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
第十一条外部审查由主体企业聘请外部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要求至少聘请采矿、通风、机电、运输、防治水等五位高级工程师参加审核,审核完成后由主体企业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核意见书》及评审意见书,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市、县(区)级煤炭各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审核过程适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1、获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后,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至少3份)。
并自行填写“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6份,并在相应位置盖章。
2、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文件”1份、“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6份、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1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1本、“采掘工程平面图”1张(签字盖章)、“通风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瓦斯抽放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到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出具“备案文件”。
并在“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上相应位置盖章。
3、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持“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盖章的6份“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1本、“采掘工程平面图”1张(签字盖章)、“通风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瓦斯抽放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到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上相应位置盖章。
第十四条备案表报送煤矿将主体、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盖章的“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按要求分别送达主体企业、县区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各一份,剩余自留备查。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第十五条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完善矿井重大危险源档案,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5、重大危险源日常监控或检查表;6、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表;7、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等。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应载明重大危险源名称、类型、等级、管控部门、基层管控区队、存在场所、主要危害及后果、管控状态等内容。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明确重大危险源名称、管控部门、基层管控区队、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重大危险源类型、等级、存在场所、周边环境、重大危险源物理化学性质及能量描述、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事故生的可能性、监控措施、现场应急措施制定及演习等内容。
第十八条安监处将收集到的重大危险源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并在取得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更新工作,对于新增加的或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上报县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对已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资质单位论证后应及时报告予以核销。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第十九条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和监控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有效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措施,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火灾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煤尘检测、矿井探放水及防排水措施等,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安监处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级别编制有针对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工种、岗位,实现常态检测、检查、监控、管理,检测、检查情况要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