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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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水库质量控制程序框图(safe365 本文为WOrd ,可直接下载使用)IlW一、事前控制1、工程开工前详细审查设计图纸,及时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

2、组织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承包商的施工机具及配套设备的到位情况,检查工程技术负责人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

①现场障碍物的拆除、迁建及清除后的验收;②现场定位轴线、高程标桩的测设、验收; ③基准点、基准线的复核、验收等。

4、对重要原材料、购配件及设备,检查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或到生产厂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重要设备由专业检测部门负责。

5、严格控制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

凡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如混凝土搅拌机、振捣器等,应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应有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使用时应完好并未超过它们的校验周期。

6、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检查其技术鉴定文件及有关试验数据的使用范围,请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法律效力的试验证明。

7、制定改善生产环境、管理环境的措施。

协助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审核承包商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办法或方案;审核承包商制定的成品保护的措施、方法;审查承包商试验室及工作人员的资质;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8、对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发布开工令。

二、事中控制1、对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隐蔽性工程的检查和记录, 并由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并填写施工质量终检表和请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复研确认,开具合格(开仓)证。

2、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包括:①审核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对材料、制品进行抽检,抽检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②凡采用新型制品、新材料,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③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手段应实地考察,重要设备必须在制造厂进行质量验收;④所有设备,在安装前按相应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⑤考察构件生产厂家,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并考察生产工艺及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1.设计交底前,熟悉施工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签认设计技术交底纪要;3.开工前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签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4.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后专业分包单位可以进场施工5.开工前,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时予以批准;6.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方案,并进行基准测量复核。

7.建设单位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作监理交底并审查现场开工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8.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前施工1.关键工序的控制过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或施工方案中明确质量保证措施,设置质量控制点;应选派与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等级的施工人员;施工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保存交底记录。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关键工序控制要求的落实。

施工承包单位应注意遵守质量控制点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停止点的规定。

于质量控制点到来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

2.检验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3.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过程;4.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1.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分项工程验收;2.总监组织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初验,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配合,及时提交初验所需的资料。

4.总监理工程师对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签发《工程竣工报验单》,并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参加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 事中 事后控制》

《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 事中 事后控制》

《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第一篇: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建设单位如何做好工程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谈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发表于:xx-2-209:01:45作者:445303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因此,必须加强对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管理。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日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是构成整个工程项目总体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是一个完整的目标统一体系,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引起其它两个因素的变化,同时也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之间,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时期,目标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善于处理好在各种条件下工程项目三大目标间的关系。

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把质量、进度、投资当作一个整体来控制;②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目标规划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标准,应在需求与目标之间、三大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协调,力求做到需求与目标的统一,三大目标的统一;③要针对整个目标系统实施控制,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的现象;④以实现项目目标系统为衡量目标控制效果的标准,追求目标系统整体效果,做到各目标的互补。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措施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措施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措施一、组织措施1、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下,设立项目工程监理部,全面负责工程各项专业监理组织的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各监理组之间又相互联系,形成严密的管理组织体系。

2、制定有关质量监督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责任。

二、技术措施1、质量事前控制(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2)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3)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5)协助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6)完善质量报表和检测报告制度。

(7)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8)工程测量放线控制。

2、质量的事中控制(1)制订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要点。

(2)班组工序交接检查。

坚持上道工序不检查不准进入下道工序的原则。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认定合格,并形成验收资料方能进行隐蔽。

(4)行使质量监督权,对不合格的分项下达整改通知或停工指令。

(5)质量、技术签证。

凡质量、技术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签署。

(6) 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工程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7)建立工程监理日志。

(8)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

(9)定期向总监、业主报告有关工程质量及动态情况。

3、质量事后控制(1)各分项工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进行检验,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自检合格为基础,提出书面验收申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个分项工程施工。

(2)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按规定验收合格。

.(3)工程竣工验收。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并按工程监理程序组织质量验收,签署工程验收证书。

(4)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5)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

3、经济措施(1)尽量争取建设单位给予经济权利,对工程实施经济措施的管理,对工程量及严格审核。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5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5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财政资金监管是指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与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财政资金滥用、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报告,从而使财政资金监管更加规范、透明。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资金运行情况报告是对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财政资金收入的来源及金额,各项支出的用途及金额,以及资金结余情况等。

1. 财政收入情况的报告财政收入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各项税收的征收情况,政府的非税收入情况,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财政收入情况。

报告要详细说明各项收入的来源、征收标准、征收额等信息。

2. 财政支出情况的报告财政支出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各项支出的用途、金额以及支付对象等。

报告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3. 资金结存情况的报告资金结存情况的报告应包括财政资金的结存金额以及结存的理据。

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结余的原因,并对资金的合理运用进行评估和分析。

二、风险评估与控制报告风险评估与控制报告是对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可能存在的财政资金监管风险,风险的可能影响程度,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对财政资金监管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

报告要详细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类型,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及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

2. 风险控制报告风险控制报告应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风险控制效果的评估。

报告要详细说明各项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控制效果的评估结果。

三、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是对财政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内部控制环境的评估,内部控制目标的设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内部控制执行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序号监管事项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主办处室适用对象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规划发展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产权管理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抄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国有企业增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后备案产权管理处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检查评估管理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自查报告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剖析与改进措施

自查报告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剖析与改进措施

自查报告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剖析与改进措施自查报告: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剖析与改进措施一、引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工作显得愈发重要。

近期,我司对金融行业监管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提升监管水平,确保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监管制度不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存在漏洞,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监管制度更新滞后,未能及时适应金融行业的新变化和新业态。

2. 监管手段单一过于依赖传统的现场检查和报表审查,缺乏非现场监管和数据分析手段。

监管科技应用不足,未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3. 监管资源不足监管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与金融行业发展速度不匹配。

监管经费有限,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开展。

4. 监管协作机制不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存在监管盲区。

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三、改进措施1. 完善监管制度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补充和完善具体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加强监管制度的动态更新,及时跟进金融行业的新变化和新业态。

2. 丰富监管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和数据分析手段的运用,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加大监管科技投入,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3. 加强监管资源建设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加大监管经费投入,确保监管工作能够全面深入开展。

4. 强化监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四、结论通过对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我们认识到提升监管水平、确保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我司将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监管资源建设、强化监管协作机制,以推动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前期与设计。

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

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

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

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等。

(六)工程验收。

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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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联系人:联系电话:65700080
填报日期:2015年09月08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上报表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事项名称
录用登记备案
处理类型(取消、下放、转移、保留)
调整为管理与服务事项
处理依据
苏府[2014]188号监Biblioteka 主体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管内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监管对象
用人单位
责任处室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监管措施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办理手续;3.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指导办理相关手续;4.对违规单位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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