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国发[1995]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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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更新时间: 2009-9-10 来源:点击数: 1238【级别】:部级【分类】: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时效性】:有效【颁布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03-01【实施日期】:1995-03-01【失效日期】:【发文号】:国发〔1995〕6号【标题】: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会计核算基本内容1. 会计科目养老保险基金核算需要具备以下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等。
2. 会计核算完整流程养老保险机构在每年的末尾,需要进行一次全年的会计核算。
这一核算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每月基金预算;每月核对基金的收支情况;核算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包括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等;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
3. 会计核算核算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现金基础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核算。
现金基础核算即是直接基于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纪录。
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基于实际产生的债务和收入进行纪录,而不考虑其是否已经实际付款或收款。
三、会计核算要求1. 明晰的管理职责养老保险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的管理职责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基金的真实情况,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
3. 外部审计养老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原始凭证的核对,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四、会计核算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及时调整基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证老年人的利益和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基金账务的正确性和保证所有基金的使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
五、总结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养老保险机构严格进行基金会计管理和监控的必要手段。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保证养老基金的流通和使用的正常情况,调控养老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计实务: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

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一)科目设置为了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
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应设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于支出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养老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金,贷方登记结转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七个明细科目:1.基础性养老金。
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账务处理基本养老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应掌握如下三方面内容:1.入账时间。
它是指发生的支出应在什么时间入账。
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入账时间为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款项时,这是由基金本身的特点以及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决定的。
2.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金支出以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各类支出,其入账金额的确认原则与此相同,下面不再赘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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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3财政专户存款4104暂付款511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6201暂收款(三)基金类7301基本养老基金(四)收支类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9402利息收入10404转移收入11405财政补贴收入12407上级补助收入13408下级上解收入14409其他收入15431离退休金支出16432医疗补助支出17433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8434抚恤救济支出19435管理费用20436转移支出21437补助下级支出22438上解上级支出23439其他支出附注: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
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反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养老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