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新表2019年新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提取咨询与申请2.1提取咨询2.1.1提取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宜春12345热线、宜春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开展。
2.1.2职工因骗提骗贷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的,不允许办理提取业务。
2.1.3职工家庭已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以别的名义(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
2.1.4提取范围: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购房人在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且用途为住宅,其他用途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2)购房产权为共有的,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
产权约定份额的,根据产权人所占份额提取。
3)二手房总价根据契税或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
4)异地购房的,官网未核查到的,我中心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协查函核实,收到回复函后2个工作日办结;如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供征信报告和贷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办理提取。
5)职工提出申请时,默认已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信息,无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2离休或退休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资金到位、未再继续缴交公积金。
4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用途必须是购房,且住房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卖房人(或开发商)。
6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家庭无房且租赁住房,家庭指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公积金提取表

申请人配偶方签字(房屋产权人为配偶时需签字):
年月日
单位信息栏,由单位经办人填写
单位登记号:
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审核人员填写
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结果编号:
租房发票编号:租房发票密码:
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填写
初审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审无误的在□内打“√”,否则打“×”:
1.终止提取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取金额;
2.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并对外公布;
3.将违规信息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良信息库和国家有关征信系统;
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同意授权并遵守上述承诺。
□租住公租房合同原件
□租房发票原件
配偶租房提取: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请注明)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内打“√”,否则打“×”:
□符合提取条件
□不符合提取条件(请注明原因):
复审人员名章或签字:
复审时间:年月日
*填写此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符合提取条件
□不符合提取条件(请注明原因):
初审人员名章或签字:
初审时间:年月日
复审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复审无误的在□内打“√”,否则打“×”:
申请人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原件
□租房发票原件
申请人租住公租房: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包括提取业务办理要求和执行标准。
第三条规程所指业务专用章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提供业务回执标准印章。
第四条业务办理与查询渠道分为线下(以下简称柜面)和线上。
线下渠道包括××等。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科提取岗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按流程申报柜员号,设置柜员权限。
第六条提取业务受理岗与复核岗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的柜员号办理业务。
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权限变更手续,禁止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第七条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职责:1.负责受理职工柜面及线上渠道提取申请,按业务规程要求审查职工提取申请资格与业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按业务规程和系统要求准确录入业务办理信息,采集柜面业务申请资料的电子影像,提交复核岗审批。
3.负责按复核岗审批结果,按要求办结相关业务并整理业务申请资料,向档案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4.负责解答柜面申请人现场问询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复核岗职责:1.负责检查受理岗申请提交信息数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检查受理岗与线上渠道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电子影像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3.负责检查受理岗及线上渠道申请提交的业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业务办理要求,再次核定可提取金额,审批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提取业务受理流程。
受理岗人员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提取业务:(一)受理审核。
对申请人柜面或线上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取范围进行认真审查;查看申请资料符合规定且完整、有效、一致,提取范围符合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2019年最新杭州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

0.20%
33.22
--
5、医疗保险
16608
10.50%
1743.84
2.00%
332.16
小计:
16608
26.40%
4384.52
10.50%
1743.84
残疾人保障金:1.5%
249.12
注:工伤保险根据企业行业不同社保局核定费率从0.2%-1.6%不等。
单位+个人 金额(元)
3653.76 166.08 199.3 33.22 2076 6128.36 6377.48
杭州市社保2019年度(月)缴纳标准(按最高基数计算)
险种
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
费率
金额(元)
个人缴纳
费率
金额(元)
1、养老保险
16608
14%
2325.12
8.00%
1328.64
2、失业保险
16608
0.50%
83.04
0.50%
83.04
3、生育保险
16608
1.20%
199.30
--
4、工伤保险
16608
杭州市社保2019年度(月)缴纳标准(按最低基数计算)
险种
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
3321.6
2、失业保险
3321.6
3、生育保险
3321.6
4、工伤保险
3321.6
5、医疗保险
3321.6
小计:
3321.6
残疾人保障金:1.5%
单位缴纳
费率
金额(元)
14%
465.02
0.50%
16.61
1.20%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是房屋所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积金的一种方式,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流程,方可提取。
这是为了保障提取积金的权益。
那么,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呢?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有哪些?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2019年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明细表 (最新整理版)

合同负债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221101
工资
221102
职工福利
221103
社会保险费
221104
住房公积金
221105
工会经费
221106
职工教育经费
221107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2221 应交税费
222101 应交增值税
2.2E+07 进项税额
2.2E+07 销项税额抵减
2.2E+07 已交税金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借 所有币种 是 借 所有币种 是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保险专用 保险专用 保险专用 流动资产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银行专用 金融共用 银行专用 银行专用 银行证券共 用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农业专用 金融共用 金融共用 保险专用
借 所有币种 是 借 所有币种 是
410407
提取储备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08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09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10
利润归还投资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1021 结算备付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0101
本金
1.1E+07 股票
1.1E+07 债券
1.1E+07 基金
1.1E+07 权证
1.1E+07 其他
110102
公允价值变动
1.1E+07 股票
1.1E+07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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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1、本表已填项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本人在修改处签名且摁手指模确认。
2、同一房屋已办理过提取申请并扫描录入的,其他提取人再次办理该套房屋提取时,属于共同房屋材料的不提供时需填写房屋地址(异地房产除外)。
3、死亡提取有2个或以上继承人时,需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转入账户信息”项目。
4、提取人出现不满足办理提取条件的因素时,应及时到我中心归集银行经办网点注销提取资格,如提取人不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我中心一旦发现,将立即停止转账并注销提取人提取资格,并有权将提取人违规提取情况通知提取人所在单位,并要求提取人无条件退回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5、2019年1月1日后办理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办理提取时只能选择按月还贷。
6、按月还贷或约定提取期间,因缴存不及时、银行账号出错等原因造成提取不成功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按月还贷期间,若月提取额不足每月还贷金额的,还贷的风险由提取人承担,提取人应及时自行补足偿还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