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文)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对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1 机构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1.1.2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1.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1.3 预防接种单位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2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3.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1.1.1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为制订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河南省新冠疫苗接种指南最新版第三版

河南省新冠疫苗接种指南最新版第三版目前,我国已有5个生产企业的新冠病毒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3个灭活疫苗和腺病毒载体疫苗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显示,疫苗保护效力均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产品特性》推荐的指标要求。
临床试验和紧急使用阶段及前期重点人群较大规模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数据表明,新冠病毒疫苗安全性良好。
获批紧急使用的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Ⅱ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具有良好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
基于我国获批疫苗的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和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学特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疫苗工作组起草了本指南,并经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指南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指导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使用。
一、疫苗种类(一)灭活疫苗。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3个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产品分别由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所)、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所)和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科兴中维)生产。
其原理是使用非洲绿猴肾(Vero)细胞进行病毒培养扩增,经β丙内酯灭活病毒,保留抗原成分以诱导机体产生免疫应答,并加用氢氧化铝佐剂以提高免疫原性。
(二)腺病毒载体疫苗。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腺病毒载体疫苗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康希诺)生产的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其原理是将新冠病毒的刺突糖蛋白(S蛋白)基因重组到复制缺陷型的人5型腺病毒基因内,基因重组腺病毒在体内表达新冠病毒S蛋白抗原,诱导机体产生免疫应答。
(三)重组亚单位疫苗。
获批紧急使用的重组亚单位疫苗为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智飞龙科马)生产的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其原理是将新冠病毒S蛋白受体结合区(RBD)基因重组到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基因内,在体外表达形成RBD二聚体,并加用氢氧化铝佐剂以提高免疫原性。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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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分区 ①接种门诊应设置预诊室(区)(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
区)、观察室(宣传教育、反应观察)、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 ②接种室(区)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1/2,其他各室根据实际情况合
理布局; ③接种流程合理,尽量做到不交叉,各区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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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冷链系统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
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冷藏储存 、运输设施和设备。
➢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
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冷藏包、冰排 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
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 体系。
甲型肝炎
二类疫苗(国家推荐,知情同意)
肺炎疫苗(沛儿, 优博23等)
肺炎球菌性肺炎,脑膜炎, 败血症,中耳炎,鼻窦炎
b型流感嗜血杆菌 b型流感嗜血杆菌性引起的肺炎,脑
疫苗(安尔宝等)
膜炎
水痘疫苗
水痘、带状疱疹
口服轮状病毒疫苗
轮状病毒腹泻(秋季腹泻)
霍乱疫苗 流感疫苗
霍乱,产毒性大肠杆菌所致的腹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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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内容
①预防接种资质、责任区域示意图、家长须知、预防接种流程、第一 类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及免疫程序、接种服务价格及咨询电话等。
②接种方法、疫苗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 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更换内容)等;
③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留观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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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种室(区)配置
①接种室有降温、保暖设备,示范门诊须有冷暖空调; ②至少设3个接种台,如有卡介苗接种须设专台; ③接种台配备接种器材、储存疫苗的冷藏设施,清洁、无杂物; ④每个接种台需有损伤性废物(注射器)回收设备,损伤性废物(安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预防接种实施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实施工作规范一、预防接种准备工作(一)确定受种对象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2、受种对象包括:本次应种者、上次漏种者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中的未受种者。
3、清理接种卡(簿),根据接种记录核实受种对象。
4、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与本地儿童同样管理。
(二)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当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三)分发和领取疫苗1、根据各种疫苗受种人数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做好疫苗领发登记。
2、运输疫苗的冷藏包(箱)应根据环境温度、运输条件、使用条件放置适当数量的冰排。
(四)做好注射器材、药品的准备工作。
二、预防接种时的工作(一)核实受种对象1、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2、接种工作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日有误,应及时更正。
3、对不属于本次的受种者,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接种卡(薄)和接种证上记录。
(二)接种前告知和询问健康状况(三)接种现场疫苗管理1、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
2、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3、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4、注射剂型疫苗的使用(1)将安瓿尖端疫苗弹至底部,用75%乙醇棉球消毒安瓿颈部后,再用消毒干棉球/纱布包住颈部掰开。
(2)将注射器针头斜面向下插入安瓿的液面下,吸取疫苗。
(3)吸取疫苗后,将注射器的针头向上,排空注射器内的气泡,直至针头上有一小滴疫苗出现为止。
(4)使用含有吸附剂的疫苗前,应当充分摇匀。
8、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 - 复件

预防接种单位人员配置 (二)
预防接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 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河南省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内。持有《河 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 预防接种工作,否则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 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业务科室 人员不得兼职从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工作。
b.
c.
d.
e.
候种观察室(区):接种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应 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 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随时更换)等。 接种室(区):安全接种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 途径和剂量,宣传画,留观醒目提示等。 资料室: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 理制度,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资料 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 事故处理制度,新生儿、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预防 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等。 冷链室: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等。
流动儿童宣传
预防接种单位要针对流动人口特点,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 知识宣传讲座等,以提高流动人口免 疫规划相关知识知晓水平和预防接种 意识。
免疫规划资料的管理
主要内容
资料的管理
免疫规划资料的类型 资料的收集 资料保存和保管
资料管理
预防接种单位的资料包括人口资料、疫 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管理资料及各 类宣传资料等。 预防接种单位要在适龄儿童接受首次预 防接种服务时,或儿童出生1个月内 (外地儿童流入超过3个月及以上), 为其建立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 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详细 记录儿童住址、联系电话等。
接种单位公示制度(一)
河南省免疫规划主要技术规范

河南省免疫规划主要技术规范1. 引言免疫规划是指通过给予适当的疫苗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河南省,免疫规划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本文将介绍河南省免疫规划的主要技术规范。
2. 免疫规划目标河南省免疫规划的目标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保障儿童免疫接种全程、全程接种; - 提高免疫接种的覆盖率; - 强化犬伤病毒及脊灰病毒的预防控制工作;- 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和监测。
3. 免疫接种技术规范3.1 疫苗接种对象和年龄段根据河南省免疫规划的要求,疫苗接种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 新生儿和婴幼儿; - 学龄前儿童; - 学生; - 青年; - 女性; - 高危人群。
3.2 疫苗接种程序根据河南省免疫规划的要求,疫苗接种程序如下: - 预约登记:接种者应提前在疫苗接种门诊进行预约登记; - 健康评估:接种者到达接种门诊后,接种医生会进行健康评估,确保接种者适宜接种; - 疫苗接种:接种医生会按照免疫规划要求,为接种者注射适当的疫苗; - 观察观察期:接种后,接种者需要在接种门诊观察一段时间,以监测是否出现异常反应; - 记录和告知:接种医生会将接种情况进行记录,并向接种者提供相关的接种告知。
3.3 接种程序的调整与延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接种程序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延后。
例如: - 接种者身体不适,存在不适宜接种的情况; - 接种者正在接受其他治疗; - 接种者近期曾接种过其他疫苗; - 接种者存在过敏史等特殊情况。
3.4 不良反应的处理与报告接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
接种医生需要及时处理这些不良反应,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进一步跟踪和监测。
4. 免疫规划管理和监测4.1 接种门诊管理河南省免疫规划要求各接种门诊要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 健康教育:对接种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接种意识; - 环境卫生:保持接种门诊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卫生; - 疫苗管理:严格管理疫苗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 公众投诉处理:及时处理接种过程中的投诉和意见。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 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

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免疫预防与规划工作良好社会形象,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与领导预防接种单位是免疫预防工作赖以开展的基本单元,是免疫规划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对于提高免疫服务水平,促进免疫规划的深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将预防接种单位考核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实施及管理工作,提高接种质量和接种率。
二、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档次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预防接种单位建设积极性,严格按照《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考核验收标准》,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各地示范、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创建力度,提高我市预防接种单位服务质量和水平。
2012年全市预防接种单位建设要求:县(市、区)疾控中心承办的预防接种门诊必须达到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各县(市、区)示范预防接种门诊量应达接种门诊总数的30%以上,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应达40%以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所占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
三、严格实施“七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社会形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预防接种单位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预防接种单位“七统一”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为尽早实现“七统一”管理,要求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必须于2012年6月底完成;规范预防接种门诊于2012年底完成;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及其它预防接种点于2013年底完成“七统一”管理工作。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及“七统一”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地区将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年底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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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第六章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第八章资料管理•第九章督导、考核与评价•第十章实验室管理•附件一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附件二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附件三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附件四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 机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的业务科(所、室)。
• 1.2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以下称乡级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 机构•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预防种点。
• 1.3.2 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2.2 具有经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村医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乡级以上预防接种门诊还应具备儿童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等办公条件。
•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预防接种技术规范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2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后可上岗。
• 2.3 接种点(村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地理环境因素,至少安排1名预防接种人员承担预防接种任务或其它关工作。
• 3 职责•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2 乡级防保组织• 3.2.1 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防接种注射安全;对接种单位开展督导。
• 3.2.2 提出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计划,建立疫苗和注射器发登记,做好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 3.2.3 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接种单位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理。
• 3.2.4 进行常规接种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疑似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 3.2.5 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活动和对接种人员进行培训。
• 3.2.6 收集、汇总、报告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 3.2.7 负责预防接种服务的乡级防保组织,同时承担本章3.3接种单位的职责。
• 3 职责• 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3 接种单位• 3.3.1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 3.3.2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苗管理,保证疫苗冷链。
• 3.3.3 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对预防接种个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流动儿童,按规定建卡(证)给予接种或补种。
• 3.3.4 开展常规接种率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报告。
• 3.3.5 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 3.3.6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 3.3.7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 1 疫苗分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
• 1.1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的疫苗。
• 1.2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免疫程序和使用规定• 2.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1.1 疫苗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儿童常规接种的疫和重点人群接种的疫苗:•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Men A)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C群流脑疫苗, Men AC)。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以下称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和钩体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以下称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 2.1.2 免疫程序: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接种剂次、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和剂量详见表2-1:疫苗免疫程序表2-1:疫苗免疫程序免疫程序和使用规定2.1.3 使用规定• 2.1.3.1 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免疫的疫苗完成基础免疫的时间要求:•1)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减毒疫苗<12月龄完成。
•2)A群流脑疫苗≤18月龄完成。
•3)甲肝疫苗≤24月龄完成。
• 2.1.3.2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时间。
• 2.1.3.3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免疫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2.1.3.4 HIV阳性母亲所生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建议•原则上HIV阳性母亲所生儿童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筛查。
对于HIV阳性母亲所生儿童HIV感染状况分三种:1、HIV感染不详儿童;2、HIV阳性儿童;3、HIV阴性儿童。
对HIV阳性母亲所生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具体要求如下(表2-2:HIV 阳性母亲所生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苗接种建议):•1)HIV感染不详儿童•(1)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口服脊灰疫苗;当确认儿童HIV阴性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HIV阳性,不予接种卡介苗、口服脊灰疫苗。
•(2)已知母亲HIV阳性的新生儿,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了HIV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如无HIV相关症,可接种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
•(3)乙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
•(4)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时,应使用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和无胞百白破疫苗。
•(5)其它疫苗的接种可参考疫苗说明书的规定。
•2)HIV阳性儿童•(1)不予接种卡介苗、口服脊灰疫苗。
•(2)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了HIV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可接种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乙脑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如无HIV相关症状和无免疫抑制症状,可接种麻腮风疫苗、麻疫苗、麻腮疫苗。
•(3)乙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
•(4)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时,应使用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和无胞百白破疫苗。
•(5)其它疫苗的接种可参考疫苗说明书的规定。
3)HIV阴性儿童••••••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有HIV感染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 2.1.3.5 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对已知母亲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新生儿,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倡新生儿在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同时,在不同部位自费接种100IU乙肝免疫白。
• 2.1.3.6 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 2.1.3.7 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种1剂次。
2.1.3.8 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 2.1.3.9 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2.1.3.10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
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当发生局部麻疹流行而且8月龄以下儿童发病率较高时,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对象儿童可以提前到6月龄,但该剂次麻疹免疫其不计入常规免疫,在该儿童8月龄以后,再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注射1剂次麻疹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