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案例

合集下载

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 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房款的20%,即40万元。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一、合同背景。

咱们今儿个要唠唠这个合同篇解释第48条相关的事儿,然后整一份合同出来。

这第48条啊,就像一把特殊的小钥匙,能打开很多关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履行方面的门呢。

二、合同双方。

甲方:那甲方呢,就是在这个事儿里有一定权益,也有一定责任的一方。

甲方就像是一个在游戏里有特定任务的玩家,得遵守游戏规则(也就是合同条款)。

甲方可能是一个小老板,开着个小店,为了自己的生意和别人签了合同,然后涉及到了这第48条相关的情况。

乙方:乙方也是同样重要的角色呀。

乙方也许是个供应商,给甲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对小伙伴,要互相配合,可有时候也会因为一些事情闹点小别扭,这时候就需要咱们这个合同来把事情说清楚啦。

三、具体条款。

1. 关于合同篇解释第48条涉及权益的界定。

甲方的权益:如果按照第48条,甲方在某些情况下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比如说,在和乙方的合作中,如果有新的合作模式出现,而且这个模式和第48条相关,甲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决定是否采用。

这就像是在分蛋糕的时候,甲方能先挑一块自己喜欢的。

不过呢,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得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

甲方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为啥有这个优先选择的权利,不能瞎耍赖。

乙方的权益:乙方也不是吃素的哦。

乙方在符合第48条规定的场景下,有要求公平对待的权利。

要是甲方因为第48条相关的事儿做了什么决定,乙方觉得不公平,那乙方可以提出异议。

比如说,甲方按照第48条对合作内容做了调整,但是这个调整影响到了乙方的正常收益,乙方就可以要求甲方重新考虑,或者按照合同里规定的补偿方式给乙方补偿。

2.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甲乙双方因为这个第48条的事儿吵起来了,咱们可不能让这个事儿就这么僵着。

咱们得有个解决的办法。

首先呢,可以协商解决。

就像俩好朋友闹别扭了,坐下来好好聊聊,把各自的想法说出来。

比如说,甲方说自己这么做是因为第48条的这个原因,乙方可以说说自己的难处。

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018年9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解释与应用。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解释(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相辅相成。

如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5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等。

结合这些条款,可以得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结论。

(三)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合同法设立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将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借鉴国外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等。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案例一:租房里的意外“宠物”风波。

话说有个小张,在城市里租了一间小公寓。

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就简简单单写了些常规条款,像租金多少、啥时候交租之类的。

住进去没几个月,小张就发现家里时不时有老鼠出没。

这可把小张吓坏了,他就找房东说:“您看这房子里有老鼠,这影响我生活啊,您得想办法解决。

”房东却一脸不在意地说:“这房子租给你了,老鼠又不是我养的,我不管。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里的默示义务。

虽然合同没明确写房东要保证房子没老鼠,但按照常理,提供一个适合居住的环境是房东的义务。

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总不能在菜里吃出小强还让顾客自己解决吧。

小张觉得自己有理,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说房东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让居住环境不符合基本的居住要求。

这可把房东难住了,他本以为能轻松打发小张,没想到还有这么个说法。

案例二:网购的“惊喜”与烦恼。

小李是个网购达人,有一次在网上买了一个号称“高级智能”的扫地机器人。

下单的时候,网页上各种宣传这个扫地机器人有多厉害,什么能自动识别各种障碍物、清扫得一尘不染之类的。

小李满心期待地收到货,结果发现这个扫地机器人笨得很,经常卡在一些小角落里动不了,而且清扫效果也很一般。

小李就想退货,可是商家却说:“我们的宣传只是一种大致的介绍,又没写在合同里,你不能因为这个就退货。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商家在网页上的宣传其实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消费者基于这些宣传做出购买的承诺,那么这些宣传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应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小李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不符合商家宣传的内容,这属于违约,他有权要求退货。

商家这下才意识到,不能随便在网上夸大宣传了。

案例三:装修中的“创意”分歧。

小赵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自己的新房。

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装修风格和项目。

但是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为了显示自己的“创意”,在小赵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一些装修的小细节,比如把原本计划的白色瓷砖换成了有点花里胡哨的彩色瓷砖。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张三。

租赁合同中还约定,若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6月,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了王五,每月租金为4000元。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解释分析1. 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

话说小王要去大城市打拼,就在市区租了一间房子,和房东老张签了租赁合同。

住了几个月后,厨房的水管突然爆了,搞得厨房到处都是水。

小王就想,这得赶紧修啊,可这钱该谁出呢?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果这个东西是正常使用下损坏的,一般是由出租人(也就是房东老张)来负责维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一辆车,正常开着开着车胎爆了,那肯定是租车公司要负责修好,而不是租车的人自己掏钱。

小王就给老张打电话,老张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说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用坏的就得你修。

小王就跟他解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就找了个师傅来把水管修好了。

这里面的逻辑就是,在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房子本身的设施老化或者正常损耗导致的问题,就像水管用久了自然坏掉,那就是房东的责任。

但如果是小王自己故意把水管弄坏的,那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就得小王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了。

案例二:网购中的合同成立时间。

小李是个网购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买东西。

有一次,他在一家网店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运动鞋,在网站上点了“购买”按钮,并且填写了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就等着付款。

这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个买卖合同其实已经成立了。

就好像你在实体店跟老板说“我要这个东西”,老板说“好的”,这时候合同就成立了一样。

虽然小李还没有付款,但是他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了。

可是过了一会儿,小李突然发现自己买错了尺码,他就赶紧联系商家,想取消订单。

商家却告诉他,订单已经生成了,不能取消。

小李就很纳闷,他还没付钱呢。

但是根据民法典,在他点击“购买”并且填写好必要信息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不过呢,这并不意味着小李就没有办法了。

如果商家还没有发货,小李可以和商家协商,商家出于客户满意度等考虑,也许会同意取消订单。

这就好比在合同成立后,双方还是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人们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份合同出现争议时,常常需要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参考公平原则、合同解释原则以及相关实践和习惯来进行判断。

以下将介绍几个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租赁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其中规定了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1000元,并规定了续租的条件和提前终止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却要求甲方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应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判断。

要考虑合同条款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尤其是在规定续租和提前终止的条款上。

应该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公平原则,避免任何一方因合同条款不公平而受到损害。

案例二:购房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款支付方式和装修标准等条款。

在房屋交付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还部分房款作为补偿。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应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相关实践和习惯来进行判断。

要考虑到合同的明确性和约定的履行情况,尤其是在装修标准和质量方面。

应该参考相关的实践和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并据此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裁决。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合同解释原则以及相关实践和习惯。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其条款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执行。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问题。

话说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小张,他们满心欢喜地打算买一套二手房。

他们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老王要卖的房子。

老王在合同里把房子的面积、户型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是呢,他可没提这房子有个小秘密——每到下雨天,墙角就会渗水。

小李和小张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付了款,搬进去住了。

结果,一到下雨天,那墙角就像个小瀑布似的渗水,把他们刚买的新沙发都给弄湿了一块。

这小夫妻就气不打一处来啊,觉得老王这是故意隐瞒房子的重大瑕疵。

于是呢,他们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就认为,虽然合同里没明确写房子不能渗水,但是这种渗水的情况属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老王作为卖方是有义务告知的。

最后呢,法庭判决老王要承担修理墙角渗水的费用,要是修不好,还得给小李和小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卖方可得如实把房子的情况告诉人家买家,可不能藏着掖着那些会影响房子使用的毛病。

而买家呢,也得留个心眼,最好在合同里加上一条,类似“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未告知的重大瑕疵”这样的话。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再来说说职场上的事儿。

有个程序员小赵,他在一家科技公司A干得很不错,掌握了很多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后来呢,小赵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跳槽。

这时候,另一家科技公司B向他抛来了橄榄枝,给的待遇特别好。

小赵心动了,就打算从A公司辞职去B公司。

但是他和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个竞业限制条款,就是说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

小赵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条款,觉得自己不可能离开A公司。

他就这么不管不顾地去了B公司上班。

结果呢,A公司发现了,就把小赵告上了法庭。

法庭一看,这个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啊,小赵这么做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后判决小赵要向A公司支付一大笔违约金,而且还得从B公司辞职,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

这个事儿就给大家提个醒儿,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那些条款都得好好看清楚,特别是像竞业限制这种会影响自己职业发展的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的解释
案例1:李某与王某是中桂公司的股东,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协议》,约定李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款19万元,支付期限为2001年底,王某负责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清偿公司债务,追收公司债权。

协议最后双方还约定:王某出资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

中桂公司因未办理年检于2003年6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李某于2004年3月8日起诉请求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9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是否生效?这一问题的准确认定,将决定案件能否正确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出资19万元是协议生效的要件,现其拒绝出资,导致协议未生效,中桂公司的股东仍为王某和李某,因此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支付李某19万元转让款是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将该协议的履行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同时又约定双方履行完所有义务后合同才生效。

这一约定颠倒了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的顺序,解读当事人协议中的真正意思,不难看出,协议的约定依法成立后即生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王某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支付股东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还约定“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该两项协议约定,真正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以免王某先变更股权登记手续,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李某。

这样理解协议的内容,就应认定王某违约,并判决王某应支付李某股权转让款,同时判决李某自王某付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王某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两个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

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将义务的履行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来理解,分析协议中约定的生效要件,可见李某和王某约定了两个协议生效的要件:一个是将出资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和支付股权转让款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另一个是将所有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

显然,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两个协议生效要件,是无法确定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的。

这一约定将因与法相悖而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关于附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能够成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属于将来不确定的、可能发生的、何时发生无法预知的、合法的、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王某在2001年年底支付股权转让款19万元及其他约定的义务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开始履行,都是在协议成立时已经确定的王某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既成事实不能构成条件。

再者,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立即生效,然后才谈得上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断章取义地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得出“合同履行在前,合同生效在后”的结论,是与法不合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依法只存在合同终止的问题,谈不上合同自此生效,约定此时合同生效已无法律意义。

按照第一种意见的解释,会得出“义务的履行成为了合同生效之要件”的悖论。

王某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协议未生效,王某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使协议变成了一纸空文,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这种合同解释的方法无形中助长了废约行为,消弱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

第二种意见对合同的解释是符合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规则的。

按照整体解释规则,当李某与王某对上述条款各自理解存在歧义时,法官不能仅拘泥于把该条款作单独解释,不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同时法官在庭审中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对各个条款含义的理解,特别是弄清当事人对相互矛盾或不明确的条款所作的解释是否合理,然后才能明确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的真实意思;按照目的解释规则,李某和王某约定的“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才开始生效”,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王某先行变更股权登记手续,独自经营公司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将鸡飞蛋打,为此双方约定王某先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然后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也才取得独自经营公司的资格;按照公平解释规则,当李某和王某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当依照公平原则,作出不利于债务人王某而有利于债权人李某的解释;按照诚信解释规则,王某违约后将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理解为生效条款未成就,致使双方订立的协议成为儿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本案,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了合同和法律的严肃性。

案例2:1999年2月24日,被告汤鸿明、汤鸿柱兄弟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及原告莫国兴签订一份租店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分别属于两兄弟各自所有的大吉新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承租给莫国兴、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

讼争店面为被告汤鸿明所有。

甲、乙双方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元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

”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

”第五约定:“店面每间装修为间隔开来,能单独使用为止。

”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公元2000年农历12月30日即除夕12点为止。

”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1999年2月24日预付给被告汤鸿明3000元,其他承
租人也同时按约各自预付给店主3000元。

1999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雪琴等其他三人承租的店面有营业几天,后因市场萧条故很快就停止营业,原告承租的店面至始没有营业过。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的预付款3000元,被告不允。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承租的店面从未营业过,因此,租店合同没有生效,被告应将收取的预付款如数返还。

被告则提出,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自大吉农贸市场开始营业时生效,而大吉农贸市场已于19995年5月1日正式开业一星期,后因种种原因市场萧条下来。

被告承租的店面虽然没有营业过,但并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因此,原告应从1999年5月1日起至2000年4月1日共支付被告23个月的租金5290.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应驳回。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健性问题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应如何理解。

对此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之所以会发生合同解释,其原因有:
1、语言的特性。

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

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
产物,其意义是社会赋予的。

例如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对“店面开业”
这一用语应如何理解即产生了争议,这就有待于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澄清和明确。

2、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

在文化现象中,
语言的尽头可以产生绘画、音乐、雕塑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因而会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争议。

争议产生后,就有通过合同的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真意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该法对合同解释的对象和方法作出了规定。

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

从实际的合同解释来看,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解释的客体也不一致:
(1)在因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者相互矛盾而发生争议的场合,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句的含义。

回到文首所举案例,因“店面开业”这一合同用语外延的不确定而产生的争议,便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

(2)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相异或相悖的场合,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便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

当然,在此情况下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前述事实得到证明,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受胁
迫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势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

(3)在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了时,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漏订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对漏订的合同条款如何解释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其规定的场合,不适法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解释的客体。

例如在有些用人单位与雇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经解释应确认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

狭义合同解释的结果是制作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决书的主要根据之一,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因此,是一项非常重要和严肃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