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_百度文库.
住房保障职责

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报批。
(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上签字)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
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五篇范文)

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五篇范文)第一篇:房屋立项批文审批流程1、立项批文,2、土地权属证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5、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6、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7、应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监理合同),8、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2、.新建房屋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服务窗口领取)(2)申请人的身份(法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用提供);(6)房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自建的民宅,由承建方出具房屋已竣工证明。
无法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8)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图或建筑附图等附图原件,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2.新建商品房屋另提交:(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3)商品房维修基金缴款证明;(4)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3、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建设工程定位记录,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5、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6、其它有关图纸及资料。
4、1、竣工验收证明书,2、施工许可证,3、规划、环保、消防验收意见,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5、保修合同,6、质量监督报告,7、备案表(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签章),8、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完整版)房地产项目报建报批流程标准(精版)

房地产项目报建报批流程一、土地手续办理1、土地出让合同;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土地用地勘测图。
3、建设用地批准书4、土地契税、地税完税证明(财政局、地税局)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规划手续1、项目总平面规划,规划设计方案申报经规委会通过后,发规划批文,按规划批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总平面图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工程单体初步设计,申报单体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交纳规划技术服务费、配套费等,办理城建档案馆移交合约。
三、项目发改立项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规划批文、总平面规划图3、环境影响评价4、抗震设防5、办理完以上资料后报发改委审批后发立项批文。
四、工程施工手续1、场地三通一平,达到场地平整,水、电、路通具备施工条件。
2、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单体工程规划具体要求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详细勘察报告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施工图。
3、图纸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图审查(建委审图中心)、消防设计审图(消防局)、防雷设计审核(气象局)、人防手续(人防办)。
4、工程报建,勘察现场。
5、办理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
监理合同。
6、前期绿化设计,办理绿化审批手续。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垃圾处置、商混供应合同。
9、交纳相关费用,社会劳动保障费、开发管理费等。
10、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建设阶段1、临时设施规划办理,规划放线验收工作。
2、开工建设,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
3、配套工程施工建设。
4、房屋面积测绘,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房管局)。
5、签订销售合同。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1、建设项目单体工程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3、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物业服务公司进驻管理、服务。
5、业主交接装修入住。
6、办理建设项目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业主办理房产权证。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而二类经济适用房则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本文将重点介绍二类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
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定义二类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且购房人需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
三、二类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2.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家庭无其他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1.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2.审核公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
3.选房。
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根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通知,参加选房。
4.签订合同。
选房成功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5.缴纳房款。
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款。
6.办理产权证。
购房人持购房合同、房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
五、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优惠政策1.购房价格优惠。
二类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低于同期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具体优惠幅度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契税减免。
购房人购买二类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3.贷款优惠政策。
购房人可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六、二类经济适用房的使用规定1.购房人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购房人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3.购房人不得将房屋抵押、转让或者赠与。
4.购房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目录一、项目立项阶段 (3)1.1 前期工作 (4)1.1.1 前期调研 (5)1.1.2 项目建议书编制 (7)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7)1.2 项目立项 (9)1.2.1 项目立项申请 (11)1.2.2 项目立项批复 (12)二、项目规划阶段 (13)2.1 设计任务书 (14)2.1.1 初步设计 (14)2.1.2 施工图设计 (15)2.2 设计评审 (16)2.2.1 设计评审准备 (17)2.2.2 设计评审过程 (18)2.2.3 设计评审结论 (19)2.3 设计批复 (20)2.3.1 设计批复文件 (21)2.3.2 设计批复意见 (22)三、项目实施阶段 (23)3.1 施工准备 (25)3.1.1 施工单位选择 (26)3.1.2 施工合同签订 (27)3.1.3 施工图纸交付 (28)3.2 施工许可 (29)3.2.1 施工许可证申请 (30)3.2.2 施工许可证审批 (31)3.3 施工进度管理 (32)3.3.1 施工进度计划制定 (33)3.3.2 施工进度监控 (34)3.3.3 施工进度调整 (35)四、项目验收阶段 (36)4.1 竣工验收 (37)4.1.1 竣工验收申请 (38)4.1.2 竣工验收组织 (39)4.1.3 竣工验收结论 (41)4.2 专项验收 (41)4.2.1 消防验收 (43)4.2.2 安防验收 (43)4.2.3 环保验收 (45)4.3 项目移交 (45)4.3.1 项目移交准备 (46)4.3.2 项目移交过程 (48)4.3.3 项目移交后的管理 (49)五、项目后评价阶段 (50)一、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等基本信息。
项目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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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市4个办事处、城区58个行政村最低收入家庭状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结合调查结果对市场需求进行了预测。
2、优先规划选址、设计出了满足公众需求的户型、房型,制定了可行性实施报告,已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3、经政府常务会商讨出台了《济源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提供了依据。
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
申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市政府总体城市规划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控制建设总量,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确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
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申购对象资格审查。
控制面积审查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申报实施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
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材料。
(一)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下达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和兵团、驻库单位上级建设计划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
(二)市政府下发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衅各一份);
(三)市人民政府计划发改革委员会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原件一份)
(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行性方案(规划方案、面积控制方案、销售对象方案原件各一份)
(五)以文件形式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交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优良开发业绩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手续齐全,审查同意收到有关手续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批复,该工程将纳入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四、建设单位取得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后,到市规划局、建设局办理工程开工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