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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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的形式为书面形式【答案】B【解析】一般而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行为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

但是,对于民事行为而言,则不像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那么高,具体而言,民事行为只要求行为主体有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

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规定。

A.中止B.中断C.延长D.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7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最长诉讼时效只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A.添附B.买卖C.拾得遗失物D.善意取得【答案】B【解析】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生产、收益、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国有化、没收等。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A.不动产B.枪支弹药C.毒品D.货币【答案】AD(原答案为D)【解析】根据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也能适用于不动产。

B项,枪支弹药属于国家管制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C项,毒品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含答案)(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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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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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云梦秦简答: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

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

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2.廷行事(中南财大2006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3.法律答问答:“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城旦舂(辽宁大学2003年研)答:城旦舂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

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诬告反坐答: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6.廷尉(人大2007年研)答: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1.法的预测作用答: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2.私法答: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等。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解析】原始习惯先是被国家认可为习惯法,接着又发展为国家的立法,出现成文法。

2.法律与道德都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解析】法律和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只不过法律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而道德的强制力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内在修养等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过程来看,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但这绝不是说法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的,更不意味着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内容也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答案】√【解析】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即为法的社会作用。

从法对社会关系的作用上可以直接看出法的本质和目的是确认、维护并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5.法律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答案】×【解析】法律制定程序就是立法程序。

对法律制定应当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其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答案】×【解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组成,其中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1.1复习笔记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

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

”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2001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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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刑法学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每题3分,共15分)1.刑法中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行为人是中止犯,中止犯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又实施了中止把罪行为,从而消除或者减小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但在犯罪过程中却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转变为中止犯罪的心理态度,从而其主观恶性也已经减小或者消失,因此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对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对此,我国刑法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刑法在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中,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如何理解?答:我国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里,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罚,在刑法修改以前是按照贪污罪论处;刑法修改以后,不再以贪污罪定罪量刑,而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前不能退还的。

这里的不退还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退还,如果是行为人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但是恶意不退还,想据为已有,则构成其他犯罪,不再以本罪定罪量刑。

4.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中的“多次盗窃”,应如何认定?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对于累汁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的,也构成本罪,所谓多次,通常是指3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对于盗窃不足3次,且窃取财物数额较小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含答案及试卷分析)_法律硕士_

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含答案及试卷分析)_法律硕士_

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含答案及试卷分析)一、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A、1年B、2年C、3年D、4年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的形式为书面形式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规定A、中止B、中断C、延长D、中止、中断和延长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A、添附B、买卖C、拾得遗失物D、善意取得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A、不动产B、枪支弹药C、毒品D、货币6、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享有。

A、委托方B、受委托方C、双方共同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A、25年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不受限制8、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C、商标核准注册之日D、公告之日9、无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为A、代书遗嘱B、录音遗嘱C、口头遗嘱D、自书遗嘱10、正当理由是一般侵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A、自助行为B、不可抗力C、意外事件D、受害人的过错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2、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3、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4、违约方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已支付定金的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5、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乘客打车是承诺。

6、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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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中国法制史试题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主要变化?它对各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何影响?(25分)二、分析汉、唐有关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及其立法指导思想,并请谈谈您对这一法律政策的看法。

(25分)三、概述古代继承制度的内容并归纳其特点。

(25分)四、举例说明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此题只要求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的考生回答,25分)五、试比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区别,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25分)参考答案一、中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有哪些主要变化?它对各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何影响?(25分)【解答】中国古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共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为夏商周三代的神权法思想统治时期。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起源很早,夏朝时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来奴役、压迫人民和镇压其他不服从其统治的贵族。

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称其祖先为上帝子孙。

到了周朝、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他一方面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认为“君权神援”,另一方面又提出“德”的概念,主张“以德配天”。

但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古代的神权是依附于王权的,神权法与神权政治从未强大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神权法思想始终以世俗政权的政治需要为转移。

在夏商周三代,确立了“矜老恒幼”的原则,推行“疑罪从轻惟教”的原则,开始了“礼法结合”的步伐,“出礼则入刑。

”这一切,均是“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阶段为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时期。

“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儒、墨、道、法等影响其后两千多年的思想大流派均在此时相继出现。

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几乎所有的重大问题都在这一时期被提出来了,如法律起源问题、德刑关系问题、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民本与君本的问题、君臣关系问题、法先王与法后王的问题等等。

儒家维护“几治”;道家崇尚自然法,主张“无为而治”。

墨家提倡“兼爱”、“尚贤”,反对贵族世袭。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切于法”的“法治”,他们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因而也是主张“礼治”的儒家的主要对立面。

因此,引起了“法治”与“礼治”之争。

而荀子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最早提出了礼、法统一的主张。

不过他的基本倾向仍重于儒家。

争论的结果,因现实形势的需要,“法治”成当时的主导思想,成为各国立法的准则。

在法律制度上,春秋各国先后制定成文法运动便是受其影响。

而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的制定,同样是它的体现,并成为后世制定法律的典范之作。

第三阶段为秦汉至鸦片战争前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统治时期。

在经历了秦朝的法家统治时期、汉初的黄老思想统治两个短暂的过渡期之后,自汉武帝开始中国封建法律思想步人了长达两千年的儒家思想统治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往往表现出仿佛是向先秦的回归,是各派的兼容并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以贾谊“礼法结合”论为发端,以董仲舒“三纲五常”为核心,杂以阴阳五行的新儒家学说定位,历经魏晋南北朝引礼入律的完善化过程,至唐而儒家思想法典化正式形成,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外儒内法”的特征。

后期自中唐以后,封建统治陷入空前危机致使儒、道、佛分立与相互吸收,完成了封建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而明法之际黄宗羲、王夫之的民主启蒙思想,则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成为近代改革先驱的重要思想武器,这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了“礼法结合”。

汉代的“春秋决狱”,冬季行刑、魏晋时律学的发展、“八议”、“官当”人徘,唐朝“一准乎礼”等等,均是“礼法结合”的体现。

而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是其重要的表现之一。

【评述】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前后发展的过程,其重要线索即是“礼”和“法”的关系。

在组织答案时,以时间为线索,宏观掌握即可。

但要注意条理清楚。

二、分析汉、唐有关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及其立法指导思想,并请谈谈您对这一法律政策的看法。

(25分)【解答】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论语》中已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

秦《法律答问》也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但不是很严格。

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

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

汉代有关亲属相隐的规定,首先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等长一概不论,等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这个刑法原则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

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即使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

唐代的相隐还不仅仅是有罪不告,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之,也不为罪。

但是为了防止该项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亲属相隐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突出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是中国传统法律家庭化、伦理化的体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表明儒家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覆精神。

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西汉政权建立后尤其是汉武帝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转上伦理化的途径。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以“春秋决狱”大大推进了汉代似扎入法的进程。

于是,“亲亲相隐”的儒家原则开始演化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

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们仅是开了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先河,对汉律进行全面彻底改造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

至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了传统中国法之价值重建至唐已最终完成,同时也揭示出伦理化的实际意蕴,即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判标准,凡礼所认可的,即是法律所赞同的;反之,凡礼之所去,亦是法之所禁。

所以,在唐时,礼对法律的控制范围开始大幅度扩展。

但唐朝时,封建中央集权已开始成熟和稳固,皇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已经不可动摇。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亲属相隐”的范围开始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包含了奴为主隐等;另一方面,开始规定严重侵害皇权的一些重大犯罪不能适用“亲属相匿”的原则。

“亲属相隐”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孝”。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家庭、家族领域,儒家伦理集中体现在一个“孝”字上。

亲属相隐制度的核心即是维护“孝道”。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对家族中所有人口有极高的权力。

在这样的宗法制度下,若鼓励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只会使宗法制度的根基——血缘亲属的相互情感发生动摇。

所以,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大多屈法伸情,承认亲属相容隐与留养制度。

传统中国礼会的个体血缘关系自身具有的独特的宗法性,是传统伦理的原型状态。

它根源于宗法小农经济。

儒家对之理论化、系统化。

这种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促成了宗法或家庭关系的形成。

此两者在发展过程中,互相支持,互相影响,使得中国法律的伦理化程度越来越深。

【评述】“亲属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特点,要注意随“礼法结合”的发展,分析汉唐对于此原则的变化。

同时要注意到其背后体现的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形成的社会基础。

三、概述古代继承制度的内容并归纳其特点。

(25分)【解答】古代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方面。

身份继承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桃继承,一类是封爵继承。

(1)宗祧继承宗祧继承,又叫祭祀继承,宗指宗庙,桃指远祖的庙,为了宗族和血统的延续承继宗庙的世系,就是宗祧继承。

宗祧继承制度一般在士大夫以上的阶级内实行。

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由父系男性子孙担当。

继承人的确定称为立嫡。

宗法制度确立以后,立嫡的形式主要指嫡长制,因而宗祧继承也即嫡长继承制。

嫡长制,即确定嫡长子为宗祧继承人。

嫡长子为嫡妻所生之长子,其同母弟为嫡次子,庶妻之子为庶子。

西周社会嫡长继承制的原则为“父死子继”,以嫡长制作为宗法制的基础,以求定纷息争,维护权力和财产的传承和统一。

宗法组织消失后,起而代之的家长、族长乃至封建帝王,一般也实行嫡长制。

唐律和唐以后的封建法律对立嫡定有明文,严罚违法立嫡者,并对立嫡的顺序和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体现出礼俗和法制对继承的重视。

如果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就是无后,“无后者,为户绝”。

在无后的情况下,为了延续香烟,就要立嗣,即为被继承人选立继承人,所立者称为嗣子。

唐及唐以后的法律都规定:嗣子可以在同宗族中辈分相当的子侄中选择,明清还详定了选择顺序。

立嗣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进行,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死后由其寡妻、父母、族长代立。

这就是所谓继绝。

宋以后,继嗣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

立继系寡妻为亡夫继绝的行为。

命继是夫妻均亡,既无直系子侄,亦无过继子的情况下,由近亲尊长继绝。

这是在亡故人未婚,或寡妇不能守志时的继绝办法。

立嗣是以继承宗祧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收养方式。

继绝虽说是为了祭祀继承,实际上大都以继承户绝的财产为目的。

立嗣限于同宗男子,宋代规定独子不得出继,但清代独子在“同父、周亲,两厢情愿”时可以兼桃。

封建法律一般禁止立异姓之子为嗣。

唐代规定不可收养异姓男子,但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弃儿,收养后即改其姓,但养子不得承桃。

明清律不禁止收养异姓男子,但同样不能立为嗣子。

然而,随着收养目的由祭祀趋向财产后,习俗多有立异姓养子为继嗣者。

(2)封爵继承封爵系授予宗室及勋臣的荣典,不仅本人可因此得到殊遇,其子孙亦可传袭。

周代继承制度已包括爵位继承,封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

秦汉实行二十等爵位。

隋唐从五至具男九等。

清代宗室十四等,功臣二十七等。

受封人按其所受爵的等级享有政治、经济及法律特权。

封爵的继承范围,汉代限于亲生子,孙或养子不能继承,无亲生子者除爵。

西汉末扩大到孙或养子。

唐代确立了封爵继承制度,原则上范围限于直系男性子孙,不及旁系和女系。

继承顺序与祭祀继承相同。

(3)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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