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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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初中
条件装备和图书
9.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小学
建有科学教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初中
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10.体音美器材设备
小学
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
初中
11.计算机教室
小学
1-23个班
有45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初中
1-23个班
有50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12.多媒体教室
各学校至少有一间多媒体教室(“班班通”教室统计其中)
13.生均图书册数
类别
一般县(市、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小学
生均藏书30册以上(含30册)
生均藏书15册以上(含15册)
初中
生均藏书40册以上(含40册)
生均藏书25册以上(含25册)
教师配置
14.合格学历教师占比
小学
100%
初中
100%
15.师生比
小学
1/
初中
1/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地质及法定代表人1.2 学校办学性质及层次1.3 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1.4 学校办学历史及发展规划2.学校办学目标与管理体制2.1 学校办学宗旨与目标2.2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2.3 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2.4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3.校园及办公环境3.1 学校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2 学校校舍建筑和内部设施3.3 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3.4 学校办公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4.师资队伍4.1 教职工总数及分布情况4.2 教职工学历层次及职称分布4.3 教师招聘与绩效考核制度4.4 教师培训与发展5.学生管理5.1 学生总数及年级分布情况5.2 学生入学与招生政策5.3 学生管理制度与活动组织5.4 学生评价与奖惩机制6.教育教学内容与方法6.1 学校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6.2 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6.3 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6.4 教育教学科研与创新活动7.学校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来源与预算管理7.2 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7.3 学校财务报告与审计8.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8.1 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8.2 学校与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8.3 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附件:附件1: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2: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图谱附件3: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校办学许可证: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用于合法办学的证书。

2.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指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制定的教学任务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和评估。

3.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指学校负责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湖北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方案

湖北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方案

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通过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评估内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主要包括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的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参考。

内容如下:(一)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评估。

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为依据。

评估主要内容为:学校规模和班额、学校用地面积(生均用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绿化用地面积)、体育活动场所(跑道、田径场、篮球场或排球场)、条件装备和图书(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体音美器材设备、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生均图书册数)、教师配置(合格学历教师占比、师生比)等5大类15项指标的达标情况。

(二)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均衡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最新“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与原“鄂教规【2011】3号”不同之处比较(1)

最新“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与原“鄂教规【2011】3号”不同之处比较(1)
只有一个标准:小学不低于5.66㎡/生,初中6.66㎡/生
非百分之百寄宿学校一律视同“非全寄宿学校”。
学校类别
完全小学
初中
完全小学:1-5班,60m直跑道,不设环形跑道;6-11,100m直跑道,不设环形跑道;12-23班,200m环形跑道及田径场;24班以上,300m环形跑道及田径场。
初中:1-11班,100m直跑道,不设环形跑道;12-17班,200m环形跑道及田径场;18班以上,300m环形跑道及田径场。
项目
鄂教规【2011】3号的办学标准
最新通知订正的பைடு நூலகம்准
区别说明
生均用地面积
分“非全寄宿学校”(小学20㎡/生,初中25㎡/生)和“寄宿制学校”(小学32㎡/生,初中34㎡/生)
只有一个标准:小学20㎡/生,初中25㎡/生
非百分之百寄宿学校一律视同“非全寄宿学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分“非全寄宿学校”(小学不低于5.66㎡/生,初中6.66㎡/生)和“寄宿制学校”(小学不低于12.25㎡/生,初中13.41㎡/生)
最新“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与原“鄂教规【2011】3号”不同之处比较
初中理化生统一标准为3间,小学科学教室统一标准为1间
体音美器材设备
规定初中12班以下、12-24、24-35、36以上的英美体教室间数为1-3间;12班以下、12-24、24-35、36以上的英美体教室间数为1-2间.
中小学: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
初中、小学标准均为3间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规定初中12班以下、12-24、24-35、36以上的各功能室间数为1-4间;完小12班以下、12-24、24-35、36以上的小学科学教室间数为1-2间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0]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0]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0〕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和完善规范我省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发挥优质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示范学校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省示范高中(以下简称省级示范高中)的管理,推进省级示范高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省级示范高中,是指经省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

确定为省级示范高中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省级示范高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优质高中。

第四条省级示范高中应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作用:1.明确先进的办学理念,确立切合学校实际的办学思路,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真正落实到学校办学过程中。

2.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

3.坚持“德育为首,育人为本”,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科学完善的德育工作体系。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基[2012]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基[2012]11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基[2012]11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供各地参考。

待国家标准颁布后,再修订完善。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

一、园舍设施(一)园舍条件1.选址布局:有独立的园舍,周边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园舍布局合理,科学实用,通风、采光良好,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基本用房:(1)有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且使用面积在90㎡以上(含活动室、寝室、盥洗间、厕所、贮藏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

(2)有规模适宜的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食堂工作人员)更衣室、烧火间(煤气房)等。

(3)有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的保健室,有条件的分设隔离室。

(4)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传达室等。

(5)每层楼有独立的成人卫生间。

3.辅助用房:(1)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

(2)其他专用活动室3种及以上。

(3)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等。

4.生均面积:(1)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2㎡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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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 15.00 20.00 32.00初中11.40 20.00 25.00 34.00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活动用地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完小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 m直跑道;完小12班-18班、初中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小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

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8.56 6.66 15.31 13.41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校舍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相关要求,建筑质量及装修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十条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建有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

中小学建有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达到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配齐必配体育、音乐、美术器材设备。

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配备艺术教育器材。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初中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和50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完全小学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兼多功能教室)、45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逐步实现中小学校每个专任教师用机1台、每个班级用机1台和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

有条件的地方建有校园网、电子备课室。

第十四条学校生均藏书小学3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15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25册以上)。

中小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订阅必要的报刊;逐步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建有电子阅览室。

第十五条学校按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学生配齐舒适的课桌椅。

破损的课桌椅得到及时维修、加固或更新。

根据学生的身高,按照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通知》(鄂教基[2003]27号)要求及时调整课桌椅高度。

第五章队伍建设第十六条校级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须接受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学科专任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和新进教师省级统一招考制。

中小学教师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师德;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逐步达到大学本科以上。

在职教师每五年须完成国家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班主任专题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要求。

全体专任教师掌握必须的信息技术。

第十八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

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学籍管理人员。

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生活管理员。

第十九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第二十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落实实验课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开足学生分组实验。

规范使用教材,认真落实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视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等教育工作。

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制度。

不断完善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教师间的交流与教学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全面记录和科学评价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整洁美观;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学校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依法治校。

学校内设德育、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

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学科组、年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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