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70份附件:1、(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湘价服[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9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精神,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制定的《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湖南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要求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项目参见附表)。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一览表,如何选择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一览表,如何选择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收费标准一览表鉴定中心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设立的特地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
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是指在执行鉴定工作时所需要向托付人收取的费用,并严格根据规定收取。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鉴定中心收费标准一览表。
首先,依据实际状况,鉴定中心应当向托付人收取肯定的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应当依据鉴定项目的不同而确定。
鉴定机构应当明确鉴定费用的标准、收取方式等。
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准时公开鉴定报告费用的收取状况,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鉴定费用的结算。
鉴定中心应当在鉴定试验和评定工作完成后,向托付人开具正式的鉴定费用清单。
托付人应当在收到鉴定费用清单后10日内结清全部费用。
假如托付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全部费用,在鉴定中心催告后仍未补缴的,鉴定中心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鉴定费用的退费。
在以下状况下,鉴定中心应当予以退费:1、鉴定人员虚报鉴定结果的;2、鉴定报告内容与当事人交付的文书原件内容明显不符的;3、托付人撤回托付的,但鉴定中心已经实施了一部分鉴定工作的。
最终,保证鉴定费用的公正合理性。
在托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关系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机构的资质、信誉、收费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关信息。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被机关、行政机关认证过的鉴定机构。
另外,还可以通过查询行业协会和信用平台等途径,从多个角度来确定其信誉和行业地位,以保证鉴定费用的公正合理性。
如何选择正规的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是从事鉴定工作的公共机构,它的工作涉及人身平安、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
当事人在选择鉴定中心时,应依据专业性、资质认证、诚信度等多个方面考虑,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合法性。
下面就介绍一些选正规鉴定中心的方法。
首先,了解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
从市场秩序、公共利益和生命平安等方面来说,选择具有实力、信誉好、稳定轨道的鉴定机构特别重要。
因此,选择鉴定机构时,应选取被审批的正规主体组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湖南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亲子鉴定最高2500元

湖南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亲⼦鉴定最⾼2500元31类40项司法鉴定服务9⽉20⽇起须明码标价。
倍受舆论关注的亲⼦鉴定费最⾼不得超过2500元;房屋⾯积争议的司法鉴定费最⾼不超过300元;交通事故、职⼯⼯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每件300-500元……这是省物价局近⽇下发的《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收费《收费办法》规定,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作需要设⽴的鉴定机构,不得⾯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从事司法鉴定的单位,须经省司法⾏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独⽴承担法律责任的⾮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省物价局强调,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部分机构收费可适当上调《收费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和收费标准。
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不过,《收费办法》称,“对社会信誉度⾼、鉴定质量优良、模范遵守价格政策的司法鉴定机构,经本单位申请并经省价格⾏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上适当上浮。
”申请⼈⾃愿选择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
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说明,经委托⼈书⾯同意后,可向委托⼈预收。
鉴定事项完结后,凭国家规定使⽤的票据按实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申请⼈⾃愿选择,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不得为司法鉴定申请⼈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并代收、代付鉴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6]1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去请求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诸如在发生人身损害、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都是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
我们知道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交费的,且各地交费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在司法实践中,去请求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是十分常见的,诸如在发生人身损害、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都是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
我们知道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交费的,且各地交费标准是存在差异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纳入《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的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司法鉴定项目目录》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收费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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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壹○年壹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且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收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之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于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且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标准,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司法局可于省定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和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和委托人协商壹致,且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于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涉及现场勘验项目的差旅费均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于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关联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壹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关联费用时,应提供代其支付费用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应提供费用清单。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委托人能够拒付费用。
第十二条于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且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于核定的业务范围及能力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于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和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关联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仍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因委托人不可抗力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预收的鉴定费按办理鉴定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份退仍委托人;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协议履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仍。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和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能够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服务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且于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主管部门的检查,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违规压价或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